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易 规 则
2014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金属能源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
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从事金属能源等交易活动的交易商。
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
第四条 交易中心推出的金属、能源、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具体质量等级规格等在交易中心《交易品种》中有详细说明。
第五条 报价原则:交易中心以美国、伦敦等市场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金属、能源现货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
第六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报价,具体参考交易中心官网(www.lhbce.com)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
第七条 报价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场休市除外)。
交易时间:周一早8:00至周六早4:00; 结算时间:交易日内凌晨4:00至6:00; 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 客户可利用网络,使用宁夏蓝海国际商品交易客户端进行交易交收行为。
第九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客户预付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2%-20%。
第十一条 风险保证金: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保证金账户预存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不得支取。交易中心按照会员预存保证金金额,计算会员的最大持仓亏损。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
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割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需支付费,提(交)货费等相关交收费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客户在参与金属、能源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
第十四条 手续费收取标准为详见蓝海官网中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延期费收支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有持仓,隔夜需按交易中心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
第十六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10%;交货费包括检验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5%;成交价格不含费。
第十七条 客户须签约绑定交易中心指定银行。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
第十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清算
第十九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中心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中心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日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借记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意,24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割仓库)。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多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可向
交易中心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持有空头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10至下午4点向交易中心进行交货申报,结清货款,完成交割。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交割实物的数量及质量要求详见交易中心相关文件。
第七章 开户
第二十五条
(1)客户通过代理商,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开户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正常通讯的联系方式及托管资金账号。
(2)交易中心根据客户提供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回访确认。
(3)交易中心实行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按交易中心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
第二十六条 客户也可直接与综合会员签署《客户协议书》并办理开户手续进行交易。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详见交易中心《交易品种》相关规定,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
第二十 交易中心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交易系统以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当前权益÷持仓占用保证金×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持仓,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50%时,系统将客户剩余持仓进行全部强行平仓;
(二)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平仓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当综合会员被要求增加风险保证金,会员未实施的,其名下客户的交易将直接转交给特别会员,价格损失由综合会员承担。
综合会员必须在当日结算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所需风险保证金,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其名下所有客户由特别会员接管。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
(二)国家行为或国家网络系统故障等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取款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布当日市场行情及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三十 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市场、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会员和客户的交易行为及代理商的市场行为;
(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
(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代理商应当配合。
第四十二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
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代理商、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调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理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会员、代理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交易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四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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