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XXXXXXXXX公司 2012年8月修订
目 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 ......................................................... 1 2、公司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 17 3、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 18 4、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 20 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 22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 23 7、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 .................................................. 25 8、制度评审与修订管理规定 ................................................ 26 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 28 10、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 32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35 12、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 37 13、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 39 1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43 1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 45 16、变更管理制度 ......................................................... 47 17、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 51 18、交制度 ........................................................... 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56 20、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 58 21、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 61 2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 2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66 2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 69 2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71 26、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 73 27、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 75 28、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 77 29、工艺 设备 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 79 30、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86 31、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 88 3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90 33、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 91
34、防跑料、串料管理规定 ................................................. 92 35、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 94 3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97 3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101 3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103 3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106 40、厂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09 41、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12 42、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14 4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116 4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 118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121 46、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 126 47、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129 48、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 131 4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检制度 ...................................... 135 50、巡回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 138 51、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 141 5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 145 53、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 146 、供应商管理制度 ...................................................... 148 55、承包商管理制度 ...................................................... 150 5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152 57、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 .............................................. 157 5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59 5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 161 60、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 165 61、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 169 62、自评管理制度 ........................................................ 171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目的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司发展。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范围
适用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公司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个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实习人员,试用期内人员、临时工。
4、正文
4.1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4.2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4.2.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4.2.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机制。
4.2.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2.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5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2.6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2.8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4.2.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3 生产总监安全职责
4.3.1负责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方针,,法规和标准,对公司安全工作具体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
4.3.2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3.3组织制订、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3.4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生产动态,状况,及时解决问题。
4.3.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4.3.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4.3.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在规定职责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4.3.8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
4.3.9加强环保,职业卫生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加强检修管理。
4.3.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4 副工会安全职责
4.4.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级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4.2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4.3把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委议事日程,对解决重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4.4.4为实现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支部,全体的积极作用,带动职工安全文明生产;
4.4.5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司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党支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参照此职责;
4.4.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4.7工会对公司安全生产有监督检查责任;工会依法代表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4.8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和操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4.4.9监督工程项目建设,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劳动条件的改善;
4.4.9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安全竞赛活动,参加工伤,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员工定期体检,职业健康体检。
4.4.10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的劳动保
护工作;分工会参照此安全职责
4.4.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5 常务副总安全职责
4.5.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5.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5.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4.5.4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 4.5.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6 财务副总安全职责
4.6.1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6.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6.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4.6.4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 4.6.5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安全投入的合理使用。为安全隐患整改、劳动条件改善费用等优先拨款。
4.6.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7 技术质量总监安全职责
