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信托理念不强,财富管理观念普及不够
信托制度是舶来品,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虽然已经超过20年,但大部分人仍对它感到陌生和怀疑,甚至即使身边存在着实质上的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也很难用信托的法理来认识和处理它。而在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除了大力开展实业投资与项目融资业务外,很少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因此很少有人能够真正了解信托的本质。再加上长期以来的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现象,使得信托机构信誉不足,社会公众对信托误解重重,乃至远离信托。直到200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一法两规”陆续颁布实施后,信托的完整内涵和独特作用才逐渐为人所知,但由于历时尚短、推广不足,公众对信托理念的接受程度普遍较低。此外,由于集合资金信托是我国当前各信托公司开展的最主要的信托业务,公众对信托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信托投融资职能上,尚未将其看作是灵活机动的财产管理工具。这是个人信托业务难以顺畅开展的基础性原因。
2、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
财富管理需要有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其中最为迫切的便是税收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目前已成为制约各类信托业务深入开展的一个瓶颈问题。信托与税收的关系十分密切,表现在:一方面,信托的运行必然涉及信托财产的移转、管理及信托收益的支付等问题,势必产生信托财产课税与否以及如何课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信托相关税收制度不完善,也必然会影响信托的运行及财富管理的发展。我国当前信托课税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重复征税问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中突。信托是典型的“代人理财”行为,信托财产转让和信托受益分配环节显然要比一般经济业务多,而且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也要复杂得多。而现行税制对信托实行与其他经济业务相同的税收,未考虑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重复征税也就难以避免。在缺乏信托税收制度的情况下,信托服务本身就有可能引发高昂的税收负担,这显然不利于私人银行信托服务的顺利开展。相应的较完备的税收制度的缺乏,有可能引致较高的税收负担,进而打击委托人运用信托方式进行财产管理的积极性。
3、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
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同样会对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形成制约。首先,受托人的信托信息披露缺乏公信力,委托人无法从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中获得信托财产的真实信息,信托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障;其次,受托人无从判断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合法性。显然,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从委托人与受托人两方面了开展信托业务的积极性。受物权法律制度、信息共享等问题的制约,这一问题的改善仍有待时日。
4、社会信用环境问题
信任是建立信托的首要基础,是实现财富管理与资产第三方管理的基础。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社会征信机制,在缺乏相互信任的前提下,信托难以顺畅发展。由于财富管理往往伴随着大宗资产的委托与交付,信任的缺失将使财产委托人难以判断管理人的可信度,而第三方的管理人也无法判断委托人财产的合法性。这种征信制度的缺乏,使以信任为基础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制的发展受到制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完全处于受托人的管理和控制之中,无论委托人还是受益人均不可能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有力制约,因而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对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具有重要影响。显然,我国当前社会信用水平整体欠佳的客观现实
对于个人信托服务的开展具有很强的负面效应。
5、信托相关法规不完善,私有财产得不到充分保护
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法规和框架。即使是在“一法两规”法律体系确立之后,这种监管架构上的缺陷依然存在。监管分割,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时可能内容相同,但竞争起点却不一样;做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名不同,就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受不同部门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制。这反映了长期以来在信托等金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我国信托业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使得所从事的信托业务面临着和法
