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咨询当地机关,福建省为例,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为军人需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正常合法出生、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婴儿、弃婴都应及时办理户口登记,遵循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非婚生子女需提交《声明》,父母已离婚需提供相关材料及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法律分析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办理。
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结语
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办理。对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已离婚的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声明。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当地机关了解具体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8.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23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