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的单位负责人未尽责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如果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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