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现场施工安全检查指南
1
第一篇 各专业通用部分的安全监督
1 总则………………………………………………………….. 2 安全管理…………………………………………………….. 2.1 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2.2 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2.4 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2.5 检测单位的安全职责………………………………… 3 施工现场……………………………………………………… 4 施工道路……………………………………………………… 5 施工器材……………………………………………………… 6 施工机具……………………………………………………… 7 施工用电…………………………………………………….. 8 施工防火…………………………………………………….. 8.1 现场仓库及施工器材防火……………………………. 8.2 施工现场防火………………………………………….. 8.3 消防器材的配备与使用……………………………….. 8.4 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9 焊割作业…………………………………………………………
2
10 技术改造及检修…………………………………………….. 11 高处作业…………………………………………………….. 11.1 一般规定………………………………………………. 11.2 临边与洞口作业……………………………………… 11.3 攀登与悬空作业………………………………………. 11.4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2 装卸搬运作业………………………………………………… 13 起重吊装作业…………………………………………………. 13.1 一般规定…………………………………………………. 13.2 起重机具的使用………………………………………… 13.3 地锚作业…………………………………………………. 13.4 桅杆吊装作业……………………………………………. 13.5 吊车吊装作业……………………………………………. 14 拆除、爆破工程作业………………………………………… 15 季节性施工……………………………………………………
15.1 雨季施工………………………………………………. 15.2 暑季施工………………………………………………. 15.3 冬期施工………………………………………………
3
1 总 则
1.1 本指南适用于管理局石油化工工程的新建、扩建和 改建工程工程,其它电力、水利、天然气等专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2 本指南未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相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
1.3 执行本指南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及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1.4 本指南由大庆石理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2 安全管理 2.1 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2.1.1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2.1.2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作业危险环境等资料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2.1.3 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2.1.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
4
项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1.5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规章制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2.2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2.2.1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并协助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2.3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2.3.1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施行专业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2.3.2 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3.3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4 监理单位应根据专业工程施工特点,在工程开工前监督检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5
2.3.5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3.6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
2.3.7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2.3.8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用于采购和更新合格的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3.9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的档案资料。
2.4 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2.4.1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议当法定代表人改为行政负责人,因为只有集团一级单位才有法定代表人,成员企业无法定代表人,而施工单位具体说来都是指成员企业或是下面的基层单位。)
2.4.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并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4.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
6
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4.4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对于二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2.4.6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和临时雇佣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4.7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4.8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进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所以我建议此处能明确为: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要
7
注明哪些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比如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等)
2.4.9 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2.4.10 发生事故后应按事故管理制度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2.5 检测单位的安全职责
2.5.1 工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合法有效的保证安全性能指标的检测报告。
2.5.2 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 施工现场
3.1 施工现场的道路、机具、材料、临时设施、供电线路、给排水管道等的布置和管理,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3.2 新建工程的四周,应加设围栏和警戒区,禁止非施工人员及车辆进行;(进行改为进入)
3.3 施工现场的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有排水坡度;
3.4 临时排水沟深度不宜超过1.5m,且应经常疏通。沟顶需通过车辆或行人的部位应搭设小桥或构筑涵洞,其承载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3.5 施工废弃物及边角料,应及时运走,并堆放在指定地点。施
8
工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
3.6 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区,应设置临时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 3.7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遵守下列常规规定:
1 按作业环境要求进行着装;
2 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 严禁乱动他人操作的机械设备,行走应注意四周环境及机具车辆;
4 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等物品; 5 禁止烟火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
4 施工道路
4.1 施工道路应做硬化处理,达到坚实平坦,出入方便,其宽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4.2 施工栈桥或架空线路下方的通行高度不得低于5m;(改为施工栈桥或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5m) 4.3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与公路、铁路的交叉路口应设置落杆、信号灯,并有专人管理;
5 施工器材及进场原材料
5.1 施工器材及进场原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图分类堆放,其堆置高度及要求应符合规定;
5.2 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30m,并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可燃改为易燃)
9
5.3 钢脚手杆、钢脚手板、钢模板及支撑架等应放在干燥的地方,防止锈蚀,锈蚀严重者严禁使用;
5.4 脚手板或其他材料上尖端裸露的钉子应打弯或拔除。
6 施工机具(内容太少,连打夯机、搅拌机都没有) 6.1 施工机具的使用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中有关施工机具的规定;
6.2 施工人员必须熟悉施工机具的构造、性能、操作方法及安全技术要求;
6.3 使用风动工具时,气源应装设气液分离器,金属管或软管内部应吹扫干净,且不得弯成锐角;
6.4 风动工具在使用过程中,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风管沿线及工作位置,安装和维修工具时,必须切断气源;
6.5 使用电钻、风镐、电锤和錾子在楼板及墙壁上开孔时,楼板下及墙壁背面相对位置不得有人;
6.6 使用千斤顶合重物时,支撑面应坚实稳固。千斤顶的转动臂杆不得任意加长或强行超载荷顶生;(合改为抬)
6.7 手拉葫芦的链条不得有打滑、断裂、卡链现象,使用时应将链条理顺,严禁多人强拉超载使用。斜拉时悬挂位置必须牢固,不得产生滑动。起吊物不得长久在空中停留。链条磨损量超过链条直径的15%时,严禁使用;
6.8 射钉及弹钉应专人保管,装弹后严禁口对人,不用或修
10
理时必须将弹钉退出;
6.9 射钉时口必须垂直于墙面,作业人员应戴上面罩或防尘眼镜、面向侧面,附近不得有人;
6.1 严禁在花岗岩、大理石、铸铁等坚硬易碎,以及灰条板壁、空心墙等易穿透的物体上射钉;
6.11 射钉的弹药应保存在防腐、防潮和防火的仓库内,其室温不得高于45℃;
7 施工用电
7.1 施工用电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7.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3 临时用电设备数量等于、大于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数量小于5台或总容量小于50kw时,应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7.4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在电杆上,并
11
有绝缘子,严禁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
7.5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其架空高度不得低于8.5m,(供用电规范和临时用电规范中均无8.5m之说,建议改为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距离施工现场地面最大弧垂4.0m)跨越道路(道路改为机动车道)时(最大弧垂)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m。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裸体导线。(改为裸线)绝缘导线临时在地面铺设或穿越道路埋设时必须加钢管保护;
7.6 施工用电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的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的TN-S系统,其接地、接零系统应设置,不应与外电线路相混淆;