6、信托公司业务能力尚未形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信托公司是唯一有权开展信托业务的专业机构,个人信托业务的推行有赖于信托机构的业务能力。然而,受我国信托公司业务经验所限,国内信托公司目前普遍不具备大规模开展个人信托的业务能力,从业人员普遍不具备个人信托产品设计、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等环节的经验。上述能力的缺乏直接制约了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
7、资金信托业务定位不明确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份合同的,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1314号〕《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对任意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其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接受受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总份数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份信托合同只能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该通知还规定“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同一个核算的其他组织”等。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看,显然是希望信托产品定位于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这与目前的国情不甚吻合,不但影响了信托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抑制了民间投资者对信托的需求。
8、监管过度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信托产品的核心竞争优势就在于其产品设计上的灵活性和多变性。在此过程中不能与现行明确的法律法规完全合拍的情况经常会出现,而出于风险监管的需要,监管方对难以界定的东西更趋向于否定,这就大大压制了信托产品的创新性,信托的核心竞争优势无法发挥,反过来又回到传统业务上,与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初级层面上的产品竞争。因此,制度的滞后不但严重影响信托业的快速发展,而且也间接导致了信托公司无法明确定位。
2014年我国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数据统计
2014年信托产品市场整体上延续了自2012年以来的存量规模扩张、规模增速与预期收益率下滑、风险暴露上升的运行态势。
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和人均利润)增幅均有较大幅度回落,但总体实现了平稳增长,并再创历史新高。以下是2014年信托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数据分析。 2014年信托资产
2014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3.98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055.88亿元),较2013年末的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 28.14%;较2014年3季度末的12.95万亿元,环比增长7.95%。但是,资产规模的增幅明显回落,较2013年末46.05%的同比增长率,2014年同比回落了17.91个百分点。 从年内季度环比增速看,2014年前三季度也一直延续了自2013年1季度开始的持续回落态势:2014年 1季度为7.52%,2季度为6.40%,3季度为3.77%,4季度环比增速则有大幅度回升,为7.95%,企稳迹象明显。 信托资产增幅放缓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弱经济周期和强市场竞争对信托业传统融资信托业务的冲击效应明显加大;另一方面是旧增长方式的萎缩速度与新增长方式的培育速度之间的“时间落差”,即新业务培育需要一个过程,其培育速度目前尚滞后于旧业务萎缩速度。如何加快转型进程,是信托业未来发展的核心挑战。
2014年信托业经营业绩
从营业收入看,2014年末,信托业实现经营收入9.95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14.04亿元),相比2013年末的832.60亿元,同比增长 14.69%,但较2013年末的30.42%的同比增长率,同比增幅回落了15.73个百分点。 从利润总额看,2014年末,信托业实现利润总额 2.30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9.45亿元),相比2013年末的568.61亿元,同比增长12.96%,但较2013年末的28.82%的同比增长率,同比增幅回落了15.86个百分点。 从人均利润看,2014年末,信托业实现人均利润301万元,相比2013年的305.65万元,小幅减少 4.65万元,首次出现了负增长。
据相关2014-2020年中国信托投资行业市场供需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分析认为,2014年度信托业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信托资产增速持续放缓,增量效益贡献下滑;二是信托报酬率呈现下降之势,量降的同时价也开始下降,信托报酬的价值贡献下滑。
“监管围城”中的互联托创新
2015-10-10
互联托产品创新须符合现有规则体系,“剑走偏锋”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 2015年7月18日,为鼓励金融创新,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托的概念融入指导性文件中,互联托“正规军”入场指日可待。
创新难破“监管围城”
