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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典型的养老院纠纷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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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起典型的养老院纠纷之法律思考

典型的养老院法律纠纷分为护理失职、措施不当、虐待老人、老人相互伤害与第三人伤害等几种类型。养老院法律纠纷具有老人举证能力低、委托合同法律属性与权利义务不明确、养老院的过错责任难确定、案件调解难和执行难等特点。鉴此。签署内容明确的书面协议并谨慎选择诉因,有利于保护老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科学合理的硬件设施、严格的管理制度、详尽周密的养老协议、聘请高素质的护工等,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养老院内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加快对养老院的立法支持,创新养老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的行业建设与监督管理,子女多探访老人等,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养老院纠纷的发生。

标签:养老院:法律纠纷

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2012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3%:预计2013年老年人口数量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4.8%;2020年将达到2.43亿,老龄化水平超过20%。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对养老机构数量和养老服务质量的需求的提高也与日俱增。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速度快、规模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相对于西方工业国家来看,还具有“未富先老”的特点,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所以无论是养老机构的数量还是养老服务的质量,都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缓慢。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4.4万个各类老年服务机构所拥有的床位仅为416.5万张。最近有新闻报道称入住北京部分养老院需要等待50~166年之久,由此可见我国的养老服务供需关系严重失衡。另一方面,部分养老院由于资金有限、所提供的服务比较简单,且缺乏高级的专业护理人员,以致常有养老院发生的各类意外伤害事件见诸报端。

一、养老院案件的典型类型

近年媒体常有对养老院案件的报道,经过对大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典型类型。

(一)养老院护理失职或措施失当的案件

案例一: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而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托养;其与养老院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因此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3.8万余元;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因而刘某一方诉至,最终判决养老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74岁的刘老伯与其所住的养老院打了一场官司,原因是养老院对其进行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事由原是刘老伯喜好喝酒,经常酒后言行失常.2006年3月的一天,其出外喝酒归来且追打服务人员并辱骂其他老人,于是养老院派员工将其强行捆绑在床上睡觉,结果导致刘老伯双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该案诉至,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当事人应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虽然刘老伯外出喝酒,但养老院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以避免其发生意外,而不是用粗暴的捆绑方式老人的人身自由并造成伤害的后果,据此判令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刘老伯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余元。

这类案例往往是由于养老院护理人员的疏忽(如案例一)或采取的措施失当(如案例二),违反了养老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导致老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受到损害。对于此类案例,受害人及其家属一般可以依据养老服务协议,以养老院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只要能够证明养老院存在有违反协议内容的客观情形且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此违约行为与老人身体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般能够胜诉;但养老院承担责任的比例大小,则需视具体案情而论。

(二)养老院护理人员虐待老人的案件

案例三:74岁的周老伯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唯一的儿子将之送到本市某养老院。半年后的一天晚上,周老伯的儿子突然接到养老院电话说老人上厕所摔倒受伤;周子与其妻赶到后见老人脸部两处摔伤、流血不止,且两颗门牙掉落。在医院治疗期间,周子之妻问老人是怎么伤的,老人在纸上写道:别问了,把我接回家吧。为弄清楚,周子与其妻将老人接回家中,老人这才将在养老院遭遇护理人员打骂的情况一一写在纸上——原来只因护理人员给老人带尿套时,老人一咳嗽,将唾液喷到了护理人员的裤子上,便遭到护理人员的上述伤害。

这类案例属于典型的侵权案。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机关报案,要求对施虐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受虐待老人所受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还可以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三)协议免责的“意外伤害”案件

案例四:2009年8月,73岁的赵某人住一家养老院前,与该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除特别要求外,全体入院人员均未细究地签字认可,而其中写明有“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内容。2010年3月18日晨,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因单杠突然断裂被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但无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万余元医疗费用,赵某遂诉至。审理认为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养老院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四)来自养老院老人之间或第三人的伤害案件

案例五:2010年2月19日夜,河南泌阳县板桥镇敬老院五保老人胡丙旺精神病发作,手持菜刀先后将敬老院里5名供养老人杀害。

案例六:2012年5月4日晚,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敬老院发生一起住院老人被砍伤的突发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的老人同住一个房间。被砍伤的老人65岁,名叫胡东福;行凶者是与其同居一屋的高志启,75岁,其行凶后试图服毒自杀未遂。案例七:2013年7月26日,黑龙江省海伦市联合敬老院的住院处发生火灾,致11人死亡,其中包括纵火人、同为养老院院友的王贵。

此外,养老院外的人到养老院行凶抢劫的意外事件现实中也曾发生过。

这类伤害案件要么发生在养老院的老人与老人之间,要么发生在养老院外之人与养老院的老人之间,属于侵权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对施暴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严重的可向门报案要求对施虐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在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并不是说养老院对于这类案件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院),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养老院发生的类似纠纷依照该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处理,即养老院对这一类案件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养老院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养老院案件的法律特征

