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申 请 单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器规格 生产厂具名称 型号 家 出厂 编号 件数 检定 工作用 标准 要求 修理 要求 注:此表请申请单位对照实物如实填写清楚。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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