自互联网金融浪潮以来,普惠金融的概念主导着近年来金融创新的核心思想,力图在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间架起一道合法合理的沟通桥梁,而互联托的发展正是这种思想理念的完美缩影。一方面,信托投资传统的“刚性兑付”文化和较高的收益率对投资者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其动辄百万的投资门槛则使得众多中小投资者不得不望而却步,而降低投资门槛恰恰是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因此,近年来互联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信托100”、“梧桐理财网”、“雪山贷”等信托中介机构纷纷推出“团购信托”、“小额信托”等金融产品,以拆分信托的方式降低了信托的投资门槛,推动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好景不长,2014年4月16日,信托业协会发表声明,明确指出“财商通”负责管理的“信托100”网站不属于合法从事信托业务的机构;而“雪山贷”的“千元团购信托”业务在推出不到20天后也从网站上消失。究其原因,在于传统信托投资的非公开性、非标准性与互联网开放化、去中心化理念的格格不入,现有法律对于信托投资的严苛态度好比法律体系的“监管围城”,互联网机构通过创新信托产品设计在投资门槛、法律关系或投资者保障等方面取得的突破一旦越界,不仅可能触犯基本的法律规则红线,也势必会加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风险。
产品慎防“剑走偏锋”
由于信托行业区别于一般证券基金投资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要求,我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均对信托产品的销售设置了严格的投资者和销售者资格,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6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第5条第1款第3项关于信托委托人数50人上限的规定,以及第第1款第3项关于信托不得公开营销宣传的规定,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通常要求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合约的订立。正因如此,从各大
互联托网站的产品结构来看,都极力避免在投资者与信托机构之间直接建立法律关系,而是采取“迂回前进”的方式试图让不满足条件的中小投资者“合法化”。
这种规避直接法律关系的思路在“信托100”和“梧桐理财网”的产品设计上显得尤为显著。以“信托100”为例,其大致的销售模式是投资者与网站签署《委托认购协议》,网站再与信托公司订立信托计划合约,并对投资者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其中最关键的《委托认购协议》将投资者与“信托100”网站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代理关系,希望以此规避法律对经营信托业务资质的严格要求。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系代理制度原则上采取显名原则也称为公开原则,而间接代理一般意味着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姓名与名称,也不知道代理人有为他人代理的事实。就其本质而言,代理的“直接”与“间接”,强调的是对代理行为效果归属的认识,即代理行为的效果是直接归属于本人,还是首先在行为人那里产生,再通过其他行为转移给本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在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被代理人的具体信息和代理人有为他人代理事实的情形下,间接代理的行为将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小额投资者)和第三人(信托公司)。事实上,在“信托100”网站与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约时,显然信托公司明知资金来源并非网站所有者,而是网站作为资金筹措平台向投资者推介信托产品,因此也就相当于小额投资者直接与信托公司产生了信托法律关系,而这显然是现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从另一种主流的信托理财模式“梧桐理财网”的产品设计来看,其本质上是借款人以其所持有的信托计划份额为质押物向投资者筹集的个人借款,而非信托计划,投资人提供借款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用以担保还款的金融资产已经质押至梧桐理财网,或者已经变更至梧桐理财网指定的自然人持有”。从法律规则来看,我国民法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对权利质权的设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信托计划份额的质押无论是从质押权的客体还是设立方式来看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就质押权的设立来看,网站既没有提供该指定的自然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质押合同或担保合同,也没有与投资者签订质押或担保的权利移转合同,一旦该第三人的代持行为发生问题,梧桐理财网作为居间商也难辞其咎。 投资信息拒绝“雾里看花”
对于互联托而言,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投资者无法直接接触并了解其所投资产品的实际情况,而是根据网站的产品介绍和信息披露了解相关产品,这就好比投资者与具体的信托投资之间隔着一层“雾”,使得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障。以“信托100”为例,网站平台并不会向投资者披露项目的经营信息、所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者的现金流向等相关信息,因此投资者无法了解其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的收益承诺是否可以继续兑现,同时也无法确认自己的现金流向是否确实进入了网站声称的信托计划之中;而梧桐理财网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既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借款人的相关信用情况,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后续披露,同时也没有披露代持金融资产第三人的详细信息和信用情况,使得投资者无法监督其资金流向,增加了潜在的资金偿付风险。