7.7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个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但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IE线)(PIE改为PE)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7.8 施工现场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必须接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以及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大于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7.9 在施工现场,电源为中性点接地系统时,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零,同时还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12
Ω;
7.10 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移动式用电设备,是源(改为电源)属于中性点接地系统者(移动电站单独供电者除外),其供电电缆或架空线上均应有保护零线,且保护零线应与用电设备外壳作可靠连接;
7.11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得另作他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7.12 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且不得在保护零线上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应采用统一标志的绿/黄双色线;
7.13 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保护接零外,还必须在设备负荷线路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14 漏电保护装置的选用,应符合《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漏电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规定。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按JGJ46-2005规范中第8.2.10条规定应改为: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狭窄、有腐蚀介质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改为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按JGJ46-2005规范中第8.2.10条规定应改为: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13
7.15 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手动开关只许用于直接照明电路和容量大于5.5KW 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
7.16 电气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7.17 熔断器应根据现场负荷容量确定,不得随意加大,严禁用铜丝、铁丝或其他金属丝代替;
7.18 用电设备及线路拆除后,不得留有带分线路,如必须保留时,线路端部应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置于离地(楼)面2.5m以上;
7.19 现场用110V以上照明电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置整齐。照明灯具的高度;室内不得低于2.5m;室外不得低于3m; 7.20 采用螺纹灯头时,零线应接在螺纹端子上。照明开关及熔断器应安装在火线上;
7.21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及坑、井、沟、渠、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有金属保护罩。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型行灯;
7.22 电气设备及线路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
7.23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7.24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仓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4
7.25 深井、地道、沉井和高层建筑施工时,所用电气设备应有电源;
7.26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应与电源电压相符;
7.27 电气设备接线后,应先试运转,无异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7.28 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按JGJ46-2005规范中第9.6.1条规定应改为: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手持式电动工具分类见本篇附录C;
7.29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使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7.30 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等内部),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用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时应有人监护;
7.31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当地相邻建(构)筑物的防雷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设备上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保护其他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时,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7.32 避雷针的长度应为1~2m。施工现场所有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5
7.33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其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讯等线路,应采用钢管保护。并应将钢管与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8 施工防火
8.1 现场仓库及施工器材防火
8.1.1 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应设置在供水可靠、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方,并设在供水点的下风侧;
8.1.2 可燃物品仓库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8.1.3 贮量大的可燃物品仓库,应设有两个以上大门,并与生活区、生产辅助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区与可燃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m。有飞火的烟囱应设置在仓库的下风侧;
8.1.4 可燃物品仓库及堆放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工艺装置、燃料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规定;
8.1.5 可燃物品应分堆成垛或分组存放,每个堆垛面积:木材不得大于300m2;干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垛之间的消防通道应大于3m;
8.1.6 对存量大的可燃物品库房,应分段设置防火墙,每段面积不得大于500m2;
8.1.7 对贮存的可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
16
患,必须及时消除;
8.1.8 干草、锯末、草袋、煤等材料的堆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经常检测堆垛内的温度变化,发现温度超过38℃或温度过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8.1.9 在仓库或堆放场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运输机械必须安装阻火器,机动翻斗车、拖拉机等易产生火花的机械严禁进入可燃物品仓库;
8.1.10 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方能装运可燃物品;
8.1.11 仓库或堆放场的电缆应埋地敷设。电线需架空时,与露天燃料堆垛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仓库或堆放场不得乱拉临时线路;
8.1.12 仓库或堆放场所使用的照明灯,与易燃堆垛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8.1.13 开关箱、接线盒,距易燃物堆垛外缘不得小于1.5m; 8.1.14 仓库或堆放场的电气设置,应经常检查维修。储存大量易燃品的仓库、场地应设置的避雷装置。
8.2 施工现场防火
8.2.1 施工现场动火,必须按照本篇第6.4节和第8.0.4条的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采取防火措施; 8.2.2 施工现场消防道路应保持畅通;
8.2.3 焊、割作业,除应执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和本
17
篇第9.1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动火;
2 需办理动火点的焊、割作业,未办完动火审批手续前,不得动火;
3 焊工不了解焊、割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时,不得动火。 8.2.4 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2.5 冬季施工采用明火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
8.2.6 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压消防水泵或其他防火设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及报警装置;
8.2.7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火警时,应视其具体情况立即组织抢救或报告消防部门;
8.3 消防器材的配备与使用
8.3.1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 油库、危险品库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
3 其他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时,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并不得任意挪用。
18
8.3.2 在仓库及现场的明显处,应设置火警电话号码牌; 8.3.3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灭火器使用方法的培训。
8.4 固定动火区的管理
8.4.1 生产厂区内,可设置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平时不再向生产单位办理动火手续;
8.4.2 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部门批准。申请文件及其平面图上应注明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面积、周围环境、使用单位、使用时间和安全负责人; 8.4.3 固定动火区不得设在生产正常放空时可燃气体能扩散到的区域,距可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0m;距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液化烃类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8.4.4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险源隔绝,门窗应向外开; 8.4.5 固定动火区内当遇下列情况时,应办理动火手续,由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审批,且动火手续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七个固定作业班次;
1 在集中堆放和大量使用可燃物品场所的上方或水平距离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2 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包装箱上方或附近10m范围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3 在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电缆的槽架上方及水平距离1m范围内,从事明火或有火花的作业时;
19
4 在木材、塑料等可燃材料做成的屋面,顶棚、天花板及篷布上方或放置、铺设可燃材料的室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时;
5 使用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电加热器、喷灯等作业时; 6 熬沥青、炒砂子、明火取暖时; 7 使用雷管、爆药从事爆破作业时。
9 焊割作业
9.1.1 焊割作业前应严格检查焊割设备及工器具的完好状况,施工现场应符合安全要求;
9.1.2 焊工所用的各类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 电焊机应放置在防水、防潮、防晒且通风良好的机棚内。焊接把线必须绝缘良好;
