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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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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在生产、贮存、转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保障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生产、贮存、转运、使用原油、重油、汽油、柴油、变压器油、机油、香焦水、漆类、电石、氧气、液化气、煤粉、木材及化学危险品等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均按本规定执行。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按发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那么?执行。

第三条、在扩建、新建炸药库、油库、油罐、油泵房、氧气站、液化气站等要害岗位时,应按国家建委和一九七五年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等执行。并按规定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前方可施工。对现有设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由使用单位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报请有关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使用。

第四条、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仓库、贮库、贮罐等,其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以下平安要求:

〔1〕库区、罐区、站区等,应与其他建筑物、生产岗位、生活区有一定的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

〔2〕库区、罐区、站区等,应有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并定期检查测定。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贮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和防护围栏、围墙和防爆堤等平安设施。

〔3〕库房、泵房、站房等建筑,一般应采用一层耐火建筑,并应有良好的通讯和

的平安出口。

〔4〕贮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库、罐、瓶等,其建筑和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按装的电机、电铃、仪表、照明、开关等,均应为防爆型的。

〔5〕凡生产炸药、氧气等危险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贮存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固定和粉尘的设备,应该密闭,并有防爆阀〔或平安阀〕装置。

第五条、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按性质、灭火方法不同,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库存量。

〔2〕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混存在一起。如:强烈氧化剂与强酸性腐蚀物品;氧气与油脂等易燃物品;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起爆引火器材与火药等。

〔3〕遇水燃烧、变质、怕冻、怕晒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低温或高温处存放。

第六条、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库房、库区、罐区、站区等,应建立以下平安措施:

〔1〕库房、库区、罐区、液化气站、氧气站等要害岗位,应加强保卫,严格出入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凡学习、参观人员进入要害岗位,必须进行登记,并有专人陪同。

〔2〕禁止电瓶车、拖拉机、汽车、火车头等进入库区和危险区域内。如确需汽车进入,必须戴好防火罩等平安措施。

〔3〕库区、罐区、站区等要害岗位,严禁明火和吸烟。并设有明显“禁止烟火〞等标志。危险区内不准使用铁器等易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把火种、鞭炮、易燃、易爆品等易引起火灾的危险品带入仓库等要害岗位。

〔4〕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入库验收和检查制度。严格收发、清退制度。对性质不定、易分解、变质、挥发、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应定期进行测温、测爆、化验等。

〔5〕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罐、泵、瓶等设备容器,应定期进行测压、测厚及结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久不用的容器使用时,应进行检查,必要时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

〔6〕库区、罐区、站区等要害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及时去除油污、杂草、油棉纱、油手套等易引起火灾的杂物。加强设备、考克、管路的维修保养,杜绝跑、冒、滴、漏。

第七条、库房、泵房、站房等危险区域内,必须临时动火〔如气焊、电焊等〕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负责动火单位应订出切实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经本单位保卫、平安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前方可动火。重大动火措施,须报总厂消防、平安部门备案。

〔2〕动火前必须将动火的设备、管道以及工作场所的残油、残气及危险物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去除干净。并与运行系统或危险物品作可靠的隔离。

〔3〕动火前,应准备好消除器材。水、砂、麻袋等灭火材料。对重点岗位应用测爆仪测定其易燃气体是否在平安范围内,才能动火,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4〕动火时应做到:

1、将电焊机、乙炔器、氧气瓶等放置在危险区外的平安地方;

2、检查好进入危险区域内的电焊线,气焊管是否完整,不得露线芯、漏气;

3、检查接地线与被焊体的接触是否良好。并禁用、蒸汽管做地线;

4、动火完后立即将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切断。

〔5〕动火施工后,必须扑灭残火,并对现场作详细的检查,确无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第、在库房、库区、站区内装卸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装卸、搬运危险物品时,应使用符合平安要求的搬运工具和设备。装卸、搬运液化气瓶、氧气瓶、油筒、毒物等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倾倒、震动、撞击、摩擦。

〔2〕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与其他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得同车混装。对怕热、怕潮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其他防护措施,工作完后,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应清洗消毒。

〔4〕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不得明火吸烟,不得和其他火种接近。

第九条、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库区、罐区、站区等要害岗位,应根据规模和贮存物质性质,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及防护设施。并应对其经常检查,以免失效。对大型的易燃液体、气体贮罐,贮库,应有泡沫灭火装备,遇水燃烧及其他不用水扑救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备有干砂、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第十条、大型易燃易爆仓库、油库、氧气站、液化气站应按有准确有效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贮有剧毒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应配备防毒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危险物品库、站等要害岗位,应建立防火防爆平安责任制。指定防火、防爆、防毒平安负责人。将防火、防爆、防毒的各种管理制度,平安措施,张贴在醒目的地方上,并教育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的保管和搬运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经,具有一定的业务和消防知识,并经常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破坏的平安保卫教育和考试。

第十三条、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以表扬或奖励。违犯本规定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严惩分别给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带来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处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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