此外,如果从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在进行网络金融交易前必须经过繁琐的个人信息认证,包括姓名、电话、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都必须上传并由互联网企业保存,一旦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因为网站的疏忽或外部网络安全等因素遭到泄
露,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对投资者的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投资者信息遭到泄露的情形却屡禁不止。对此,一方面应当完善投资者信息保律法规;另一方面,应当加强信息泄露处罚执法力度,对故意泄露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严惩处,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采取适当措施加强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机制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因此,互联托要想破除高门槛的“监管围城”,最重要的是应当在信托产品的设计方面实现规则内的突破,而不是以“移花栽木”的形式改变信托投资性质,并且保证信托资金正确流向指定的投资项目,做到信息跟踪获取、即时披露,并充分保障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基于这个法则,近年来诸如TOT、FOT等创新信托计划逐渐开始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合格投资者还包括“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的规则作为降低信托投资门槛的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能够满足该项规定的薪资要求的收入群体在逐渐增大,其投资信托计划的资金份额也不需要动辄100万元的资金要求,然而对于仍不能满足该项收入要求的投资者而言,从信托设立的原则和宗旨出发,仍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代理的方式参与信托投资。这正是“桥归桥,路归路”。
信托的“自觉”
2015-09-21
如果尝试着描述当下的信托业,转型创新、回归本源、大资管时代、制度红利消失这些词显然无法绕过。在整个行业增速放缓、宏观经济疲态已现的情况下,信托业面临何去何从的思考与抉择。 被动转自觉
业内多以转型作为信托的第一要务,现有的业务程式、盈利模式乃至思维方式都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可能。因此,“转型”对于信托而言, 具备较强的被动性与危机感。 首先,信托转型最直观的压力来自金融同业的同质化竞争。自2012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监管层对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持续松绑,平等性的逐步落地,金融子行业间的壁垒被逐渐打破,信托曾独有的横跨三大市场的制度优势遭到严重削弱,混业经营的苗头初现。随之而来的是信托“通道”等业务遭遇强有力的竞争, 费率大幅降低——这成为信托传统业务领域被侵蚀,利润空间被挤压的缩影与写照。 其次,中国正在推进的金融改革使金融机构的业态正发生急速转变。以2014 年下半年的频出为例:
9月26日,信托业协会向业内下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酝酿多年的行业保障基金终于浮出水面;
11月21日,央行[微博]宣布非对称降息,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 倍调整为1.2 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发布《存款保险条例( 征求意见稿)》。
这些的发布与建立,实际上是向市场发出明确的信号:鼓励适度竞争、允许优胜劣汰、树立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能。从长远来看,这样的环境变化无疑会彻底改变金融机构的行为与心态。麦肯锡和平安信托曾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随着金融改革推进,中长期中国信托业务90% 的收入面临不确定性,未来几年可能丧失预期收益的40%。显然,金融改革的推进对于信托业现有的、市场依托环境,都产生了巨大的甚至是性的冲击。
此外,中国经济正在经历历史性调整,宏观数据疲态尽显。中国经济增速将进入下行通道已成为共识之际,“经济新常态”成为金融机构必须面对的长期宏观环境。新常态下,基础资产风险上升以及投融资需求的相对萎缩都将对信托的发展乃至生存能力提出严峻挑战。 由此可见,信托业曾经赖以生长的“基本面”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从根本上对整个行业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 多元的金融地位
在这样有些无奈的被动转型中,对于信托的未来,诸多人倒持颇为乐观的态度,其立论主要在于两点:一是信托制度的优势依然无可替代;二是中国资产管理规模在GDP中的占比较美日等成熟市场仍相距甚远。理所当然市场空间依旧广阔,信托规模远未饱和。 这样的论述当然自有其道理,但对于信托制度优越性的绝对自信,对于普适规律的硬性移植,行业乐观者对于中西方根本制度上的差异有意无意地忽略,都会令这个论调背后隐含着脆弱与牵强。外来的逻辑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是否同样成立?我们对于市场的认知是否被既有思维和判断束缚?同样地,信托制度的优越性也不应孤立地来加以理解和放大。 我们常常呼吁完善的“顶层设计”,以充分挖掘信托制度的潜力来实现金融普惠,这当然是信托“本位”理应发出的声音。但如果将视野放宽,恐怕将会面临另一重尴尬:在中国金融总体格局规划乃至国民经济运行的整体“顶层设计”中,信托究竟将会被安排在什么位置?又将被赋予什么角色?信托的雄心勃勃与国家的大政理路又能否毫无冲突地和谐共处呢?