4.7.1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7.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修订、审查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4.7.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4.7.4参与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预案演练。
4.7.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看现场,从技术角度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4.7.6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 4.7.7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技术革新项目时,应负责提出安全环保可靠性评价、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7.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8 销售总监安全职责
4.8.1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8.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8.3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4.8.4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分管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 4.8.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节假日值班。 4.9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4.9.1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
4.9.2制定、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9.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9.4组织落实车间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督促班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并考核。 4.9.5组织车间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必要时向生产部和公司报告。 4.9.6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支持车间、班组安全员工作。
4.9.7车间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案规定上报。
4.9.8按有关规定到现场带班和值班。 4.10 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职责
4.10.1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10.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10.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10.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技术革新项目时,应负责进行安全环保可靠性评价,提出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4.10.6在修订、审查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10.7在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引进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科研规划时,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纳入其中。
4.10.8参加公司技术工作会,应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工艺技术安全负责。
4.10.9在采用与推广“四新”项目或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时要贯彻“三同时”并提出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
4.10.10参加公司定期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参与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4.10.11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预案演练。 4.11 安全环保主管安全职责
4.11.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考核。
4.11.2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11.3督促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及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1.4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4.11.5配合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4.11.6负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
4.11.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负责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职工待遇工作。
4.11.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11.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11.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4.11.11负责制订或修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做好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物品的发放工作。
4.11.12组织制定“三废”治理和粉尘、噪声控制工作,预防职业病的相关文件,并协助指导生产车间组织实施。
4.11.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12 行政部经理安全职责
4.12.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规
章、条例、指示、决定,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2.2在制定公司劳动合同书时,必须将安全生产条款纳入合同中,负责及时安排新职工的体检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4.12.3在编制公司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时,应列入安全教育内容,新入司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分配工作;组织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并严格控制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调动,做到相对稳定;负责组织对新进职工和变换工种、复工人员、外来培训和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做到先教育,考核合格后,才分配上岗;安排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管理资格培训;在职工教育档案中,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
4.12.4在对职工进行转正、评薪、晋职晋级、奖励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件。 4.12.5负责审核、控制职工工作时间,在制定劳动组织计划和工时定额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情况。
4.12.6对经医疗部门鉴定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调换工种;对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1-10级工伤和职业病的职工,要进行妥善安置。
4.12.7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4.12.8支持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坚持抓好劳动纪律,负责监督、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4.12.9及时转送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给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对安全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审定、印发。
4.12.10负责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动的安排,催办,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4.12.11加强对本部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部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4.12.12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2.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13 质管部经理安全职责
4.13.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3.2组织对原材料、中间体、产成品的检验,对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的要求负责。
4.13.3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试药实行“五双”管理。 4.13.4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13.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13.6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环保知识学习。 4.14 供应、销售部经理安全职责
4.14.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4.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14.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4.4对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物资采购和供应负责,保证物资、材料的质量,使之符合安全要求;特别是特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责。
4.14.5负责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并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4.14.6组织采购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企业有关规定,剧毒物品必须按申购计划采购,对超计划采购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物品)造成的后果负责。
4.14.7负责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合理、安全堆放物资、产品,确保通道畅通。
4.14.8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确保装卸、储存、保管和收发、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安全。
4.14.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15 设备工程部经理安全职责
4.15.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5.2负责编制、修订设备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的及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15.3负责全公司机械、设备、电器、容器、动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持安全装置(包括避雷、防尘、防爆、防静电、排毒)的正常状态。
4.15.4编制公司年度检维修计划,编制大、中、小检维修项目计划时,必须有安全
技术措施内容,并组织实施及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4.15.5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安全运行。 4.15.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气、电焊工、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检验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15.7做好全公司设备的管理并建立台账,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校验并作好记录。 4.15.8参加有关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出处理和整改的建议或意见。 4.15.9参与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4.15.10负责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参与公司安全大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4.15.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16 药研所所长安全职责