9.1.4 焊割作业前,必须按照本规程“施工防火”的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9.1.5 严禁在带压、可燃、有毒介质管道或设备以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割作业;
9.1.6 在容器内焊割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排除烟尘的措施;
9.1.7 夏季作业时,气瓶应有防晒棚,严禁在阳光下曝晒; 9.1.8 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3m改为5m)
20
9.1.9 氧气瓶、氧气表和焊、割具不得沾染油脂、沥青; 9.1.10 氧气瓶、乙炔气瓶严禁倒置,乙炔气瓶应立放; 9.1.11 搬运氧气瓶、乙炔气瓶,应轻抬轻放。无保护帽、防震圆的气瓶不得搬运或装车。乙炔气瓶上的易熔塞应朝向无人处; 9.1.12 在寒冷环境中,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宜用蒸汽、热水或电热器解冻。冻结的乙炔气管,严禁用氧气吹扫或火烤;
9.1.13 气焊用胶管应用不同颜色区分,乙炔气用红色胶管,氧气用蓝色胶管。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 9.1.14 气割时,工件应用非可燃物垫离地面;
9.1.15 当焊、割具回火或连续产生爆鸣时,应及时切断乙炔气; 9.1.16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时,其含铜量不得超过70%;
9.1.17 当采用汽油等气体代替乙炔气时,应遵守其相应的安全规定,备用汽油等应放在安全位置。
10 改扩建工程与大检修
10.1 在生产厂区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和大检修时,应根据厂区及车间的生产性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生产单位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10.2 改扩建和大检修施工,宜在停产状态下进行,当不能停产时,必须采取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10.3 施工前,应由生产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全体施工
21
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10.4 在厂区内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和大检修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由生产单位派人监护。
10.5 在厂区及其领近地区动土时,应事先了解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的分布情况,办理动土许可证后方可动土。 10.6 施工机具(如电焊机、卷扬机等)应设置在安全的地带。 10.7 使用生产单位的水、电、气(汽),应在生产单位指定的地点接用。
10.8 在拆除有毒、可燃、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或管道前,生产单位应提前将设备及管道内的物料倒空,吹扫置换干净,分析合格后,按设备位号及管线编号向施工单位签发作业证书,并派专人监护。
10.9 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管道及设备,在拆除、连接、开也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10.10 高处动火,应有防止火花飞溅,并对地沟、阀门井、排污井和低位置的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等设施进行遮盖、封闭或冲洗等保护措施。
10.11 电焊机的手把软线和接地线,应绝缘良好。严禁将接地线接在在用管道、设备(如泵和压缩机等)以及相连接的结构上。严禁焊把在在用化工设备及管道上打火。
10.12 未经许可,不得将生产设备、结构、建筑物作地锚使用。 10.13 进入设备、大直径管、地沟、窨井内施工前,应先检查
22
内部是否有可燃、有毒、室息性和腐蚀性介质,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证书,有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10.14 在生产厂区或车间内部施工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防酸、防毒的专用防护用具,必要时应派消防车进行监护。
10.15 施工中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生产设备、管道、阀门及电气、仪表开关。严禁站在电气、仪表及管线支架上作业。
10.16 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应符合《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规定。
11 高处作业 11.1 一般规定
11.1.1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1.1.2 高处作业时,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人员上方固定牢靠的物体上,下部应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和净距,当净距不足时,安全带可短系使用。安全带的质量检验标准和检验周期,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11.1.3 建筑施工无外架防护时,必须在离地面4m高处架设第一道固定安全平网,并同时架设一道随墙体上升的安全平网,然后每隔四个楼层架设一道固定安全平网。安全平网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的外伸宽度不得小于2m;
2 每隔3m应设一根支撑,支撑的水平仰角为40°-70°;
23
3 安全网的内外边应锁紧边绳;
4 网与网之间应连接牢固,且不得有间隙; 5 转角处应满铺,架设牢固;
6 施工中应及时清理落入网中的杂物;安全网的使用,应符合《安全网》GB572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5726的规定。
11.1.4 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场所及其下风侧,严禁高处作业。
11.2 临边与洞口作业
11.2.1 临边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阳台、料台、楼梯、斜道、挑台、雨篷、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及水箱、水塔、水池施工用的吊篮、吊笼、操作平台等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都应设置防护栏杆;
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运输接送料平台,除在建筑物通道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方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分隔封闭;
3 临时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件从高处坠落;
4 防护栏杆的用料及搭设要求,应符合脚手架作业的有关规定;
5 防护栏杆整体结构,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KN的外力。在人口稠密、车辆来往频繁、有可能受到车辆及物件冲撞的护栏,
24
应作特殊加强处理;
6 临边防护栏杆的结构形式与力学计算,可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执行。 11.2.2 洞口作业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楼面、墙体上预留的洞口,以及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杯型基础上口、天窗、地板、门等因施工需要的洞、井口、应设置牢固的盖板或带有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2 电梯井口除设置防护栏杆及固定棚门外,电梯井内每隔两个楼层或不大于10m处,应设一道安全网。井内有人作业时,井口应派专人监护,并在作业上方的每个电梯井口设置警戒线及警示牌;
3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洞口、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措施和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4 洞口防护设施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可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进行。
11.3 攀登与悬空作业
11.3.1 攀登用的梯子必须牢固可靠,踏板所承受的荷载应不大于1.1KN。
当必须在梯面上进行超载作业时,应按实际荷载进行计算,另行制作或加固处理。
11.3.2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钢爬梯。
25
11.3.3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钢梁两端设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在梁面上行走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11.3.4 在屋架上下弦登高作业时,在三角形屋架屋脊处、梯形屋架的两端和屋脊处,应设置攀登用的梯架。
11.3.5 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应视其具体情况设置防护网、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3.6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应经技术鉴定及验证合格方可使用。
11.3.7 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楼板及单根预制构件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或操作平台上,下方不得有人,严禁在吊装的模板、楼板、预制构件及石棉水泥板屋面上作业或行走。
11.3.8 悬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应搭设脚手架、马凳或操作平台。必要时应张挂安全网。
11.3.9 悬空进行砼浇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或操作平台上进行操作。混凝土料斗或泵车的输出管与浇注位置对正后方可进行排放或输送。
11.3.10 钢结构及管道悬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工件放平、放稳、固定牢固后方可摘钩。
11.3.11 悬空进行管道安装时,严禁将管子、管件及工具放在易于滑落的地方,更不得放在管道内。
11.3.12 悬空进行管道安装时,作业人员严禁在无安全保护措施
26
的管道或横梁上行走、作业。
11.3.13 悬空进行外墙门窗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站在门窗框、阳台栏板上进行作业。无外脚手架、吊篮、外挂安全网时,作业人员必须将安全带系挂在上方固定牢固的物件上,不得挂在强度不够的门窗框及阳台围栏上。
11.4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1.4.1 操作平台应根据现场实际进行设计,其力学计算与构造形式可参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进行。操作平台应经有关安全技术负责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1.4.2 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11.4.3 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攀登爬梯。
11.4.4 悬挑式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固定在牢固的建(构)筑物上。
11.4.5 操作平台显著位置处应标写平台允许荷载值,严禁超载作业。
11.4.6 支模、粉刷、砌墙、焊割等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在上下层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11.4.7 结构施工从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其通道口上方应设双层防护。
27
11.4.8 钢模板临时堆放处距楼层边缘应大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物件。 11.4.9 交叉作业通道的防护构造可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进行设计制作。
11.4.10 高处动火,应符合本篇第8.0.10条的规定。
12 装卸搬运作业
12.1 作业前应检查装卸地点及道路状况,并消除障碍。 12.2 作业前,应对所用的机械和工具,(如千斤顶、滑轮组、钢丝绳、手拉葫芦等)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损坏不得使用。 12.3 装卸作业搭设的通道,必须牢固可靠。
12.4 用机械装卸货物时,应符合起重作业和有关部门的安全规定。
12.5 人力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人同时搬运时,应有专人指挥,动作协调,同起同落; 2 采用滚运法装卸时,应有可靠限速措施,防止货物滚落伤人;
3 用滚杠搬运物件时,应有专人指挥。摆放滚杠时,应用铁棍插入滚杠端部进行摆放或用大锤拨打,不得直接用手搬动;
4 采用斜面搬运时坡道的坡度不得大于1:3,并应在坡道中部适当位置加设支撑;
5 装卸可燃、易爆物品时,严禁身带火种,并应符合防火有关规定;
28
6 装卸有毒物品及粉尘材料时,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7 装卸成堆物品时,应防止货物倒塌; 8 装车后应将物件封牢,运输途中不得松动; 9 卸车后应将物件堆放整齐、稳固。
13 起重吊装作业
13.1 大中型设备及构件的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技术及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任意改变方案。
