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建设单位职责 集、整理和归档; 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 必须向参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屋子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5. 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职责 1.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3. 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 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3.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主 要 内 容 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职责 1.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2. 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成; 4. 应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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