4.16.1主管公司药研所安全工作,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药研所安全全面负责,具体领导和支持、监督检查技术部实验室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4.16.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在技术上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4.16.3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
4.16.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技术革新项目时,在修订、审查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4.16.5在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引进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科研规划时,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纳入其中;参加公司技术工作会,应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16.6在采用与推广“四新”项目或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时要贯彻“三同时”并提出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预案演练。
4.17 财务部经理安全职责
4.17.1认真执行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的方针、和财经,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17.2筹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落实解决不安全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费用,避免因安全投入费用得不到保证,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改而造成事故。
4.17.3负责安全奖励基金的及时提取使用,保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清凉饮
料费用、取暖费的安排。
4.17.4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负责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费用列入财务计划并实行安全投入的专款专用。
4.17.5负责对分管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支持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竞赛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17.6参与公司和分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负责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合理、安全堆放物资、产品,确保通道畅通。
4.18 操作工安全职责
4.18.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18.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做好各项记录,交必须有安全生产情况,要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4.18.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控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18.4作业前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18.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道路畅通,搞好文明生产;
4.18.6正确使用安全装置、安全附件、机器设备、工夹用具,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气装置;
4.18.7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各项安全活动; 4.18.8上岗必须按规定作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消防器材;
4.18.9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作业的指令。 4.19 司炉工安全职责
4.19.1切实执行国家对锅炉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4.19.2司炉工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司炉工操作证”,才能单独上岗,无证不得操作。
4.19.3热爱司炉工作,增强责任感,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4.19.4遵守操作规章,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认真填写锅炉运行、交接等各项记录。 4.19.5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听从指挥,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4.19.6锅炉运行中,发现锅炉有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立即报告班长或主管负责人。
4.19.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20 焊工安全职责
4.20.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操作安全,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
4.20.2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20.3气焊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4.20.3.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4.20.3.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4.20.3.3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20.3.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4.20.4.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4.20.4.1.电焊机要设立的电源开关。
4.20.4.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20.4.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20.4.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20.4.5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4.20.4.6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4.21 压力容器操作工安全生产职责
4.21.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各项制度。
4.21.2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压力容器操作证”,才能单独上岗,无证不得操作。
4.21.3熟悉所操作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并能熟悉掌握操作方法,做到精心操作,及时维修,正确保养。
4.21.4切实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压力容器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
告上级领导。
4.21.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21.6做好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注意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并签名负责。
4.22 维修电工安全职责
4.22.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纪律,持证上岗,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22.2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4.22.3操作前,必须首先进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标志,专人监护操作。 4.22.4正确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4.22.5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安全及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上级汇报。
4.22.6负责本岗位工具的使用和保管,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使用时正常; 4.22.7按时准确地填好各种作业票和停送电记录;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练兵,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4.23 值班电工安全职责
4.23.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各项制度,保证操作安全,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
4.23.2值班电工必须熟悉本公司高低压配电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23.3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巡回检查高低压设备及仪器仪表运行情况,认真、如实作好各项值班记录,发现设备运行故障,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排除,同时尽快向上级报告;
坚决执行配电房交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坚持巡回检查等规章制度;
4.23.4遇到恶劣天气如大风、暴雨、打雷、大雾或设备运行异常时应进行特殊巡视; 4.23.5巡视检查中发现不正常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无法消除的缺陷要及时报上级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4.23.6巡视变配电装置,进出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4.23.7值班电工必须保持变配电室清洁卫生,变配电室一星期必须彻底打扫卫生一次,交配电设备至少每年清扫一次;
4.23.8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高低压操作工具和防火器材的配备情况和使用性能,保证操作安全和防火安全;
4.24 保卫人员安全职责
4.24.1坚守岗位,做好日常安全巡查工作,负责门卫室视频监控值守;
4.24.2负责进公司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人公司人员的入公司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烟火进公司的安全检查,督促进入公司人员阅读入司安全须知,并对外来进入公司人员进行登记;
4.24.3对进出货物认真检查,对不具手续者,拒绝放行;对进入公司区的车辆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需进入防爆区的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否则不得入内;做好车辆进出的登记工作;
4.24.4负责公司关键部门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4.24.5负责各类重大事故的现场警戒保卫工作。 4.25 采购员安全职责
4.25.1收集供应商资料,评选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4.25.2根据采购计划向合格供应商采购符合防护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的劳保用品具有“三证一标识”。
4.25.3向合格的供应商按计划采购危险化学品,并要求供应商提供“一书一签”。 4.25.4采购剧毒化学品时按照审批的量进行购买,不准多买或转卖。 4.25.5不采购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劳保用品。 4.26 安委会安全职责
4.26.1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方针、、法律、法规、条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广大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26.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工作,指导公司的安全生产。
4.26.3主持审定全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经费、考核、奖惩方案和重大隐患问题的解决方案,积极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系统管理。
4.26.4确定年度、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
4.26.5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典型。