在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蓝图中,在“完善市场金融体系”一项,有如此表述:“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显而易见在国家未来的多元金融体系设计框架中,各个金融子行业都将获得相应的发展空间,而不再是某类机构一家独大的局面。
因此,信托在“转型”的轨道中,对于自身在未来国家金融体系中的角色与位置,决不能仅仅以信托的内在制度优势作为唯一参照, 而应对外部环境给予更多关注,提前有所预判,否则,就可能陷入“转而不定”、“一转再转”的尴尬境地。 信托的探路者角色
从信托自身出发,去认识、挖掘、实践自我价值的“不可替代性”,才是真正的立身之本。何况,只有自身体现出无可替代的存在价值, 才能反馈到更高的决策层,为自己在宏观设计中获取更加有利的地位。
论及信托的价值,论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横跨货币、资本、实业三大市场的制度设计作为首要特性,并将其作为信托安身立命的根本。但在笔者看来,这一特性较强地依附于取向,并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近几年,随着监管的调整,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开展了类信托业务,这让信托的牌照优势、制度红利受到极大冲击,由此可见,将这一特性作为信托价值之本,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之所以存在的信托行业,既是基于历史的传承,更是出于分业经营的安排。某种意义上来说,的信托业承载着金融改革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蕴含着培育中国其他金融业态的种种可能,可以说信托业本身的出现,就是中国金融创新之路上的一道风景。事实上,信托业的发展之路,便是一条不断自我否定、自我突破、自我超越的创新之路,而通过对信托机制与原理的不断理解、发掘与实践,信托所构建的业务模式、拓展的产品类型、树立的价值理念,都被快速移植到了金融的各个子行业,被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运用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结构设计之中,形成了连锁式持续创新效应,极大地推动了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进步。这充分说明了信托的价值在于创新,在于“探路”,在于激发金融活力的“鲶鱼效应”。
就信托作为“探路者”角色而言,监管思路与方式似乎为这一论断提供了相当的旁证。相较于其他金融行业明确边界、设置条框、落实细则的监管方式而言,银监会对于信托的监管较为宽松,基本是“大开间,少隔断”,这给予行业以很大的自主权与自由度,使得纵横捭阖有了巨大的纵深与空间。
这样的思路,使得信托业具有这样的表象: 实践常常先行,而理论、制度、规范则往往落后于现实。从信托监管具体操作中,也很容易体现出这样的特征:监管多以通知、意见、紧急叫停乃至“窗口指导”、“踩急刹车”的方式来对已经发生的信托实践加以规范,这恐怕透露了监管层的心理:任你自由发挥,由我权衡分寸,信托闯关探路,监管拍板定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决策者对于信托的某种期待: 作为金融创新的先行者,以资本的逐利本能与机制的特殊构造作为内在驱动力,为中国金融实践闯出新的道路。 信托的价值回归
除了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先导功能外,信托的独特价值,可能更在于它可以超越作为投融资功能的金融工具层面,作为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工具的价值功用。信托作为社会工具的作用,不应是价值发现,而应是价值回归。
信托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最初用途是为圣方济各教派修士提供生活物资捐赠。在此之后,用益制又成为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的主要方式。由于最初的受托人一般是受人尊重的教士,他们能够忠于所托,并且其受托行为是无偿的。可见,信托最初是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工具出现的,并不具备金融工具意义上的逐利性。
当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后,其道义本源也得到了重视与强调。八十年前,先贤程联在谈及“信托中国化”时,曾言:“苟我国商人本其‘道德化’之信实,参以现代商律之裁制,组织信托公司, 则其发展必大有可观。较诸欧美各国以‘物质化’为信托之基础者,行见驾乎其上矣。”在认可营业信托盈利性的同时,将“道德化”作为极为重要的前提与基因加以阐释。
可以说,信托先天具有很强烈的道德人文色彩,附着着浓重的人文情怀,这就是信托作为金融工具但又超越金融工具的根本所在。这决定着信托的眼界将不仅仅局限在单纯的逐利层面,而应有更广阔的视域,更强烈的责任意识,更深刻的社会洞察力和现实感。 当下我们常说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但这只是投融资功能意义上的本源,更为本质的应当是作为解决社会发展问题的制度和工具,担负更多的社会功能,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
在中国目前的信托实践中,基本仍以资金信托为主,事务服务信托占比很小。而在信托发达国家,两者呈现平分秋色的形态。相较于资金信托为投资者创造直观的财富而言,事务服务信托则承载了更丰富的层次,有着更多元化的社会功能与价值涵义。
