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101 委托代征报告
【事项名称】委托代征报告【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材料】
序号12材料名称《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适用情形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材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数量2份1份备注数量1份备注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1份【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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