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四项的最低值计算:
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0%的还贷比例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本项规定中的还贷比例指的是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
3.以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费用总额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最高限额。其中,“二手房”的房款总额以房款申报金额和契税计税金额两者的低值计算。
4.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的评估价值乘以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最高抵押价值。当所购买自住住房的单位价格超过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时,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位建造成本超过建筑工程费用定额时,须按照本项规定提供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价值计算出最高抵押价值。
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低贷款额度申请贷款的,可不受以上第2项的。
公积金贷款需要的手续
1.管理中心审查申请资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出据贷款审批表签订贷款合同。
2.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3.与委托银行签订银行借据和委托扣款协议。
4.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5.担保公司为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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