13.2 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13.3 吊装前,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保证正常供电。 13.4 吊装前,应与气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气象变化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当环境温度低于-20度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13.5 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按吊装方案对机具、绳索、锚固件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总指挥签署“吊装命令书”,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13.6 立式设备的吊装,应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上,如需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 13.7 起吊前应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绳,防止重物在吊装过程中摆动、旋转。
29
13.8 缆风绳、溜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m,并应悬挂明显标志或警示牌。
13.9 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 13.10 立式设备吊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初找正,地脚螺栓把紧后方可松绳摘钩。
13.11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JGJ33的规定执行。
14 拆除、爆破工程作业 14.1 拆除工程作业
14.1.1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根据原始资料和现状,对被拆建(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制订拆除方案。对于大型构筑物或建筑群,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报经本单位和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4.1.2 施工前应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动土、动火证。 14.1.3 拆除前,应先切断水、电、气(汽)源。被拆除的有关设备、管道内的物料必须排尽、吹扫、置换合格。 14.1.4 被拆除建(构)筑物的四周应设置安全警戒线。 14.1.5 拆除作业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指定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倒塌。
14.1.6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应采用吊运或槽溜的方法,不得将拆除物向下投掷。
30
14.1.7 被拆除建(构)筑物的楼梯、栏杆和楼板等,应与整体拆除的进度相适应,不得提前拆除。
14.1.8 拆除石棉瓦、木板条或玻璃钢瓦等物件时,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14.1.9 拆除建(构)筑物时不宜采用推倒方法。当必须采用推倒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砍切墙根不得超过墙厚的四分之一,墙厚小于370mm时,不得砍切;
2 在推倒部分建(构)筑物时,应先切断连接部位; 3 防止墙壁向掏挖方向倾倒,在挖掏或砍切墙壁时,应支撑牢固;
4 推倒建(构)筑物所需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被推倒的建(构)筑物高度的2倍;
5 在推倒建(构)筑物前,应消除周围的物件; 6 推倒信号应在作业人员站到安全位置后发出;
7 在高处推倒被拆物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人和物一起从高处坠落。
14.10 当被拆除的建(构)筑物高度2倍的范围内尚有建(构)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法拆除。
14.1.11 当采用爆破法拆除时,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的规定。
14.12 用爆破法只拆除建(构)筑物的一部分时,应保证其相
31
连接的部分不受操作。爆破后,其保留部分出现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14.1.13 在即将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楼板、平台上,不得站人或堆积材料。拆除下来的物料应及时清理运走。
14.1.14 待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支撑立柱和横梁,应在其所承受的结构物全部拆除后,方可拆除。
14.1.15 进行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所站的集团应稳固,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系安全带。
14.1.16 拆除屋面板和天窗侧板时,应先将板缝打开,挂牢吊钩收紧吊绳,割断屋面板与屋架连接焊缝后方可吊起。
14.1.17 拆除屋架和天窗架,应先将吊绳绑好,并缓慢收紧吊绳,拉住溜绳,再拆除临时支架和拉杆,然后用气割炬在屋架两端支座上同时割除连接件,方可起钩吊出。
14.1.18 当班不能拆完的屋架,严禁先拆除屋架间的拉杆或支撑。
14.1.19 拆除地下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埋设的电缆电线必须切断电源; 2 地下管与其连接的外管必须切断堵严;
3 对正在运行的不属拆除的设备、管道等,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4 应妥善处理有毒物质。
14.1.20 在地下构筑物拆除过程中,如遇到接地网或其他不明物
32
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后方能继续作业。 14.1.21 设备及管道的拆除应按本篇第8章的规定执行。
14.2 爆破作业
14.2.1 爆破作业,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暴破安全规程》GB6722、《拆除暴破安全规程》GB13533和《土方与暴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暴破均改为爆破)
14.2.2 凡从事暴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由公司和劳动部门签发的爆破作业资质证书,无证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14.2.3 爆破前应对爆破影响区地上及地下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和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其防震能力应经核算。爆破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应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
14.2.4 爆破用药量,应经计算确定。爆破时宜采取分散和分段等爆破方法,合理布置药包和孔眼位置,开挖防震沟渠等措施,以减少爆破时的震动烈度。
14.2.5 在有可燃、有毒气体的厂区内爆破作业时,应先对现场可燃、有毒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在合格条件下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14.2.6 对地面上的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隔离覆盖措施,并与附近的设备及管道进行隔离。 14.2.7 静态爆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施工时的环境温度选择破碎剂,防止错用; 2 装运破碎剂睛海里使用有约束力的容器,并要防止雨水
33
浸入,发生喷出或炸裂;
3 装填炮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好防护眼镜,从灌装到开裂前,不得近距离直视炮孔;
4 工作时破碎剂浆液碰到皮扶或进入眼睛,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14.2.8 采用高能燃烧剂进行爆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剂的原料,应分别存放在干燥通风处,远离火源。使用时随配随用。已配好的燃烧剂,应用铁桶密封盛装,并严禁与汽油、氧气、电石和油类物品混放;
2 装药时不得使用散装药粉和1.4kg以上的锤敲击; 3 用金属加工的电阻丝,应严格保证线圈间距,防止航天部睡;若采用多炮齐发爆破时,每个电阻丝长度必须相等,以免发生拒爆;
4 爆破时,炮口方向严禁有人。在爆破点10m半径内和7m高度范围内,不得有重要设施;
5 爆破场所空气中猛的含量超过5mg/m3的浓度时,应加强通风。(猛改为锰)
15 季节性施工 15.1 雨季施工
15.1.1 雨季前,应对排水管道和沟渠进行疏通;对道路和防洪堤坝进行整修;对于易锈蚀的机具应进行防锈处理。
15.1.2 雨季前,应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构)筑物、
34
塔式吊车等进行检查维护。
15.1.3 脚手架、脚手板如有松动、下沉、腐蚀、变形等现象应及时加固或更换。
15.1.4 道路、斜道、脚手板等处应采取防滑措施。道路应经常排除积水、消除泥泞或用炉渣铺面。
15.1.5 应加强对电器设备及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在雨季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其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5.1.6 雨天施工,应采取防雨措施。雷雨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15.1.7 雨季前,应备齐防汛器材,并放在指定地点。防洪排水机械应处于完好状态。
15.1.8 土石方施工时,应经常检查沟、槽、山崖等边坡的排水状况,防止塌方和滑坡。
15.2 署季节施工(所有的署季改为暑季)
15.2.1 做好署季防暑降温、饮食卫生工作。
15.2.2 热煨、热压和在容器内等场所进行高温作业时,应采取通风、降温等措施。
15.2.3 署季施工,应适当避开中午前后的高温作业时间。有条件时,长时间露天作业场所应搭设防晒棚。
15.2.4 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气瓶,应有防晒设施,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5.3 寒冷季节施工
35
15.3.1 寒冷季节施工前应制定防寒、防冻、防滑及防中毒等措施。
15.3.2 寒冷季节施工用的上下水、蒸汽、消防等管道及其设施,均应采取隔热防冻措施。
15.3.3 设备、管道、阀门在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试压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吹干。
15.3.4 炸药解冻,应放在特制的解冻器内用热水缓解,不得放在水中或直接用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烘烤、切割、甩打或用手揉捏。
15.3.5 机械油箱或贮油器冻结时,宜用热水或蒸汽化冻,不得用火烘烤。
15.3.6 构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应在化冻、松动后方可吊运。
15.3.7 使用煤炉取暖,应有防火措施,并应防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中毒。
15.3.8 支在冻土上的模板立柱,应防止冻土融化而引起下沉或倒塌。
15.3.9 施工现场的道路、斜道和脚手板上积存的水、冰、雪,应及时清除。
15.3.10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氯化钙、漂白粉等氯化物防冻剂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防止氯化物接触皮肤、眼睛和吸入肺部;
36
2 化学附加剂(如亚钠等)的使用和保管,应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误食中毒。
15.3.11 采用锯末等作为防止土壤冻结的保温材料时,应将保温材料压牢或盖严,防止随风飞扬和着火。
15.3.12 采用电热法融解冻土时,其加热区域应设置警示牌,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
15.3.13 寒冷季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锯末石灰蓄热法时,应将生石灰碾压成颗粒状,并将锯末搅拌均匀再适量加水;
2 采用暖棚法时,应按设计架设暖棚,施工中应经常检查防火情况,防止地槽或暖棚冻土融化坍塌;
3 采用电加热法时,电压宜为50~110V 。养护洒水时应切断电源;
4 采用蒸汽加热法时,应用压力表监测压力,养护室内温度降至40℃以下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11.3.14 混凝土养护测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测温的照明、走道、脚手架等应根据需要设置; 2 采用电热法时,严禁带电测温。
37
第二篇 专业安装工程的安全监督
1 机械设备的安装………………………………………………… 1.1 一般规定…………………………………………………... 1.2 动设备的安装……………………………………………... 1.3 静设备的安装……………………………………………... 2 储罐及金属结构的制作安装…………………………………… 3 管道安装………………………………………………………… 4 电气作业………………………………………………………… 5 仪表作业………………………………………………………… 5.1 仪表安装…………………………………………………... 5.2 仪表校验…………………………………………………... 6 涂装作业……………………………………………………….. 6.1 一般规定…………………………………………………. 6.2 涂料作业…………………………………………………. 6.3 金属喷涂…………………………………………………. 7 白铁作业………………………………………………………. 8 隔热作业
9 酸碱作业……………………………………………………….