即使是在资金信托中,也并非都是简单的货币意义呈现,而可能利用信托本身的价值为社会发展的宏观课题提供具体解决方案。比如当前信托公司正在开展的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家族信托等等,都顺应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导向与走势,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自身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在技术层面上服务着整个国家的宏观策略与大局意志。
诚然,以中国目前的市场状况而言,让信托关注点从单纯的盈利转向承担更多的社会职能,还有各种障碍。同时,事务服务信托的收益较低,尚不足以支撑信托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相对于现实,“未来价值”稍显“奢侈”。但作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与努力的方向,此刻的“侈谈”并非没有意义。
信托的“自觉”不单单是简单意义上的规划发展,也是为了保持一份对于自身,对于外界的清醒认知,使得自己在金融变革的浪潮中, 避免陷入印度学者奈保尔所说的“自我崇拜的热焰”中,这显示着一个行业的理性与成熟, 也是未来持续发展的立身之基。 斯蒂芬?茨威格在《人类群星闪耀时》中说过:“一个人命中的最大幸运,莫过于在他的人生中途,即在他年富力强的时候发现了自己生活的使命。”对于一个人而言如此,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如此。
2015年信托经营环境思考:深耕资管产业 谋求差异转型
2015-09-14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信托业也随之进入新形势,行业增长速度、业务重点方向、公司业绩表现等方面都出现不同以往的新变化。2015年1季度,信托管理资产规模14.4万亿元,同比增长22.9%,相比2014年28.2%的增速回落5.29个百分点,行业增速下调态势依旧。自2013年外部环境变化以来,信托行业告别以往高增长历史,进入多方面调整阶段。站在2015年年中时点上,回顾过去一个时期信托经历的内外部环境变化,并分析目前信托行业的应对变化,对于未来行业顺利实现转型目标,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具有较为现实的意义。 一、内外环境:经济环境复杂、资管市场渐变、监管主题延续
过去一年多,信托所处的内外环境发生了许多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如传统业务收缩、创新业务迸发、客户需求多元。随着各项改革措施推进,经济和金融持续深化对外开放,国内由改革引致、新兴产业崛起、国际资产配置等趋势带来的信托投资机会日渐增多,而适时出台的“防风险、促转型”体系化监管,则进一步引导和强化了信托公司抓住机遇、利用外部有利因素走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道路的战略意图及内生动力。 1.宏观经济环境复杂
信托对外部经济环境变化一直较为敏感,此前这种敏感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经济,而随着经济日渐趋于外向和投资者海外资产配置需求大幅提高,近两年以来,国际经济变化逐渐和国内经济变化一起成为敏感对象。总体来看,过去的1年多,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给信托留下较为复杂局面的同时,也潜藏着挑战和机会。
首先,国际经济较为复杂,影响资金国际流动方向。世界经济复苏困难,欧洲和日本陷入增长停滞和面临通货紧缩压力,新兴国家呈现增速下滑,美国经济在量化宽松推动下持续复苏,此消彼长之下,国际资金持续回流美国,进入快速复苏的地产和一路高涨的股市。在此背景下,国内私募股权机构、信托公司纷纷创设出投资美元资产的资管产品,以规避新兴国家、欧日等地区的经济下滑风险,分享美元资产升值收益。
其次,国内经济发生重大格局变化,风险暴露压力和投资机会潜藏并行。2014年开始,经济正式进入“增速下移、结构调整、动力转换”为特征的“新常态”。在短期内施行宽松货币与积极财政,推动结构调整和稳住增长底线;长期内则综合考虑国际国内有利因素,持续发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升级和动力转换,释放经济增长潜力,具体手段如国内启动“国企、金融、土地”三大改革、扩大跨境投资,国际发起“一带一路”计划、搭建区域经济融合平台等。在此情况下,国内房地产、煤炭等部分领域随经济下调风险暴露压力加大,而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行业则随着改革推进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投资机会,这都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资管市场环境渐变
与复杂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相比,信托所处的资管市场内部环境出现渐变态势,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五大新特点:
第一,金融市场化全面推进。表现在利率市场化向前推进(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进一步放宽)、人民币国际化取得阶段性成果(建立15个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与23个国家签署双边货币互换)、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改革完成。
