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财物的数额的计算方式:被盗窃财物的数额,应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计算;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于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的价值数额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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