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进行安置的所有人,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归于国家;对于没有给与安置的所有人,退耕还林后土地权仍归原来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退耕还林是中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重要之一,其基本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退耕还林遵循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是什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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