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狭义上的肉刑则指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以其侵刻肌肤、残害人体,故名肉刑,肉刑始于夏、商、周三代。汉文帝在位期间,先后废除了肉刑中的墨、劓、斩左右趾(实即剕刑)和宫刑,被后人誉为“千古之仁政”。自此以后,肉刑基本停用。魏、晋以后,虽屡有恢复肉刑的议论,但终未被采用。当然,使用肉刑的个别事例还是有的。 春秋战国时期,肉刑的适用更为广泛。晏婴作为使臣到齐国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刖的人很多。 肉刑的出现,有其社会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向前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刑罚便成为野蛮残忍的行为而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秦末的农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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