(一)老人举证能力低

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大多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人:有的还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方面的疾病,对于自己如何受伤的原因,往往无法陈述清楚。养老院最为常见的老人摔伤事件常常发生在厕所、房间等地方,而且发生的时间往往就是一瞬间,通常缺乏目击证人。一方面,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受伤的原因难以举证;另一方面,老年人的家属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存在过错责任也难以举证。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对双方责任认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观判断为多。

(二)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确,养老院的过错责任难以确定

在受诉的一些养老院案件中,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之间往往只是达成口头协议,而无书面合同。养老院到底应当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往往没有明确的约定;即使双方签订了养老协议,这些协议的服务标准也很模糊——很多养老院只有笼统的护理等级之分,而没有具体细化的服务标准、护理方式及权益内容。再加之护理人员业务水平低、职业技能差,导致老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意外伤害

事故屡有发生。

老人在养老院受伤既有自己本身疾病或不慎受伤的原因,也有护理不当的原因,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况比较普遍.以致很难明确界定养老院的护理行为与老人受伤的因果关系,进而难以确定养老院的过错责任。

(三)养老合同法律属性不明导致适用法律差异较大

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老人或家属与养老院之间必须签订明确的“委托养老”合同,结果造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在案件审理中也只能比照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或参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导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上容易出现较大差异,很难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和信服。

(四)养老纠纷调解难度大

俗话说得好,“老人没事是根草,出事是个宝”,养老院的老人尤其如此。许多子女将老人托付给养老院之后便对老人不管不问,而一旦发生事故则情绪失控,并提出高额索赔要求。老人出了事,家属告上,无论怎样养老院都脱不了干系。一场官司下来,判决赔个几万、十几万是很常见的,理由多为“护理措施不到位,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等。而在养老院方面,普通的养老机构利润不高,一个老人每个月收费不过两三千元,其甚至有些社区敬老院最低收费只有1500多元,其房租、伙食、水电费……再加上不断上涨的护工工资,养老院的利润少得可怜:而且,老人在养老院发生各类意外事件,到底是老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养老院护理不周的责任,这是一个很难说清楚并加以证明的事情。因此,很多养老院在老人出事后往往推卸或逃避责任。一方面老人家属情绪激动,另一方面养老院推诿或无法承担责任,这使得养老纠纷往往难以调解结案。

(五)部分养老纠纷胜诉后执行难

自从我国立法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养老行业之后,民间养老机构近年来发展十分迅猛。虽然有优惠的扶持,民间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不容忽视,首先就是住院老人的意外伤亡纠纷。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一般规模小、底子薄,一旦遭遇老年人意外伤亡纠纷,这些养老院可能会直接倒闭,其最后的结果如果不是当地买单,就是原告“赢了官司赢不了钱”。例如,一位老人住在养老院,不小心从床上摔下来,不久就去世了,老人的家属要求养老院赔偿;而这家养老院是一个民办非赢利组织。创办者是一对下岗后再就业的夫妇,因老人家属起诉到,其被判决赔偿10万元。——这对夫妇根本无力赔偿,结果,还是区民政部门替养老院买了单。

三、对上述养老院案例的法律思考

(一)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年人或其家属最好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对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的约定。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住院老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养老院的利益。在养老机构和家属签订入住协议书时,内容应尽可能详细,综合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约定养老机构同老人及其家属的相关责任和权利。另外,老人入住养老院前要对老人进行严格体检,对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老人,应该劝其到专业医院治疗,这样既可以更好地保护老人,也可以保护养老机构的利益。

(二)提起诉讼时应谨慎选择诉因

对于一些养老院案件来讲,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前述案例二。但选择两种不同的诉因,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却明显不同,前者适用《合同法》或《消费者权益保》,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适用不同法律依据,可能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因此,当事人应当谨慎选择诉因,即在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之间作出有利于己方的选择。法官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谨慎选择诉因,并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养老院方面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养老院和原告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三)养老院加强内部管理减少纠纷

社会力量办养老院因为资金有限往往存在硬件不达标、服务质量低劣、专业护理员太少等典型问题。一些养老院硬件设施不合标准,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楼梯未设置扶手、卫生间有积水、意外事故多发点未设立安全告示与意外警示牌等。一些养老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能做到的就是基础护理,包括老年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远远达不到由地方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所规定的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以及老年期健康教育,甚至连突发事件的急救技术操作都做不到。业内人士认为,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护理人员不具备专业医学护理知识,很多护理员无资质上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只有5%~20%的养老护理员是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而在新招聘的护理员中能持证上岗的比例更低。这主要是因为护工工资待遇比较低,而养老护理工作细致且繁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大,所以许多人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因此养老院招聘护工时不得不降低标准甚至滥竽充数。

