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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涉及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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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建设涉及的矿山

安全监管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09〕127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程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杭安监管〔2009〕61号)收悉。经研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矿山安全监管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以工程建设为主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等工程(包括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为主的采矿行为,采矿权人如果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且营业执照有矿山开采经营范围,实际有矿产资源经营行为的,必须按照矿山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取得采矿权的开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设等场平工程涉及的矿岩开挖,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8〕96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抄送:其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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