38
10 脱脂作业………………………………………………………. 11 试压与吹扫作业………………………………………………. 12 单机试车(专业)…………………………………………….. 13 无损检测………………………………………………………… 13.1 超声检测………………………………………………… 13.2 磁粉检测………………………………………………… 10.3 渗透检测………………………………………………10.4 线检测…………………………………………………
10.5 暗室作业…………………………………………………
39
射
1 机械设备的安装 1.1 一般规定
1.1.1 机械设备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设备安装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盲目施工。
1.1.2 施工所用的板手、锤头、锉刀等工具上不得涂有油脂,手柄不得松动。
1.1.3 钻孔时应扣好衣扣、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小工件钻孔时应用卡具固定,不得用手握工件施钻。
1.1.4 铲基础麻面时,面部应偏向侧面,不得对面作业。 1.1.5 人工搬运零部件应稳拿稳放,防止滑落。装配零部件时,应将零部件清洗干净,内部不得留有异物。热装时应防止烫伤。 1.1.6 刮瓦时,瓦块应固定牢固,刮刀前方不得有人。 1.1.7 严禁用汽油或酒精等易燃物清洗零部件。作业区地面的油污应及时清除干净。
1.1.8 装配皮带及链条时,手指不得放在皮带、链条与皮带轮、链轮之间,防止挤手。
1.1.9 电动机抽芯用的工具应安全可靠,防止工作时发生弯曲、变形、脱落和碰伤绕组线圈。
1.2 动设备的安装
40
1.2.1 设备拖运就位,应选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和运输线。做到吊点牢固、捆绑可靠,就位平稳。
1.2.2 设备孔口应用临时盖板遮盖,防止杂物进入。
1.2.3 在盘车进行转动设备的联轴器找正,以及转子、轴瓦、汽缸、齿轮等各部间隙检查、调整时,手指不得伸入与工作无关的间隙和合部位。
1.2.4 利用桥式吊车安装设备时,吊车必须达到使用条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5 厂房内的吊装孔、楼梯、楼板及平台边缘应提前安装栏杆。基础四周与楼面之间的间隙应用盖板盖好,篦子板必须安装齐全牢固,不得松动。
1.2.6 大中型压缩机安装时,厂房内应有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夜间锁好门窗或派专人值班。
1.2.7 吊运压缩机、汽轮机的转子,应使用专用吊装工具,且应吊平绑牢,吊离机身后必须放在专门制作的木凳支架上。吊运时工件下方不得有人。
1.2.8 压缩机、汽轮机的上盖需要翻转时,应采用合理的转翻方法,防止摆动或冲击。
1.2.9 油站、油路系统的清洗、吹扫、试压、酸洗、碱洗,应按有关的安全规程执行。
1.2.10 紧固螺栓用的板手内孔必须与螺帽配合适当,紧固力矩应符合要求。
41
1.2.11 压缩机机身、曲轴箱、变速箱作煤油渗漏试验时,作业点的上方及水平半径15m范围内不得有明火作业。
1.2.12 压缩机采用拉线法找正,在线架上调整拉线位置时,施工人员不得将脚放在铅坠的下方。
1.2.13 盘转曲轴进行连杆、十字头、滑道、活塞、气缸等检查测量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1.2.14 安装活塞环时,应用专用导向工具,不得用手掰开装配。
1.3 静置设备的安装
1.3.1 塔类设备卧式组对时,两侧必须垫牢,防止滚动。 1.3.2 塔类设备吊装前,就将塔内外零部件固定牢固,杂物清理干净。
1.3.3 塔类设备分段安装时,组对位置应搭设牢固的操作平台。 1.3.4 塔上的平台、爬梯、管道安装及防腐、隔热、试压作业,宜在地面进行,减少高处作业。
1.3.5 安装塔盘时,应分段从下向上进行。安装每段最下一层塔盘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3.6 在塔、器内充装填料或触煤时,吊运工具必须安全可靠,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
1.3.7 在锥形底的容器内作业时,应采取防止作业人员滑倒的安全措施。
1.3.8 低温管道及设备内严禁积水。
1.3.9 炉管退火前,应将管内积水清除干净,烘干后方可插入铅
42
锅内。
1.3.10 炉管进行通球试验时,钢球出口应用特制小桶收集,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2 储罐及金属结构的制作安装
2.1 储罐壁板组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时,组对人员应防止眼睛受到光伤害; 2 组对卡具应与罐壁焊接牢固; 3 不得强行组对。
2.2 用气顶法组装储罐壁板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机应有专人负责。在顶升过程中,应听从统一指挥,缓慢升压,不得中途停风;
2 顶风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分段负责缸内密封胶皮的铺设与调整,罐内外要有可靠的联络信号;
3 限位装置和卡具必须牢固可靠,顶升时随时控制罐体的垂直度和中心位置,防止超出限位;
4 围板用吊具应安全可靠,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5 罐体顶升到位时,安装卡具,收紧,定位焊要迅速准确。 2.3 用水浮法组装储罐壁板时,应有防止作业人员从浮顶上的预留孔洞和壁板与浮顶之单间的空隙落水的措施。浮顶罐船舱支柱应全部与底板接触。
2.4 用液压千斤顶提升法组装储罐板时,液压系统应专人操作,软管接头及液压千斤顶不得有泄漏,提升支架必须固定稳固。
43
2.5 用中心柱倒装法组装储罐壁板时,起吊机具应经计算确定。 2.6 球罐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分片组焊法施工时,球壳板吊装、翻转、组对用的吊及卡具应安全可靠,吊运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带支柱的球壳板安装后,应用缆风绳固定,并紧固地脚螺栓。不带支柱的赤道板插入两块带有支柱的赤道板之间,必须将卡具组装牢固后方可摘钩;
2 采用环带法组焊施工时,翻转环带应有防止环带旋转的措施。下温带和极板放在座圈上后,四周的临时支撑应牢固;
3 罐内施工时,上口应安装排风机;
4 焊机应有专人操作,自动焊机轨道应固定牢固,他人不得乱动操作机构。
2.7 球罐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热处理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掌握热处理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要求;
2 用远红外线电加热器进行焊缝热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与端子连接的受热部分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校合铜线,并用陶瓷环绝缘;(校合改为胶合)
b、与加热元件接触的保温材料,宜用耐高温的硅酸铝陶瓷纤维;
c、远红外线加热元件应接用110V-220V电源。
44
3 采用油雾化燃烧法热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球罐周围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与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和装置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
b、燃油及液化气输送管线不得泄漏。热处理现场的可燃气体含量应定时分析,且不得超过允许浓度;
c、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消防车监护; d、点火前应将罐内可燃气体置换干净,点火时应先将点火器点燃,再进行喷油点火;
e、风筒附近禁止站人。
4 球罐热处理过程中,温度每升高或下降100℃时,应及时将柱脚按位移计算值向外或向里进行移动。
2.8 钢结构下料、组料、翻转、吊运时,应防止构件大幅度摆动,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2.9 钢结构的安装组对,宜在地面进行。
2.10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预先设置爬梯、脚手板等高处作业工具。
2.11 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按焊接要求及时对连接点进行焊接,不得漏焊和缺焊。
2.12 框架结构施工时,应及时安装钢梯、栏杆、平台板。 2.13 铆工在进行铆、铲作业时,应穿好围裙,戴好眼镜、手套、塞、罩等防护用具,且不得对面作业。作业结束应及时关闭风门,并将铆具、铲头取下,放在安全的地方。
45
3 管道安装
3.1 管子切割、打磨、除锈、开坡口等作业用的施工机具使用时,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中有关施工机具安全操作的规定。
3.2 在料场堆放、取用管子、管件时,应防止管堆滚动。 3.3 吊装管段、管件应捆紧绑牢。起吊时应将管内杂物清理干净,并防止管道摆动。重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或行走,停放平稳后方能摘钩。
3.4 吊装阀门时,严禁将绳扣捆绑在阀门的手轮和手轮架上。
3.5 敷设管道,应同时安装支、吊架,并将其固定。 3.6 串动管子进行对口作业时,严禁将手指放入管道和法兰对口处、以及道管下方有横梁及支座的地方。
3.7 严禁踩在阀门手轮上作业或攀登。 3.8 管内有人作业时,应减少对管道的敲击。
3.9 安全阀进行起跳试验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安全阀的出口处,且不得带压拨动阀门内调整回座压力的齿圈。
3.10 玻璃管、下璃衬里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拧紧玻璃阀门及管件的螺栓时应用力缓慢均匀,当有玻璃碎片时,应及时清除。
3.11 铅管施工时应有预防铅中毒的措施。
46
3.12 中高压蒸汽管道送汽,应严格按照送汽方案进行,暖管、升压、升温,速度不得过快,冷凝液应及时排尽。
