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李智湄,胥纳,王育鑫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智湄,胥 纳,王育鑫 (重庆大学,四川 重庆400044 摘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对于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深入开展、促进“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实施以 及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在法律法规、机构与人员 配备、技术支撑体系、资金保障体系与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仍存在问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亟需完善。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司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454(2017)04-163-07 过去数十年间。由于人们受“发展优先”以及 际的工作中存在种种问题亟需解决。 “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等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经济 l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理论基础 以及社会建设上虽取得了长足进步.环境污染、生 1.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意涵界定 态破坏等问题却层出不穷。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 在环保部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 恶化以及“主、客一体”范式的发展_1],人们逐渐 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环境污染损害鉴定 认识到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然而。在国家加快 评估指的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践行环境 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 保护理念的同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却在环境 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 损害责任追究工作中面临着难以确定损害程度、 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然而,该《意见》的 量化损失、确定赔偿主体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 对象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 大报告提出了“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 害中的生态环境损害并未涵盖其中。 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十八届 基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范围不确定导致的实 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 践中的种种难题,环保部于2014年下发了《环境 决定》更是对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环 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对环境损害 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强调。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有关术语进行了重新界定.即环境损 鉴定评估机制是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中极 害鉴定评估,是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依照法 为重要的一环。规范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 定程序和方法,综合利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 有利于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健全环境损害赔偿 鉴别污染物性质,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 制度,进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生态环境 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 保护工作的落实,促进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实 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 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 鉴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在我国社会主义 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目前正在加快规 1.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制度框架 范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步伐。然而,由于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良好运行.有赖于 我国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 其制度框架的构建,以促使各内在组成部分分工 收稿日期:2017一o7—16 支撑项目:第十届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化构建研究(结题为优秀) 163 青海环境 第27卷第4期(总第106期) 2017年12月 明确、相互协调,使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全过程 及各方面均能有所规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得以高效进行。 、 据此,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应以健全 的法律法规为支撑,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有法可 依、有据可查;应促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各部门 密切配合、有序协作,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的运行以及专业鉴定评估人员的管理:应积极探 索先进技术,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开放性技术方 法体系;应具备完善的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 资金;应具备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鉴定评估 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概言之,我国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制度框架,应包括法律保障机制、组织 管理机制、技术保障机制、资金保障机制以及监督 管理机制。 