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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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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审批

(一)工作目的: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是市人防办依照《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的人防设施进行行政监督的管理行为,是施工文件审查的要件之一。

(二)主管部门:

市行政许可中心,人防办公室窗口。

(三)工作内容:

该项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领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汇集相关资料如实填写,执要件到窗口进件;

2、进件受理后,到窗口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书》;

3、根据人防建设要求(市内六区按规划民用建筑面积5%,其他区按4%)要求达到应建设人防面积,到市人防办建管站办理人防监督手续,缴纳人防监督费(6级按人防面积1.5元/平方米;5级按人防面积2.5元/平方米缴纳);面积不足的部分,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或扩大人防初步设计并报窗口审批,以期达到应建设的人防面积。

(四)要件: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4、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

5、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文件。

(五)时限:

受理后7个工作日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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