3.13 在管沟内作业前,应先检查沟壁,不得有土方松动、裂缝或渗水现象,否则应采取措施,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14 打抹铸铁管的水泥接口时,应戴好防护手套和眼镜。 3.15 铸铁管灌铅时,铅口处应保持干燥,手脚不得放在铅口的下方。熔铅锅应放置平稳。露天熔铅应有防雨雪措施。铅块应用钳子夹住缓慢放入锅内。
3.16 人工套丝时,应站在手柄的侧面,两人操作动作应协调一致。
3.17 用套丝机套丝时,管子要卡牢;机头转动时,不得用手去触摸转动的机头和调整刀具。
3.18 采暖管道通暖试漏发现有泄漏时,应将总阀关闭,泄压后方可进行处理。
3.19 顶管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管前要查明顶管位置的地面及地下情况,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顶管后座要牢固坚实,作业坑应符合土石方施工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支护;
3 向坑内吊放工具、管道时,捆绑处要加木垫防滑,管中应穿保险钢丝绳,并缓慢地将管子放到轨道上;
4 顶管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顶铁两侧;
47
5 工具管中的纠偏千斤顶应接地良好。电动高压油泵的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6 当吸泥莲蓬头堵塞、水力机械失效,需要打开吸泥管胸板上的清石孔进行清理时,必须采取防止冒顶塌方的安全措施。
4 电气作业
4.1 电气工程施工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电力安全规程的规定。
4.2 施工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设专人保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验电器,每半年进行一次交流耐压试验;
2 操作棒每年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 上述试验应做好记录,试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4.3 绝缘手套使用前,必须检查并进行充气试验,发现漏气、裂纹、潮湿等严禁使用。绝缘靴鞋不得赤脚穿用。 4.4 电气设备上的警示牌,无关人员不得挪动。
4.5 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部分如有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得使用。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应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严禁带故障运行。
4.6 在地面、钢结构框架、脚手架的工作面上,应使用橡胶绝缘电缆。遇棱角处应加绝缘套管保护。
4.7 使用弯管器时,应站稳,不得用力过猛。 4.8 管子穿线时,作业人员头部应离开管口。
48
4.9 电气作业时,应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请专人监护。
5 仪表作业 5.1 仪表安装
5.1.1 仪表安装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仪表施工图,了解各类自控仪表的工作原理、按线位置,仪表型号、规格、安装方法等。 5.1.2 搬运仪表盘、箱时,应防止仪表盘、箱倾倒。
5.1.3 集中分散控制系统(DCS)等电脑控制设备,必须按仪表装箱上的标志进行运输和存放。
5.1.4 各种精密计量、记录、监测仪器进入控制室后应进行封闭管理,实行专区挂牌制,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5.1.5 仪表盘、箱就位后,应及时用地脚螺栓固定。
5.1.6 敷设电缆时,电缆盘转动要灵活,支架要稳固。仪表电缆放入汇线槽后,应及时将汇线槽盖好。
5.1.7 安装流量孔板和仪表管时,应搭好脚手架,严禁站在或坐在管子上作业。
5.1.8 严禁在带压或内部有物料的设备、管道上拆装仪表的一次元件。
5.1.9 在高温、蒸汽系统上作业时,应有防止烫伤的措施。 5.1.10 γ射线料位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计要求进行放射性料位计支架的制作与安装,焊接必须牢固可靠;
2 r源应用专车运至现场。装运r源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
49
装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人体与r源直接接触;
3 安装r源应快速进行,每人每次不得超过30min; 4 安装后应及时制作警示标记,并尽快离开现场; 5 在投料试车前才可将核子开关器的锁头打开,严禁提前打开核子开关;
6 射线源的位置需要调整时,应快速准确,每人每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min,并应尽量减少作业人员数量。
5.2 仪表校检
5.2.1 电子仪表的供电电压,应与仪表额定电压相符。 5.2.2 电子仪表电源变压器的一次线圈,应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新型或特殊仪表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定。
5.2.3 气动仪表的气源必须干净、干燥,压力必须稳定。仪表用的气源、信号、管路不得接错。
5.2.4 电子仪表接线时,严禁带电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应切断电源。
5.2.5 标准仪器与工业仪表的存放环境应清洁、干燥,环境温度、湿度、磁场、震动应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2.6 电炉应由专人使用管理,周围不得有易燃物品,不得带电向炉内存放或取出物件。
5.2.7 检验可燃、有毒介质的分析仪表,试验前应对介质管路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
1 分析仪表(器)用的样气气瓶,应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保管。试验时的样气,应排放到安全地点;
2 仪表检验室内,应通风良好;
3 校验作业应按照仪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若中途检修应先切断电、气源后再开表检查;
4 有毒气体分析器等校验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毒措施; 5 氧气分析器的校验现场,严禁有油脂、明火。 5.2.8 用大砝码校验压力表时,应两人抬放,防止砸脚。 5.2.9 油浴设备的温度自动控制器应准确可靠,加热温度不得超过所用油的燃点,加热时不准打开上盖。
6 涂装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涂装作业前,应检查所用工具、机械及高处作业设施,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6.1.2 作业人员必须按工作性质穿戴好防护用品。必要时,应佩戴防毒面具或面罩。
6.1.3仓库及作业场所空气中所含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不得超规定值。
6.1.4 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场地周围应架设围栏和树立警示牌,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
2 作业人员不得穿易滑、易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
51
得携带火种;
3 设备、容器接地良好;
4 设备、容器内不得有可燃有毒物品。
6.1.5 喷砂罐、硫化锅应定期进行液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所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应在检验合格期内。
6.1.6 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6.1.7 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恶心、呕吐、头昏等症状时,应送至新鲜空气场所休息或送医院诊治。
6.1.8 作业场所应保持清洁。作业结束,应将残存的可燃、有毒物料及杂物清理干净。
6.1.9 进行硫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硫化锅的蒸汽压力,不得大于0.3MPa;
2 硫化锅上的放空阀、压力表、回水阀、蒸汽阀和安全阀应灵活可靠;
3 硫化处理后,应待锅内压力降到大气压力时,方可开硫化锅;
4 利用衬胶设备本身进行硫化处理时,应经计算核定,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设备上应设压力表、安全阀;
5 蒸制硫磺胶泥及硫磺砂浆时,应有防毒、防火措施。熬制地点应在工作场所的下风向,室内熬制时锅上应设排烟罩。 6.1.10 作业人员每隔半年应检查一次身体,不适合从事某项防腐工作的人员,应调离该作业岗位。
52
6.1.11 喷砂作业时,严禁喷嘴与工件垂直,喷嘴的喷射角应在30-75℃之间。喷嘴堵塞时,应关闭气源,不得带压或用弯折胶管的方法处理。
6.1.12 喷砂作业应使用导电性能良好的胶管,并进行静电接地。
6.2 涂料作业
6.2.1 高处涂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处进行涂料作业时,应搭设脚手架、吊架或使用自升式平台;
2 涂料桶应拿牢放稳,不得将涂料洒在脚手板上; 3 涂刷窗户时,应将安全带系在牢靠的地方,不得挂在窗档上;
4 涂刷固定窗,应先检查固定窗是否牢固; 6.2.2 涂料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作业场所,严禁烟火;
2 油漆类涂料应专库贮存,挥发性油漆应密封保管,库房严禁烟火,并设置消防器材;
3 库房内不得住人。
6.2.3 防止涂料中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中不得用手擦摸眼睛和皮扶;
2 在室内、容器内、管内、地沟内作业时应通风良好。 6.2.4 接触生漆等易引起皮肤过敏的涂料作业人员,作业前应作过敏试验,有严重过敏反应者不得参与作业。
53
6.2.5 当生漆洒到皮肤上时,应用肥水擦洗,严禁使用汽油、香蕉水擦洗。