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现实问题 2.1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环境损害均有规定,然 而,无论是民事领域,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 法》,还是环境法领域,如《环境保》《大气污 染防治法》,抑或是刑法中对环境犯罪的规定,都 属于较为抽象而模糊的规定,甚至不同法律、法规 之间规定有所冲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环境污染 责任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看似明确,但在实际操 作中却极易引起争议:何谓“损害”“损害”是否包 括环境受到的损害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 由于《侵权责任法》抽象、不明确的规定,司法实 践中往往牵涉到“环境是否可作为法律关系主 体”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对该问题认识不一, 如有的学者认为自然也是主体[2].环境法的调整 对象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 与人的关系[3 ;同时亦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 “不能把环境法律关系客体所指向的对象,即环 境要素或自然物.与环境法的主体相混淆,把环境 法律关系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要素的关 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法律关系本身来说,只 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 系” 4]。环境污染责任中对环境损害的含糊界定 使得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具体的量化损失 1 64 时面临着范围不确定的问题.损害环境者是否应 当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 行补偿尚无定论_5]。成为我国落实“损害担责”原 则、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障碍之一。 再以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例.根据我 国《环境保》第64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 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只 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并未包括《环境保》中 的生态破坏责任。据此,生态破坏造成损害是否 应类推适用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情况下的相关规 定,同样造成了极大的争议.如有的学者就认为破 坏生态并非等同于污染环境,二者在承担责任的 条件、形式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 别[6]。应当认为,生态破坏与污染环境虽在形 式、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差别,但二者实质上均是通 过环境的中介作用损害人体健康以及财产权益. 并且对生态环境本身的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直接的 损害,破坏生态责任类推适用污染环境责任似无 不妥。并且,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 件多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生态破坏造 成损害类推适用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如 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更有利于加大生 态破坏者的违法成本,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的性质、流程、标准等具体内容的规定 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实践中存在诉讼主体不 明确、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赔偿金来源与使用没有 规定、公益诉讼立案难等问题 ]。以环境损害鉴 定评估中适用的环境标准为例.目前存在参照适 用环境标准时缺乏依据、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冲突 等问题。《电磁辐射防护卫生标准》(GB8702— 88)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定的电磁波辐射 安全限值分别为40v/m和10v/m,两个国家标准 之间的巨大差异给具体个案中的选择适用带来了 困难[8]。立法空缺致使当前在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极大的任意性,鉴定评估 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用于借鉴的相关规定:立法冲 突极易造成相似的损害程度、范围却得出截然不 同的鉴定评估结果的局面。在环境执法与环境司 法主要以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责任承担依据的前提下,法律选择的任意性将导 向个案的不公正。不仅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 威难以保证,部分环境损害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责 任也必将难以得到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的困难必 将更甚。 李智湄,胥纳,王育鑫 问题,这些问题相互作用,最终将导致鉴定评估机 构及人员供不应求、鉴定评估结果科学性与严谨 性难以得到保障。 当前,司法以及行政实践中对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的需求正Et益增加,而鉴定评估的机构以及 人员供给却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 2.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配备无法满 足需求 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现实中的极大需求要 判》,我国自2002—2011年,全国受理 求充足的鉴定评估机构以及人员供给。但目前我 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18 779件, 国有资格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人员 审结116 687件:2012年1月~2016年6月,全国 都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 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75 构及人员的管理制度涉及准入标准、资源分配等 777件,审结550 138件(表1)。 表1 2014年2月一2016年6月全国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情况表 由此可见,2012年1月~2016年6月受理和 机构也有可能具有相关资质,如西南大学司法鉴 审结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总数几乎是2002 2011 定所、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 年同类案件总数的5倍。随着我国的经济及社会 中心等,虽没有列人《推荐机构名录》中,但实质 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 上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可以为环境行政 关于环境资源损害的纠纷必将继续增加,在司法 以及环境司法服务。因此,委托人也可以委托 审判以及行政执法中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需求 《推荐机构名录》之外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 也将持续增长。而环保部于2014年以及2016 评估。然而,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尚没有关于环 年印发了两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推荐机 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的明确、具体的标 构名录》(以下简称《推荐机构名录》),目前全 准。