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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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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的程序如下: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核准;

6、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经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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