6.2.6 生漆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间歇操作。 6.2.7 进行静电喷漆室(棚)应进行静电接地。
6.2.8 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和工具,妥善保管、存放余料,并及时更衣。
6.3 金属喷涂
6.3.1 金属喷涂时容器内应设排风装置。操作时,不得将面部朝向金属喷涂气液,防止吸入金属烟尘和熔融金属微粒烧伤裸露的皮肤。
6.3.2 容器内喷涂作业应轮换操作,每次不得超过两人,器外应设专人监护。
6.3.3 在喷涂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用手抚摸喷涂表面。 6.3.4 喷涂铝、搪铅的作业人员,应配备牙膏、牙刷。及时清除口腔中的金属烟尘。
6.3.5 修理喷时,应在切断气源后,在器外进行。严禁在容器内进行修理。
6.3.6 在容器内给喷点火时,不得频繁放空。
6.3.7 用铁溶液检查喷涂层的质量时,应有防止中毒措施。
6.3.8 严禁在喷涂铝、衬铅、搪铅等作业场所存放餐具、食品、饮料等。作业间隙或结束,必须在洗澡、更衣、漱口后方可进餐
和休息。
7 白铁作业
7.1 使用电动工具应符合本规格《通用规定》中第9章的有关规定。
7.2 使用折边机时,手拿工件不得过紧,手离折边不得小于50mm。
7.3 使用压口机,应使机械自动拖行,不得用力推送铁皮。压口机不得辊压厚1.2mm以上的铁皮。压横接口时,应先将咬口部分铲掉。手与压辊的安全距离应大于50mm。
7.4 使用咬口机,应将铁皮的咬口处对正。风管咬口时,咬口机上的拉杆必须复原。开车后,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放在轨道上。 7.5 平板机、卷板机的使用,应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格》JGJ33的有关规定执行。
7.6 使用法兰弯制机时,调节压辊必须停车进行。作业人员的手不得靠近压辊。
7.7 锡焊作业,应戴手套,严禁仰焊,烙铁和盐酸应妥善保管。 7.8 在高处作业面上铺设铁皮及其制品,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坠落或大风吹落。作业间歇,应将铁皮栓牢。
7.9 吊运风管、配件或材料时,工件应绑扎牢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且不得在风管、保温铁皮上站立或行走。
8 隔热作业
8.1 凡接触矿渣棉、玻璃棉、岩棉、陶瓷纤维、珍珠岩等隔热材
55
料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其衣袖、裤脚、领口应扎紧。 8.2 在设备、容器、管道上进行隔热作业时,不得站在隔热层上作业或行走。
8.3 在高处粘接隔热材料时,粘接剂桶应挂好放平,防止倾倒或坠落。
8.4 绑扎、缝合隔热毡、棉、瓦块时,作业人员应对面铺开站立。 8.5 进行聚按照聚氨脂及聚氯乙烯泡沫作业时,泡沫药液必须分类存放,不得露天暴晒。
8.6 药液桶泄漏或无法封闭,应予以更换。 8.7 药液库房及作业场所应空气流通,禁止烟火。
8.8 配药、喷注岗位的作业人员应戴好眼镜、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8.9 皮肤过敏的人员不得参与作业。 8.10 有毒药液加热温度不得高于35℃。
8.11 浇注喷头出现堵塞,应先切断电源,停送药液后再行修理。 8.12 喷涂时严禁喷头对准人体。
8.13 用二氯乙烷清洗作业时,应有防毒措施。
8.14 采用电阻丝切割聚氯乙烯泡沫块时,应使用36 V以下的电源。
8.15 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液体喷涂和块状铺设的隔热层,均应采用阻燃性的制品,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否则严禁使用。
9 酸碱作业
56
9.1 从事酸碱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作业场所应有冲洗水管。
9.2 罐车卸酸时,严禁在罐车上部或下部修理接口和紧固螺栓。 9.3 抬运酸、碱罐和配制酸、碱溶液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抬运玻璃或陶瓷槽罐时,底部离开地面不宜过高。
9.4 酸、碱溶液跑、冒、滴、漏到作业场地上时,应立即用水冲洗或用稀碱溶液与酸溶液中和。开启盛装氢氟酸、盐酸、硫酸、等容器的盖、堵头、瓶塞时,严禁瓶口对人。 9.5 稀释浓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酸应采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胶管用嘴虹吸; 2 启开盛酸容器的孔盖、瓶塞时,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在化验室内应在通风柜内操作;
3拆卸盛酸容器的孔盖(堵头),严禁使用金属锤敲打,如用木锤敲打不得用力过猛;
4 稀释浓酸时,应将酸液徐徐地加入水中,边加边搅拌,防止温升过快。严禁将水加入浓酸中;
5 取酸后,应将容器的孔盖盖严,并将容器及用具和地面上残留的酸液用水冲洗干净。 9.6 配制碱液应符合下无规定:
1 搬运固体或液体碱桶时要轻拿轻放,开桶取用固体碱时应轻凿轻取,防止四处溅落,掉在地面或其他地方的碱块、碱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57
2 碱块应徐徐放入溶碱器内,防止飞溅;
3 每次加碱不宜过多,边加边搅拌,防止升温过快产生迸沸或飞溅。
9.7 操作硅酸钠(水玻璃)溶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桶内抽取溶液时,应用抽提器提取; 2 制作胶泥时,应防止溶液和干料粉尘飞溅。
9.8 酸碱及其溶液应专库存放,严禁与有机物、氧化剂和脱脂剂等接触。
9.9 酸碱作业宜在露天或在室外作业棚内进行。在室内或容器内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面罩),且通风良好。
9.10 酸碱作业场所应制备一定量的稀酸、稀碱溶液,便于作业人员随时冲洗、浸泡、中和被酸碱灼伤部位。
9.11 使用氢氟酸溶液时,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乳胶手套,应无老化、破裂及穿孔现象;
2 聚乙烯袖套,在使用前应放入水中充气检查不得漏气; 3 密封式有机防毒面具,应无老化裂纹。过滤器内的活性炭,因吸收氟化氢气体及超过原重量5g时,应立即更换;
4 作业人员不得戴玻璃眼镜或使用玻璃器皿; 5 盛装过氢氟酸的器皿应经过专门处理,妥善保管。 9.12 盛装过酸碱的容器不得乱放。废液应按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58
9.13 用热酸作腐蚀试验时,应随时调节冷却水的流量,防止仪器烧干、烧爆。
10 脱脂作业
10.1 脱脂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无可燃杂物; 2 划定脱脂安全警戒区; 3 无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4 在警戒区边沿挂设“严禁烟火”、“有毒危险”等警示牌。 10.2 施工前应编制脱脂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并经技术主管部门批准。
10.3 当采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脱脂时,脱脂件不得带有水分。
10.4 脱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脱脂作业应在室外或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
2 脱脂人员应按脱脂要求穿戴工作服、口罩、面具(罩)、眼镜、防护手套、围裙及长统靴等防护用品;
3 脱脂现场严禁吸烟,进食或存放食品和饮料;
4 脱脂现场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定期检查分析,最大允许含量不得超过规定含量。
10.5 作业人员在设备、大口径管道内工作时,应戴长管式防毒面具(罩),严防长管弯折,并提前将吸气口及过滤器入口的胶盖打开。外面应有专人监护。
59
10.6 大型设备喷淋脱脂时,应待溶剂排尽,挥发到无味后,方可进入内部检查。
10.7 在使用和贮存三氯乙烯、二氯乙烷、四氯化碳和工业乙醇的场所,严禁烟火。
10.8 用二氯乙烷或乙醇等易燃液体进行脱脂后,严禁用氯气或空气强力吹除。
10.9 四氯化碳的贮存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与灼热的轻金属(如钾、镁、钠、铝等)接触; 2 严禁与电石、乙烯、二硫化碳等接触。
10.10 进行放射性仪表脱脂的人员,严禁用乙醚、氯仿、三氯乙烯擦洗受过同位污染的皮肤。
10.11 严禁三氯乙烯与火焰、苛性碱、水接触。
10.12 脱脂剂应分别盛装于密闭的玻璃器皿或铁桶、塑料桶内,贮存于通风、干燥、凉爽的仓库中,严禁受光线直接照射,且不得与强酸、强碱或氧化剂接触。
10.13 应防止脱脂剂溅出和溢到地面上。溢出的溶剂应立即用木屑、锯末、砂子等吸干,并和脱脂用过的织物一起收集到专用的容器内。对溢出的酸、碱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至中性。脱脂溶剂从一个容器倒入另一个容器应在露天进行。
10.14 脱脂残液及污物的排放,必须按照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试压与吹扫作业
60
11.1 试压作业应根据设备及管道的设计条件,选用合适的试验介质。
11.2 设备及管道试压作业前,应编制试压方案及安全措施,气压试验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11.3 塔类设备进行卧式水压试验时,必须用道木将塔身垫招聘,防止塔身变形或滚动。
11.4 大型贮罐水压试验及作基础沉降观测时,注水人员不得脱岗。
11.5 压力表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精度等级不得低于1.5级;
2 应经定期校验合格,有铅封及检验证明书,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5倍;
3 同一试压系统内,压力表不得少于两块,且应垂直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
11.6 水压试验时,设备、管道的最高点应安装放空阀,最低点应装设排水阀,充水或放水时,应先将放空阀打开。试压合格后,应将积水排净。