针对上述问题,社会力量在新办养老机构时,必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硬件设施一定要合格,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建筑设计方面,要减少障碍,不要有高门槛,楼道要安置扶手。清洁人员打扫房间时不要有积水。养老院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监督管理。例如部分养老院将具有暴力倾向的智障人员与一般人员安排在同一房间,结果导致侵害案件的发生。所以,养老院要加强内部的制度管理及人员培训,建立有效的巡视、护理记录模式,对典型实例大范围宣讲,提高护理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知识,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有能力的养老院或可在院内增设24小时的实时监控设备——这既有利于护理人员开展工作,一旦有伤害事故发生,事发当时的视频资料将成为第一手证据,又便于依法还原事实的真实面貌。其次,对护理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提高护理技能也是防范老人意外伤亡的重要措施。护理

人员做好清洁、做饭等工作外,还可以对老人进行日常检查以及一些简单的医疗护理,这就要求护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再次,养老协议的内容设计应尽可能周密详细,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法律人士把关。总而言之,科学的硬件设计、严格的管理制度、高素质的护工、内容周密的合同有助于养老院合理避险。

(四)通过创新养老责任保险制度转移养老意外伤害风险

养老意外伤害不仅损害老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也给养老院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直接导致养老院的倒闭。但是住院老人意外伤亡风险却始终伴随养老机构,谁能保护养老机构呢?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养老机构能获得相关法律制度支持和保险公司的特定险种支持,无疑有利于养老院转移经营风险。

所谓“养老意外伤害”,是指老人在养老机构内,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严重不良后果。目前养老机构内常见的老年意外及其伤害主要有9种,分别是骨折、走失、摔伤、烫伤、自伤、他伤、自杀、噎食、褥疮,其中最为普遍的是骨折。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因赔付风险较大,目前保险公司对60岁以上老人投保的险种又非常稀少。养老院对养老责任保险的需求与保险公司的险种供给方面存在较大矛盾。解决这个矛盾无非是两条出路:一条是商业模式,即让保险公司针对老年人群制定特定的险种,但前提是允许保险公司提高保费,这需要相关立法的许可:另一条是福利模式,即由部分或全部出资,为养老院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

鉴于有些养老院赔偿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便关门停业逃避责任,而有些养老院虽然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却使经营遭受影响难以为继,有些地方通过创新养老责任保险制度,来减轻养老机构所面临的养老意外伤害风险。2008年,上海在全市逐步推广“建立养老机构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其所涉及的保险内容包括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死亡保险金、就医交通费保险金、残疾用具费保险金、丧葬费保险金等;58家养老机构先后与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参与“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事件保险”,并成功理赔多起养老意外伤害案件。该项目成功运行以来,拒赔率低、理赔及时、赔款充足,出险老人和报案机构都感到比较满意。2012年9月1日,北京市民政局通过资助八成保费,为全市养老机构“上保险”;北京市养老院投保该险种可获补贴,老人在养老院如发生意外可获赔付,如因意外伤害住院,老人每天还可获得百元住院津贴。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并非强制入保,各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但会按照“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的原则,制定统一保险方案,采取统一优选,统一投保,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确保全市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所获赔付标准一致,实现共同受益。

(五)立法部门加强对养老院的立法支持

目前,还没有一部以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专门法律或法规,而养老机构的特殊性以及老人意外伤害事件始终存在,鉴此,有学者建议制定《养老机构意外处理办法》,以公开、公正、公平地对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事件的定性、处理程序、鉴定、赔偿、诉讼作出全面的法律规定。

另外,民政部对于社会力量办养老院的基本资质应加强规范,并建立科学、系统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对养老院的经营管理进行更加细致、详尽的立法指引与执法监督。在这一点上,德国很值得我们学习。90年代后期,德国的养老院屡屡发生虐待老年人的事件,为了预防“养老院杀人”的丑闻,德国于2002年制定了《老年人护理质量保》,决定在各州建立养老院护理质量监督机构(MDK),负责监督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取得很好的成效。

在对养老院的立法支持方面,今年新修订的《老年益保》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新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养老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养老意外伤害的发生。

(六)民政部门加强行业建设与自我监督

据了解200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中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作了全面细致的要求,但这个强制性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多数养老机构都没有达标。这固然有投入资金不足的主要原因,也有民政部门监督乏力的次要原因。

只有建立起良性竞争的机制,使那些有实力的养老院做大做强,才能将老年人意外发生率降到最低。关键是民政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对于存在发生意外隐患的养老机构要求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这是维护养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另外养老机构发生意外后,应该建立三步处理机制:第一步要建立一套应急处理程序;第二步要建立意外发生原因的分析程序,以防止意外再次发生:最后一步程序是应该进入协商、调解和诉讼。

(七)子女多探望入托老人

发生养老意外伤害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没有到位,以致老人心理障碍。甚至产生自杀念头,有的老人想不开把脑袋往墙上撞或者伤害他人。子女把老人转移到养老机构后不仅要付费用,还要从精神上给老人以安慰;如果慰藉不到位,虽然养老机构搞了各种活动,但也没法代替老人与子女之间这种亲情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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