虽然司法部曾经出台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 国列入《推荐机构名录》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 理方法,但一方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其自身的 构总共有29家。列入《推荐机构名录》的29家 专业性、复杂性,并且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理 鉴定评估机构甚至不能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显 应更严谨、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另一方面,环境 然,如果仅选择《推荐机构名录》中列出的鉴定 损害鉴定评估在很多地方实则被细分为服务于行 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将远远无法满足现实 政系统的环境损害评估以及服务于司法系统的环 中的需求。 ‘ 境损害司法鉴定,仅以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方法 由于列入《推荐机构名录》并不等同于具有 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管理显然不当。因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资质,即没有录入名录中的 此,目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准人标准还缺 】65 青海环境 第27卷第4期(总第106期) 2017年12月 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在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的情 况下,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也将难以得到保证。 因此,尽管有学者曾指出,为了解决当前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鉴定评估 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和条件需要结合包括高校、 环境科研机构与一般环境科学研究机构所具备的 软硬件条件,并结合实际评估工作需要,对鉴定评 估机构与鉴定评估人员进行分类分级[9],但在实 践中,委托人为了确保鉴定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以 及公信力,往往优先选择被列入《推荐机构名录》 中的鉴定评估机构。故而,即便存在《推荐机构 名录》之外的鉴定评估机构,也难以缓解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实践中供不应求的局面。 此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不完 善、技术方法缺乏规范也是造成鉴定评估机构不 足的原因之一。作为鉴定评估主体,机构需要对 鉴定评估结果负责,而法律法规与技术方法的不 完善与缺失往往使鉴定评估机构处于无法可依、 无据可循的现状,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工作缺乏保 障。责任与保障之间的巨大落差使得许多具备鉴 定评估能力的机构望而却步。 同样面临供不应求问题的,还有从事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于当前在环 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普遍实行比其他司法鉴定、 评估类型更为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以重庆市为 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职 称.并且有lOa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远比一般的司 法鉴定人员准入标准严格。因此,当前能够满足 条件的鉴定评估人员甚少。且根据鉴定评估机构 的人员分配,工作人员往往只能从事一个方面的 鉴定评估工作.在每一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的开展需要有两名以上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的 前提下。在鉴定评估实务中.能够真正进行鉴定评 估工作的人员实则极少。 2.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与方法 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技术与方法较为落 后或为空白.这为鉴定评估的进行造成了极大的 困难。以环境基准为例,环境基准作为生态损害 认定的依据之一,却在过去数十年间一直没有被 予以明确规定,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第 1 66 15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这是 环境基准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与立法的 滞后相适应,我国对环境基准的研究起步较晚,环 境基准研究缺乏系统性.研究机构授权不明[1O]: 而且研究范围较为狭窄,主要集中在水环境基准 研究以及土壤环境基准研究,诸如大气环境基准 等尚缺乏系统研究。 此外.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因果 关系判定也缺乏明确的技术指导。根据《最高人 民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根据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 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三)污染者排放的 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 性。”对盖然性因果关系的证明,在认定环境责任 中必不可少。一般而言,在污染环境责任的因果 关系判定中,应着力于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存在 时间先后顺序以及二者的关联具有合理性、一致 性以及特异性。但是,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长期 性、环境损害因子的多样性、环境损害后果的复合 性与潜伏性.现实中的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 因果关系往往不如上述原则中那般清晰明了,实 践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存在诸多难点,现有技术还 不能完全克服这些难题。 2.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资金保障体系亟待完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建立在先进 的技术与充足的资金支持之上,而资金往往是 先进技术的保障。因为鉴定评估的复杂程度往 往与成本成正比。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确保 鉴定评估人员利用先进技术推进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深入开展,进而得出具备科学性、严谨性的 鉴定评估结论。 在当前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由委 托方先行支付,待审判结果作出后由败诉方赔偿, 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T有限 公司等一案中,最终判决由被告承担鉴定评 估费用10万元。然而,在由当事人委托进行鉴定 评估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无法承担高昂的鉴定 评估费用,转而选择只停留在表面的鉴定评估项 目以减少支出:在由委托的情况下,也会由于 缺乏专门的鉴定评估经费而使支付的鉴定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李智湄,胥纳,王育鑫 估费用大打折扣,因此,如江苏省泰州市一案中 10万元的鉴定评估费用并不多见。除此之外,由 于具有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多是行政性质,作为 非营利性机构,其收取的鉴定评估费用大部分需 上缴而非自留.因此其日常开支以及鉴定评估费 用仍主要依靠行政拨款维持。在经费有限的情况 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往往只停留在表面工作,难 以进行深入分析。而且,鉴定评估机构不论是引 进抑或是自主研发相关技术、设备,都需要大量的 资金支持,在经费不足的背景下,对鉴定评估机构 完善其鉴定评估技术、使用更先进的设备以及进 行人员培养、提高专业素质都造成了消极影响。 