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还需提交军人工作证件,父母需提供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声明,父亲户籍所在地还需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父母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非抚养方落户时,双方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法律分析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机关,以福建省为例,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需要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办理。
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结语
根据福建省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包括正常合法出生、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以及弃婴。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非婚生子女、离婚父母等情况有相应的特殊要求。办理落户手续时,非抚养方需提供书面声明。具体办理细节请咨询当地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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