第二,资本市场长期向好。由长周期视野、价值投资、居民股权配资偏好以及实体经济转型需要等多重因素奠定的资本市场长期向好格局尚未改变。表现在多个方面,如A股此前的大幅上涨已经吸引资金注意、合理调整之后将更具长期投资价值;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三板,已开启跨越式发展;沪港通和QFII扩容等则致使A股进入国际化,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发挥。
第三,理财需求开始多元化。高净值客户理财需求由追求单一财产保值增值向境内外分散配置、家族传承及增值服务等多元需求转化。
第四,资管同业竞合关系趋稳。即在竞争依旧激烈的情况下,合作明显增多和进一步规范,如信保合作规模增加、银信合作走向规范等。
第五,互联网大幅渗透资管领域。2014年、2015年包括信托在内金融机构纷纷加大互联网布局,介入P2P、手机APP客户端、互联网理财平台等领域。 3.监管“控风险、促转型”主题延续
2014年信托行业处在监管与发展并重阶段,监管上仍着重防风险和促转型的双重目标,目前来看(2015年上半年),这种总体监管基调依然在延续。
2014年初出台的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指导意见对信托业发展具有纲领性指导作用,提出的信托文化培育、未来三大转型方向、调整净资本管理和推行监管评级等内容均具有重大意义。此后及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深刻改变了信托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发展:一是年中颁布的旨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的127号文,致使信托公司通道业务基本模式难以为继,转向同业投资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10月份颁布的旨在加强地方债务管理的43号文则对信托公司政信类业务构成重大影响,传统政信业务步入全面转型;三是年底颁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构建起市场化风险防范体系,成为信托行业守住风险底线的制度性安全网。
2015年即将颁布新的净资本管理和监管评级办法,监管以多种手段防范风险、引导转型的格局将成为常态,“引导转型、完善制度、提升监管”的总基调将持续落实,信托行业在科学、合理、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健康发展态势。 二、应对变化:收缩传统业务防风险,发力创新业务求发展
过去的2014年和时间过半的2015年,信托行业一直在积极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抓住其中的积极有利因素,稳妥处理存量业务、大力拓展创新业务,朝着“受托服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三大业务方向快速转型。 1.收缩传统业务应对经济下行
2015年上半年年,国内GDP同比增长7%,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3%,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4.6%,分别为近6年、14年、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在此背景下,信托行业风险暴露压力显著加大,过去一年多个案风险事件已经有所增加。目前来看,信托行业所受影响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政信基建、传统产业贷款等存量业务上,尤以前两者为最。面对不利局面,行业采取了主动收缩传统业务、化解存量业务风险的措施。数据显示,2014年底全国房地产信托业务存量规模同比仅仅增长26.67%,远低于去年同期50%的超高增速;2015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信托业务存量规模相比去年底仅增长18.98%,相比去年同期甚至出现1%的下降。
2.迎合居民资产配置趋势拓展海外业务
最近两年,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境内居民资产配置发生了明显的境外化趋势。一方面,国内经济格局变化,以往极具投资价值的地产出现大幅调整,而股票市场风险较高,部分避险资金将目光投向海外;另一方面,美国经济持续复苏,美元走强,地产和股市连续走高,激发了大量资金海外配置需求的释放。目前来看,投资海外资产的信托、基金产品频出,例如,平安信托设立房地产基金投资美国房地产不良资产、盛世神州设立美元基金投资美国集合住宅,都是借美国经济复苏之机投资海外的探索实践。 3.紧扣国内改革主题布局新型领域投资