11.6 气压试验时,试压系统内应装设安全阀,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试压现场应加设围栏和警示牌。安全部门应派专人监护。 11.8 带压设备和管道,严禁受到强烈冲撞或气体冲击。升压和降压应缓慢。
11.9 试压用的临时法兰盖、盲板的厚度应满足试验压力的要求。
61
焊接堵板的结构强度应经计算确定。法兰及法兰盖上的螺栓应齐全、拧紧。试压系统内加有盲板的位置均应作出标记,试压结束后逐块拆除。
11.10 在试压过程中发现泄漏现象时,不得带压紧固螺栓、补焊或修理。
11.11 检查带压的设备和管道时,视镜正面不得站人。 11.12 在压力试验过程中,受压设备、管道如有异常声响、压力突降、表面油漆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停止试验,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试验。
11.13 管道试压前后应将管道内的杂物、积水吹扫干净。管道吹扫时空压机应放置在安全位置。临时配管应布置合理、联接牢固、无泄漏。集气罐上应装有安全阀。
11.14 用装置中的压缩机吹扫时,应在压缩机试车合格后进行,并应由甲方配合。
11.15 管道吹扫时,应分段进行,并提前将孔板、调节阀等易堵塞、易损坏的部件拆除。管道与泵、压缩机、塔、换热器等设备的联接处应设盲板,并应使接口脱开一定距离,防止杂物吹入设备内部。吹扫时,吹出口附近不得有人。
11.16 高、中压蒸汽管道用蒸汽吹扫并作靶板检查时,吹出口宜加设消音器或采取其他降音措施。吹出口宜朝向无人区或天空,严禁对着厂区或居民区。敲击被吹扫的管道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防止高处坠落或烫伤。抽取靶板应在关闭蒸汽后进行。
62
12 单机试车
12.1 单机试车前,应编制试车方案,(其中包括试车时的安全操作要求),经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2 试车前,试车人员应了解试车要求、步骤及紧急停车的方法。
12.3 单机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主机及附属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资料齐全;
2 自控监测系统调试完毕,且灵敏、可靠,满足试车要求; 3 与试车有关的公用工程及电气、仪表等系统,均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 消防和照明设施具备使用条件;
5 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工程除留供试车检查的部位外,均已完工;
6 施工现场存放的可燃物和边角余料应彻底清理干净; 7 施工用的脚手架已大部拆除,需要保留的应不影响试车; 8 被试设备与正在安装的设备之间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9 被试设备上的平台、梯子、栏杆、安全防护罩等,均已安装完毕;
10 土建和安装工程上的孔盖,地沟盖板等均已铺设完毕; 11 影响试车的施工机械及临时配电线路已全部撤出; 12 试车现场应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12.4 试车区域应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3
12.5 开车前应对相关的炉膛、大型管道和容器内部进行检查,不得有人作业。
12.6 电气系统在送电起动前应达到下述条件:
1 人员配备及操作保护用具齐全; 2 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符合设计要求; 3 通讯联络设施齐全、可靠;
4 配电室、仪表箱上的警示牌设置明显; 5 所有开关设备处于断开位置;
6 无关人员已离开即将带电的设备及其系统;
7 带电或启动条件具备后,应按送停电方案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的有关规定。 12.7 试车时,试车人员应分工明确,严禁越岗操作。 12.8 运转中,机器的旋转部分或往复部分不得进行清扫、擦抹或注射润滑油。不得用手指触摸法检查轴封、填料函的温度。 12.9 试车人员不应在可能受到非常温伤害的危险地点停留。如工作需要,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2.10 用甲醇、乙醚等液体作为试车介质时,应防止其进入眼睛及呼吸道。
12.11 试车过程中对管道系统进行吹扫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
12.12 试车过程中,严禁对有联锁装置的备用设备进行检修。
13 无损检测
13.1 超声检测
13.1.1 超声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1.2 用水浸法探伤时,应防止水槽内的水溅到仪器上。 13.1.3 超声波检测仪通电后,不得打开保护盖。
13.2 磁粉检测
13.2.1 磁粉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2.2 在有可燃介质的场所使用触头式探伤仪进行磁粉检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13.2.3 探伤用的夹具和触头,应用导电良好、熔点低、硬度不高的金属制成。
13.2.4 旋转磁场磁粉探伤仪如用380v或220v电压的电源,其电源箱及交叉磁轮应接地良好,不得将电源零线兼作地线。通电时间不宜过长。并应按照磁粉探伤仪的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3 渗透检测
13.3.1 渗透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3.2 渗透检测作业场所及其周围严禁明火,并应通风良好,罐装检测液不得靠近热源存放。
13.3.3 配制和使用渗透液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作业时不得对人喷射。
13.3.4 在容器内进行渗透检测时,应防止有机溶液中毒,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
13.4 射线检测
65
13.4.1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放射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射线作业。射线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自觉遵守有关射线防护的规定。
13.4.2 射线作业现场,必须设有警戒区,并挂有辐射警示旗及写有“射线作业莫入”字样的警示牌,且设专人监护。开机照射时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
13.4.3 射线作业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允许条件下,尽量缩短射线照射时间;
2 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尽量加大与放射线、源之间的距离;
3 需要屏蔽的场所,应按照射线种类和强弱,选择适当厚度的屏蔽材料进行防护。
4.4.4 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携带计量准确的个人剂量仪(TLD)、报警器、巡测仪。个人剂量仪应佩带在作业人员按受线照射最强的部位,随时监测射线剂量。 13.4.5 在探伤间进行射线作业时,探伤间必须用防护射线材料进行有效防护,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13.4.6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对大型容器进行长时间透照时,应安排监测人员值班,加强巡回检查。
13.4.7 现场放射作业时间应尽量与正常施工时间错开,不得同时进行。
13.4.8 r源机及放射源必须由专人管理,领用、归还必须登记签
66
字。
13.4.9 r源(机)应存放在射源库内,射源库的钥匙必须是两人管理,各持一把,同时开锁方能打开。存放地应设有明显的“放射危险”的警示牌。r源(机)的铅箱应符合安全防护规定,存放时加锁。
13.4.10 新旧r源的更换应在专用换源器(倒源罐)内进行,放心源应送回制造厂或当地指定r源处理单位处理,严禁任意丢弃。 13.4.11 r源的运输应符合交通部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托运前自行测定达到允许托运标准,并经运输和卫生部门核查,发给剂量检验证明书方可托运,严禁个人随身携带或作为一般货物交车、船、飞机运输。
13.4.12 在射线探伤过程中如发生卡源、掉源等故障时应按下列要求作紧急处理:
1 立即封锁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 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汇报,成立故障排除小组; 3 调查故障原因,测定事故现场的放射水平,确定影响范围和程度,制定周密的事故处理方案;
4 准备好防护用品、测量监测仪、个人剂量仪(TLD)、个人剂量报警器、排障处理专用工具和设备等;
5 挑选熟悉探伤机结构和操作人员去消除故障;
6 处理复杂故障时,应在有资格的安全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尽量减少照射时间和照射强度;
67
7 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全套防护用品、个人剂量计(TLD)和个人剂量报警器;
8 不允许操作人员擅自进行故障处理。
13.4.13 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287的规定执行。
13.5 暗室作业
13.5.1 暗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药品、试剂和用具应放在指定位置。
13.5.2 暗室内的刀闸开关必须装有绝缘防护罩,在黑暗中操作时,应戴像胶绝缘手套。
13.5.3 用裁纸刀裁切胶片时,切刀与手应保持一定距离。 13.5.4 暗室应排风良好。
13.5.5 暗室内严禁存放食品、做饭、就餐。
6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8.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23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