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统计和报批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三、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职工在生产区域的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六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时包含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中断、工程或物资损失的事故。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类(分类标准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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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 四、事故汇报 (一)事故汇报程序: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区(队、工)长、班(组)长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安全监察部门汇报。
2.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安全监察部门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必须根据事故等级分别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调度员(值班员)必须做好通知记录。
(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班组长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值班室)和安监部门。本单位调度室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保公司调度室。
(2)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本单位调度室(值班室)接到现场汇报后,立即通知单位值班领导、单位负责人,同时向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电话报告。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值班领导、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根据值班领导指示,及时下达抢险救援命令。
(3)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在公司领导审查签字后,调度室和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指示,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属煤矿事故的立即上报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及省煤炭工业办公室;非煤矿事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按安全监察(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通知当地、监察、工会等部门。
(二)事故汇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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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 (三)事故抢险救援:
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班组长和其他人员立即组织自救、互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未到前由单位值班领导)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请求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和总医院协助抢救。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五、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调查权限界定: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分级界定的原则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1.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集团公司、煤业公司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工会、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调查。
2.一次重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授权事故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组成员由安全监察、工会、劳动保险等部门人员组成。 3.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安监、工会、生产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做到每起轻伤事故都有调查分析报告,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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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性质、类别,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处理
(一)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按其诱因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三违”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门负责查处。 (二)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事故处理的报告:
发生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附表一),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轻伤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审查结案,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2.一次重伤1—2人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的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7天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15天内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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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事故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根据其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
(四)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公司的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事故单位要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七、事故的统计上报 (一)基本要求:
1.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设安全统计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建立事故统计档案。
2.各单位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统计,作好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统计上报工作,保证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准确。
(二)事故统计报表: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1.公司所属矿处级单位事故统计报表按附表2的格式填写,每月1日报公司安全监察监局;安全监察局汇总后5日前报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济宁办事处。
2.对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工矿A1表)和《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工矿A2表),各一式4份,事故发生后7天内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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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局根据要求将报表及时报送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济宁办事处。
八、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单》
2.集团公司事故统计报表
3.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工矿A1表) 4.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工矿A2表)
煤 矿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单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单位 6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经济类型 死亡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类别 伤 亡 人 数 重伤 轻伤 经济损失(万元)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就业类型 工龄 工种 致命伤部位 事故简单经过: 事故直接原因: 发生死亡事故的现场示意图: 集团公司签发人: 专业公司签发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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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表(基层)
表 号:工矿AI表
制表机关: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家统函[2003]253号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码 邮政编码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损失工作日 (工日) 从业人员数 主管部门 死亡 0 死亡 0 经济类型 山东省(区、市)济宁地区(市、州、盟) 1国有 2集体 任城县(区、市、旗)接庄镇 3股份合作 □□□□□□□□—□ 4联营 □□□□□□ 5有限责任 年 月 日 时 分 6股份有限 7私营 8港澳台 9外商投资 10其它 人员伤亡总数(人) 重伤 0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伤亡(人) 重伤 0 轻伤 0 轻伤 0 企业规模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事故原因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期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 统计类别 行业: 石油 冶金 有色 建材 地质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电力 贸易 建筑 水利 邮政 电信 林业 军工 旅游 化工 石化 医药 危险种类: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起因物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 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他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 27其它 致害物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器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臵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臵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臵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事故类别 41顶板 42瓦斯 43机电 44运输 45放炮 46水灾 47火灾 48其它 致害原因 1冒顶 2片帮 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摩擦(瓦斯)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 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 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 21老空水 22地面水 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 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窒息 事故概况 所在行业 A农、林、牧、渔业 H批发和零售业 B采矿业 I住宿和餐饮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J金融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K房地产业 08黑色金属矿开采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其它矿采选业 O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C制造业 P教育业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E建筑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T国际组织 行业分类 按国GB/T47-2002填写 地点分类 1地面 2采煤面 3掘进头 4上下山 5大巷 6井筒 7其它 煤矿企业填写 统计属别 1原煤生产 2非原煤生产 3基本建设 煤矿类型 1原国有重点 2原国有地方 3乡镇煤矿 是否有证 1有 2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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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3]253号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有效期至:2005年12月 文化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程度 职业 伤害 部位 伤害 程度 受伤 性质 就业 类型 死亡 日期 损失 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 2、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职 业:按国标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伤害部位:按国标GB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1伤害部位填写; 5、伤害程度:按(1)死亡;(2)重伤;(3)轻伤;
6、受伤性质:按国标GB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2伤害部位填写; 7、就业类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4)农民工;
8、损失工作日:按国标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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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有关问题的说明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做伤亡事故统计。
5、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6、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责任对等,分别进行统计。
7、跨地区施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核算,都由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9、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伤亡的非本企业人员填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10、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1、企业职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做统计报告。
12、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13、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并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
14、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5、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发生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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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17、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由借人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并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
19、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0、违反劳动纪律,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都应统计报告。 21、系统生产单位的职工或刑满就业、期满企业留用的人员及正在、中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均应统计报告。
22、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3、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24、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代训工、实习生、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的人员,、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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