2014年-2015年是改革深化的开启之年,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中国顺应新常态,改变以往大规模刺激经济方式,开启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潜力,以激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金融市场化改革多方面取得突破,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等等,将为信托布局海外投资业务、拓展境内投资类业务提供极大空间;国企改革全面推进,顶层设计即将出炉、央地试点不断,混改实践案例不断涌现,信托抓住改革契机,结合资本市场,有望在国企改革中觅得多项业务良机,例如国企增加资产证券化率带来的股权投资或二级市场定增投资机会、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协助国企进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业务;土地改革确定整体深化思路,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具体突破口已经形成,信托公司利用业已积累的土地信托、消费信托乃至房地产信托业务经验,有望在土地改革中探索到重大创新业务。
4.围绕多层次资本市场迅速兴起资本市场业务
自2014年下半年起来,资本市场进入长期繁荣起点,A股快速大幅上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快速推进、新三板迅速跃升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A股大幅上涨45%,涨幅位居全球前列,到2015年年中,虽有多种因素影响下的调整,但长期仍然向好;与此同时,新三板快速崛起,市值近万亿元,挂牌企业数量超过2700多家,企业定增、转让等方式融资规模大幅增加,吸引资金快速流入。考虑到,国内进入货币宽松阶段,流动性充足,居民资产配置偏好移向股市,还有国企改革、中小企业融资等多重目标需要倚重资本市场,未来资本市场持续繁荣拥有坚实基础,同时,以各类债券、新三板、战略新兴板为代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将加快速度,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融资选择。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业务快速增长,2014年资金信托投向证券市场股票方向同比大幅增长
18.13%,同时,围绕资本市场信托产品也呈现多样化,如新三板投资基金、主动管理型定增产品、MOM产品等等。目前来看,受多种因素影响,股市虽有震荡,但站在长周期、价值投
资、居民股权配资偏好以及实体经济转型需要等全方位视角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仍将快速发展,围绕其间的定增、并购、上市、产业基金等资本市场业务也会随之持续增加。 5.理财需求多元化打开全新业务空间
近些年,居民财富一直持续快速积累,数据显示,2000至2014年,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10%,由此带动理财市场空前繁荣。2014年信托、证券资管、基金子公司及专户理财管理资产规模分别大幅上涨28.14%、53%、285%、158%。与此同时,投资者理财观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主要表现为理财需求开始多元化,除追求稳定和回报以外,开始拓宽投资领域和关注财富传承等多元目标,导致理财市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相应调整。例如,房地产及其它非标产品与资本市场产品的配置上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证券类、定增并购类、新三板类信托产品规模猛增;具有定制化、个性化特征的家族信托以及海外资管产品纷纷出现,如中融信托承裔泽业家族信托、各类私募机构发行的美国地产投资基金等,都成为投资者新的选择。
6.信托公司多角度渗透互联网金融
2015年互联网+的概念迅速席卷各个领域,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各大机构纷纷推出各类产品、加大布局互联网金融布局:一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如天弘基金与阿里巴巴的合作、华夏基金与腾讯的合作等;二是搭建围绕客户的网络平台,例如华宝证券搭建专业理财平台投客网、中融和中信推出手机APP;三是创设互联网金融产品,例如广发证券与百度合作基于大数据的白发100指数基金;四是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中融信托推出链接互联网理财需求和高净值客户融资需求的“中融金服”平台、平安集团打造陆金所、招商银行推出小企业e家等。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积极行动,如致力于交易便捷化的互联网销售、充分利用“产业+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互联网创新产品、以及围绕客户需求搭建的互联网平台等。
三、思考总结:深耕可持续资管市场,谋取差异化转型前景
观察2015年信托面临的环境,可以看到过去信托高速增长所依托的经济、市场和监管条件都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指向转型。正是基于此,行业大部分公司都已有所决策或行动,部分公司甚至在个别转型领域上颇有建树,如中融信托围绕资本市场的定增、并购、投资等业务,中信信托紧扣“土地改革、消费升级”主题开展的土地信托和消费信托业务。因此,对整个信托业来说,在目前局势下,信托公司理应顺应潮流、深耕资产管理行业,围绕三大转型方向,打造核心专业能力和品牌价值,依据各公司资源禀赋进行差异化转型,以图在未来的大资管激烈竞争中胜出。(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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