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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画鸵萌宠网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2014年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各级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文广影视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创建。根据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撑体系等为重点创建内容,“十二五”期间,按照每两年为一个创建、命名周期,由各区(县)批准,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验收主体和验收标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验收主体是文化部和财政部,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验收主体是市文广影视局和市财政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参见《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东部)》(附件1)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参见《上海创建申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标准》(附件2)。

第四条 对列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的单位进行配套奖励,示范区1个奖励400万元,示范项目2个,每个奖励50万元,两年分批下达。

对列入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的单位进行奖励,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额度分配。

区县级财政应安排本级示范区(项目)创建经费,支持加快本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与创建周期同步,创建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在每个创建周期的第一年,对进入创建资格名单的单位,拨付专项资金的50%,次年验收后对成功创建的单位拨付剩余的50%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东部))》和《上海创建申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标准》的相关要求,用于创建工作,确保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达到创建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

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纳入采购的文化产品项目,应按照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机制。市文广影视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进程,组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各创建单位进行督查。各区县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核,并接受相关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申报创建市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区县和单位,应对自己的创建规划目标建设进行自我评价,定期将本地区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市文广影视局。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1)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2)不按时报送创建工作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的; (3)经验收达不到创建标准的。

第九条 同一项目已获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14年版)

为了落实党的十全会精神,落实上海关于率先建成国内一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根据文化部、财政部的要求,上海启动第二批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申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申报主体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各区(县)。

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申报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基本条件: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地区积极性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制度设计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综合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在某一服务项目积极探索 并取得显著成效,对推动全市乃至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较为成功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上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际,上海

创建申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细化标准见附件1、2.

三、申报数量及创建周期

1、每个区(县)既可申报创建示范区,也可申报创建1-2个示范项目。

2、创建周期为2年,验收合格后于2014年公布。 四、申报须递交的材料

1、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自评表。 2、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申报书。 3、创建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 4、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题目自拟)。 5、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光盘(15分钟以内); 6、各申报单位负责人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

五、评定办法

1.各区县对照创建的申报条件自评,自评结果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公众满意度测评。

3.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结果进行核查。

4.召开申报评审会,对申报单位复评打分并排序。

5.召开本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创建示范区(项目)候选名单。

6、由市文广影视局、市财政局正式会签后公布第二批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单位名单。

六、受理方式

(一)受理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地点: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巨鹿路709号)

(三)联 系 人:崔建明

(四)联系电话:034396 03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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