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和法律地位。劳动者要于国家、于资本、于其他任何人,成为能够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享有自主择业权的主人;用人单位要于国家、于其他单位,成为能够自主经营,拥有用工自主权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其次是要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维护主体人格和法律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
一、董事的特点
董事(非执行董事)具有性、专家性和兼职性的特点。
1.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所谓性概括起来分别表现就是:
(1)的财产,即董事的财产应于其任职的公司;
(2)的人格,即董事应于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
(3)的运作,即董事的任职应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
2.专家性是指公司外聘的董事多是经济、法律、金融或人事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或是其他在或民间有发言权或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二、署名权的构成要件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ll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主体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观点,笔者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既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与隐私利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8.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23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