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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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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中国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办法,中国根据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及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A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能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征求意见。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预选审核

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和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中国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

2.中国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

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发行部审核

发行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调查企业的时间,发行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发行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或有关产业部门。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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