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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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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许可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许可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许可实施主体:江西省设区市以上机关许可。

许可条件:已经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并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要求的信息网络安全申办条件的申请人,均可以向场所属地分、县局申请本项许可。

许可数量:本项许可设有许可数量,由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项许可数量控制,机关以申请人持有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视为其通过许可数量。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经营单位申请人本人可以直接到属地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加盟连锁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由加盟连锁商代理向属地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申请人向属地机关分、县局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简介(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 法定代表人、信息网络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安全责任人和信息网络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计算机病毒防治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8。营业场所局域网网络拓扑结构图(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9。申请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属地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在完成实地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局网监支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程序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简介(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 法定代表人、信息网络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安全责任人和信息网络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7。计算机病毒防治安全技术措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证原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8。营业场所局域网网络拓扑结构图(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9.申请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原件2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人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属于机关职权管辖范围的事项,即只限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信息安全事项,机关才准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程序要求。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设施,完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计算机防病毒系统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 2、经营单位确定的信息网络安全员,需依法参加由行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特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特定资格证明文件才可持证上岗.

3、申请人向属地分、县局网监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提交有关材料,材料不合格的,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向申请人开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退回材料;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申办规定的依法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退回材料;材料合格的,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申请人根据筹建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

三、审查

(一)审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363号令) (二)审查程序:

1、分、县局网监部门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实地初审,审查时限为12个工作日。

(1)分、县局网监部门对申请人的场所进行实地安全审核,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实地审核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民警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审核合格的由分、县局网监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检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设区市局网监支队所需材料并连同《分、县局安全审核受理通知书》一并上报到设区市局网监支队;审核不合格的分、县局网监部

门需将不合格理由书面上报设区市局网监支队。

2、设区市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以下简称设区市局网监支队)收到分、县局上报的安全审核材料后,进行复审,审核完毕后上报主管审批,审查时限为8个工作日。

(1)经审批不合格的,由设区市局网监支队向申请人开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不予批准决定书》,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2)经审批合格的,由设区市局网监支队向申请人开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批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江西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加盖设区市网监支队印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到市局网监处领取,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作领取登记签名。 四、变更 (一)变更地址

申请人向属地机关分、县局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文化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属地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在完成实地初审后,上报设区市网监支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程序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变更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文化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变更程序同许可实施程序. (二)变更营业面积或终端台数:

申请人向属地机关分、县局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营业场地平面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以上材料均为场所变更后提交的新材料。属地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在完成

实地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局网监支队进行信息网络安全程序复审,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变更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文化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营业场地位置图、平面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拓扑结构图;(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软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变更程序同许可实施程序。 (三)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网络IP地址 申请人向属地机关分、县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变更法人的需原法人和变更后法人签字);(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专线接入证明及一机一IP分配清单(变更IP地址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未因从事网吧经营活动违规被吊销证照证明(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变更后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属地机关分、县局网监部门在完成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局网监支队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申报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变更事项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加盟连锁申请人提交加盟连锁商出具的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书;变更法人的需原法人和变更后法人签字);(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3、专线接入证明及一机一IP分配清单(变更IP地址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未因从事网吧经营活动违规被吊销证照证明(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变更后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变更法人代表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变更程序同许可实施程序。 监督措施:

1、对机关网监部门内部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分、县局网监部门由设区市局网监支队负责监督,由分、县局纪检部门负责实施,设区市局网监支队由设区市局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并实施。

2、在机关网监部门执行本项行政许可和执法过程中,社会公众以及申请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式,投诉、举报执行机关或者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和申请人不服网监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执法的有关决定,可依法向执行机关上级门的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纪检部门反映,提出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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