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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需要书面申请吗

来源:画鸵萌宠网

法律主观:

1、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的 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于经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税务局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县申请,也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的复议机关上一级地方比如,张三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张三对自己房屋被区强拆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为济南市。 3、部门或者省级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这种情况下,对 行政复议结果 不服的,只能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几种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地方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申请人时,由设立派出机关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如,对 派出所 的决定不服,可以到或者所属的申请行政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作为复议机关。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时,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院校的教育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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