在以科学性、严谨性支撑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的前提下,技术、设备及知识储备的相对落后将会 削弱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不利于落 实“损害担责”原则、解决环境损害争议、促进社 会和谐。 2.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存在缺失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 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定夺的主要依 据,对公众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环境 保护的落实均具有重要意义,其科学性、严谨 性、公正性备受关注,理应受到监督管理。然而, 当前我国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监督管理仍较为 薄弱,在监督管理主体与程序、责任追究机制等方 面仍存在较大问题。 其一,监督管理主体与程序不明确。在我国 现行立法中,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主 体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部、环境 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 知》第三部分“审核登记”,以及《最高人民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社会 监督以及审查作出了规定,而《司法鉴定机 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但是,前述规定 仅可适用于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并不 适用于为环境行政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形。因此, 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并非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的情况下,其监督管理主体尚未在立法上得以确 定。关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监督主体与程序的 整体性规定,仍处于缺失状态。 其二,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对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已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 登记管理办法》第八章、《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第五章分别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行政 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法》第305条 对伪证罪进行了规定,对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作 伪证的行为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看似全面,在实际操作中却又重重 困难。如依《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何谓“过错”“损失”。却无从得知。由于环 境损害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受限于科学技术水平, 鉴定人犯错难以避免,究竟何种程度的过错才构 成三十二条中的“过错”亦存疑问。因鉴定人过 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其损失的范围与程度亦是司 法认定中的难题,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人 员的责任追究仍缺乏可操作性。 此外。前已述及,当前的规定仍集中于司法鉴 定领域.对于为环境行政进行环境损害评估情形 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当前仍未有解决。因此,关于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机制仍有待完善。 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问题的破解思路 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的现实需求呼吁科学可 靠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同时我国环境保护观 念初起、环境科学研究尚未成熟,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自然在法律法规、机构 与人员配备、技术支撑体系等方面存在问题。在 规范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过程中,需要我 们不断探寻完善机制的可行方案。 3.1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规定抽象 模糊、冲突等问题,应当加快完善法律体系,不同 部门法分工明确,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避免 重复。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中抽象 模糊的概念予以明确化。例如,针对《侵权责任 法》第65条缺乏对“损害”的明确界定的问题,应 167 青海环境 第27卷第4期(总第106期) 2017年12月 当借鉴其他侵权责任类型中对“损害”的范围进 行明确限定的做法,如该法第41条对产品责任的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 定评估现状为基点,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突破 诸如环境基准、因果关系判定等技术难题,以确保 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完善环境损害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将损害严格限定为“他人损 害”,而不是生产者的损害。据此,也应当明确环 鉴定评估技术导则体系。技术导则对于鉴定评估 工作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对技术导则、评估 模型、评估软件等技术工具的利用,在提高鉴定评 估效率的同时可兼顾科学性。最后,建立完整的 技术方法体系。应以技术总纲、原则性规定为统 境污染责任中的“损害”的范围.即“损害”是指 “人身、财产的损害”、“人身、财产、环境享受权益 的损害”,还是“人身、财产、环境享受权益损害以 及环境受到的损害”。 其次,应当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合与冲突。在立法过程 中,拥有立法权的部门可以与对相关领域有监督 管理职责、将会受到拟制定的法律法规影响的部 门进行沟通.并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力求在与现有法律法规不相重合、冲突的情况下。 结合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需求。制定环境保律 法规,不断丰富、发展我国环境保律,形成具 有协调统一性的环境保律体系。 3.2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的实施主体。其鉴定评估资质与能 力关乎鉴定评估结果的公信力、科学性。针对上 述问题,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鉴定评估机 构建设与人员培养。 一是实行资质化管理,明确准入标准与退出 标准、人员资格制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以相关标准为导向促使自身发展,同时定期对 鉴定评估机构与人员进行考核.优胜劣汰,提高环 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质量。二是加大对社会机构 的支持。吸引更多的社会机构进入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领域。凭借其技术力量及成本优势参与 市场竞争。实现鉴定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缓解鉴定 评估机构压力。三是建立鉴定评估工作网络体 系,加强人员培养与知识储备 。