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板石煤矿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工伤人员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切身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生伤害事故的管理工作。
3、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5、矿安监科是矿井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基层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并具备工伤管理的相关业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公司工伤事故的情况。
6、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并在一小时内在调度室登记备案(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带班区、队长、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备案),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责任领导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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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领导组织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安监科进行事故追查,事故追查由矿安监科牵头,组织工会、纪委、劳资科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事故必须真实准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罚事故单位责任领导1000元。
8、严厉打击假工伤现象,对故意制造工伤者、协助他人制造工伤或给予假工伤提供方便和条件的人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9、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10、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11、对事故单位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理。
12、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核查属实后给与举报人奖励。
13、工伤申报时间要求紧,环环相扣,哪一个环节迟报都会影响申报,要求各单位认真对待,严格遵照执行,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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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工伤人员每天必须到矿安全培训站报到学习(行走不便、住院治疗的工伤人员除外),无故不报到者、连续五天不参加者,停发当月工资(特殊情况向培训站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15、对长时间不报到者,经通知或急事找不到本人,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工伤本人自负。
16、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复工的工伤人员必须到矿培训站进行岗前安全行为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能通过考核的工伤复工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工资停发。
17、工伤复工人员复工后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安排到地面单位工作,待安全生产意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时方可重新安排工作或回原工作岗位,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从而向公司各矿井通报,防止又进入公司其他矿井工作。
1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板石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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