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综合⼯程地质图;3 ⼯程地质分区图;4 地下⽔等⽔位线图;
5 基岩⾯(或其他层⾯)等值线图;6 设定⾼程岩性分布切⾯图;7 综合柱状图;
8 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程地质剖⾯图的必须附柱状图);9 探井(探槽)展⽰图;
10 勘探点主要数据⼀览表;
11岩⼟利⽤、整治、改造⽅案的有关图表;12岩⼟⼯程计算简图及计算成果图表;13 其他需要的图表。
2.0.7 勘察报告可根据需要附下列附件:1 区域稳定性调查与评价专题报告;2 ⼯程地质测绘专题报告; 3 遥感解译报告;4 ⼯程物探专题报告;5 专门⽔⽂地质勘察报告;
6 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
7 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鉴定会)纪要;8 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勘察⼯作纲要;
9 本次勘察所⽤的机具、仪器的型号、性能说明;10 重要函电。
2.0.8 勘察报告应采⽤计算机辅助编制。勘察⽂件的⽂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
2.0.9 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的公章(法⼈⾏政章或资料专⽤章),应有法⼈代表(或其授权⼈)和项⽬的主要负责⼈签章。图表均应有完成⼈、检查⼈或审核⼈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检查⼈或审核⼈签字,当测试、试验项⽬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签章。
2.0.10 勘察报告应有良好的装帧,⽂字部分幅⾯宜采⽤A3或A4,篇幅较⼤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应符合下列次序要求:1 封⾯和扉页:标识勘察报告名称、⼯程编号、勘察阶段、编写单位、提交⽇期、主要负责⼈等;2 ⽬次;
3 ⽂字部分;4 图表;
5 附件(需要时)。3 ⽂字部分
本章主要阐述了⽂字部分的具体要求,本章的⽂字部分的要求与第2章关于⽂字报告的内容⼀起,构成了勘察报告⽂字部分的基本内容,地震区与特殊性岩⼟地区尚须满⾜第5章的要求。本章包括三⼤部分3.1 勘察⼯作;
3.2 ⼯程地质条件—⽂字报告关于地质、地貌、地层及地下⽔的描述要求;3.3 岩⼟⼯程分析评价。
在3.1中主要阐述了勘察报告其⾔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的、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以及勘察⽅法、勘察⼯作完成情况等应具备的主要内容,同时对现⾏勘察规范中关于勘察⼯作量的⼀些强制性条⽂进⾏了强调,以便于使⽤和检查。3.1勘察⼯作
3.1.1 勘察报告在叙述拟建⼯程概况时,应写明⼯程名称、委托单位、勘察阶段、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度,拟采⽤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和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写明地坪⾼程、荷载条件、拟采⽤的地基和基础⽅案及沉降缝设置情况、⼤⾯积地⾯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振动荷载及振幅的等。
3.1.2 勘察报告在叙述勘察⽬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时,应以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为依据,并写明依据的技术标准。
3.1.3 在叙述勘察⽅法及勘察⼯作完成情况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积、⽐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法;2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勘探⽅法及完成⼯作量;3 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法;
4 采⽤的取⼟器和取⼟⽅法、取样(⼟样、岩样和⽔样)数量;5 岩⼟室内试验和⽔(⼟)质分析的完成情况;6 测量系统及引测依据。
3.1.4 详勘阶段的勘察⽅案应根据岩⼟⼯程勘察等级、地区经验和⼯程特点布置,应符合《岩⼟⼯程勘察规范》(GB 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单栋⾼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1.5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基础底⾯算起,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层,当基础底⾯宽度不⼤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于基础底⾯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于1.5倍,且不应⼩于5m;
2 对⾼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层建筑的⼀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础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稳定分布的地层;
3 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抗拔承载⼒评价的要求;
4 当有⼤⾯积地⾯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根据其对⼯程影响的分析结果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调整。
3.1.6 桩基⼯程⼀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于3m;对⼤直径桩不得⼩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变形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1.7 详细勘察采取⼟试样和进⾏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试样和进⾏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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