可以通过收集 日常工作信息,建立鉴定评估案例库与信息管理 系统,结合现有技术与相关案例定期对鉴定评估 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 3.3构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支撑体系 为解决当前我国相关技术无法满足鉴定评估 实践要求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 先,加强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与规范。以我国鉴 】68 领,同时根据不同环境要素损害的特质制定相应 的专项技术规范,以确保技术运用的统一性与可 操作性。 3.4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金保障体系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鉴定 评估技术水平的提高,都离不开资金支持,因此, 规范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还需加大资金投 入,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加大财政投入,确保 其硬件建设足以支撑鉴定评估深入开展:探讨委 托费用利用问题。加大鉴定评估费用中鉴定评估 机构的自留比例;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资金 池,如通过基金、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 减轻财政压力,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3.5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督管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对其 进行有力监管、需要具备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前述问题.应当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其一.对 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予以具体化。通过司法解 释等方式明确法律法规中抽象模糊的概念,明晰 鉴定评估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量化委托人的损失 程度.使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其二,将环境损 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体系。通过将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纳入司法体系,适用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同时 明确监管主体,由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共 同对鉴定评估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周生贤.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一在第十三届世界湖泊 大会上的讲话[N].中国环境报,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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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59页)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的投资机制,保障生态红线保护与建设资金。四 设,发展高原特色和民族体育事业;提高社会保障 是设立反向约束性指标,对发生重大生态破坏与 水平,全面实施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新型 环境污染事件、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或工业建设、野 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新型 生动物偷捕盗猎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领导 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全覆盖的社会救 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助体系,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2.6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开展技能培训 2.5建立和完善考核体系 建立生态红线划定的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 一是建立完善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 了解生态红线的存在、作用与功能,进而参与生态 生态工程成效、生态制度执行、文化遗产保护、社 红线的划定、保护及监督。采用遥感技术、地理信 区发展、科研教育、社会参与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 息系统以及各种类型生态监测网络的定位监测, 考核评估体系。二是尽快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 对红线区进行动态监测。把相关的监测结果进行 红线区域保护的产业、财政和环保等配套,探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针对牧区特点开展技能培 索建立环境资源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三是 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牧民需求什么、培训什么, 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等政 能干什么产业、教会什么技能。提高牧民技能培训 策创新,进一步扩展资金投入渠道,形成多方参与 质量,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上接第162页)转变传统的发展理念,树立绿色 端。二是要创新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的方 生产的责任意识,改善生产工艺,并提高资源的利 式。一方面要通过已有的方式,如听证会、问卷调 用效率;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管 查、专家座谈等渠道让公众参与评价;另一方面还 理,迫使企业认真践行各项法规,从源头上减 要积极拓展新的平台,例如利用新闻媒介、网络平 少污染。其三,对于公众来说其作为生态文明建 台、热线电话等方式。实现公众参与方式的多元 设中最广大的力量群体,一方面其应积极培养自 化。三是要扩大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中公众参与的 身的生态文明意识,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观; 范围。包括参与主体和参与内容两方面,在参与主 另一方面则需要畅通参与渠道,发掘多元化的参 体上要明确“公众”既包括专家、学者,又包括广大 与平台。 普通社会组织群体;在参与内容的范围上凡是对环 3.3.4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中公众参与的评价机制 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 一是要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信息的有效公 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接受有公众的评价。四 开。采取主动公开与依公众申请公开相结合 是要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在生态文明建 的方式。部门可充分利用辖区内社会影响力 设中环保部门一方面回收建设单位和委托单位的 较大的各种信息传播载体于特定场所积极主动及 反馈意见,同时还应及时听取公众的声音。及时 时地发布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信息。此外.公众申请 接收到来自底层的情况,使得的制定能够更加 公开可以弥补主导下信息公开内容不足的弊 接地气。进而提高其科学性与执行性。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