4.26.6负责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后,研究决定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26.7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解决方案。并做到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4.26.8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统一协调加强管理,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26.9积极推广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4.26.10安委会成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想安全、管安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中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搞好全公司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4.26.11督促领导干部到生产现场带班。 4.27 行政部安全职责
4.27.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指示、决定,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7.2在制定公司劳动合同书时,必须将安全生产条款纳入合同中,负责及时安排新职工的体检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4.27.3在编制公司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时,应列入安全教育内容,新入职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分配工作;组织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安排上岗作业,并严格控制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调动,做到相对稳定;负责组织对新进职工和变换工种、复工人员、外来培训和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做到先教育,考核合格后,才分配上岗;安排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管理资格培训;在职工教育档案中,要有安全教育的内容。
4.27.4在对职工进行转正、评薪、晋职晋级、奖励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件。 4.27.5负责审核、控制职工工作时间,在制定劳动组织计划和工时定额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情况。
4.27.6对经医疗部门鉴定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调换工种;对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1-10级工伤和职业病的职工,要进行妥善安置。
4.27.7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
4.27.8支持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参加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坚持抓好劳动纪律,负责监督、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4.27.9及时转送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给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对安全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审定、印发。
4.27.10负责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安全活动的安排,催办,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4.27.11加强对本部门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本部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4.27.12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27.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28 设备工程部安全职责
4.28.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28.2负责编制、修订设备使用、检查、维护、保养的及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28.3参与设备、安全设施方面的合同评审。负责合同登记,合同一览表的制订,并负责合同修改。参与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4.28.4负责全公司机械、设备、电器、容器、动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持安全装置(包括避雷、防尘、防爆、防静电、排毒)的正常状态。
4.28.5编制公司年度检维修计划,编制大、中、小检维修项目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并组织实施及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4.28.6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确保生产安全运行,防止恶性事故发生,保证人身、设备及生产运行安全。
4.28.7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如:气、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锅炉司炉、气瓶充装工、压力容器检验工等)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28.8负责本部门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做好全公司设备的管理并建立台账,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校验并作好记录。
4.28.9参加有关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出处理和整改的建议或意见。 4.28.10负责实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参与公司级安全大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4.28.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29 质管部安全职责
4.29.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29.2组织对原材料、中间体、产成品的检验,对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的要求负责。
4.29.3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试药实行“五双”管理。 4.29.4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29.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29.6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环保知识学习。 4.30 财务部安全职责
4.30.1认真执行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的方针、和财经,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30.2筹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落实解决不安全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费用,避免因安全投入费用得不到保证,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改而造成事故。
4.30.3负责安全奖励基金的及时提取使用,保证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清凉饮料费用、取暖费的安排。
4.30.4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负责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费用列入财务计划并实行安全投入的专款专用。
4.30.5负责对分管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支持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竞赛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30.6参与公司和分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负责库房管理,严格执行库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合理、安全堆放物资、产品,确保通道畅通。
4.31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4.31.1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31.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31.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31.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技术革新项目时,应负责进行安全环保可靠性评价,提出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4.31.6在修订、审查生产品种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31.7在组织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引进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科研规划时,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纳入其中。
4.31.8参加公司技术工作会,应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工艺技术安全负责。
4.31.9在采用与推广“四新”项目或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时要贯彻“三同时”并提出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
4.31.10参加公司定期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参与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4.31.11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预案演练;负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检查。 4.31.12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负责工伤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职工待遇工作。
4.31.1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31.14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 生产车间安全职责
4.32.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确保生产安全。 4.32.2制定车间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规程、工艺规程、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定,并布置和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4.32.3制定有关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计划和特种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确保实施。
4.32.4对生产过程岀现的险情或事故,要采取果断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
4.32.5不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对特殊工种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禁止上岗操作。
4.32.6组织和参加各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4.32.7加强生产现场的设备、安全设施、生产原料的安全管理,经常性的进行巡查,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4.32.8负责做好每天下班前部门的危险品处理工作,对交的注意事项要详细反映、检查和记录清楚,防止疏漏。
4.33 班组安全职责
4.33.1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知识,自觉的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33.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4.33.3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应急训练;对变换工种(或岗位)人员的劳动纪律、法纪、工艺技术、现场安全培训教育。
4.33.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做好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及防护器具,并负责这些器具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用品和安全设施、器具。
4.33.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由班组长组织紧急撤出无关人员,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4.33.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执行安全法令,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和制止违章作业,凡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特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公司总经理安全承诺书
本人作为XXXXXXXX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郑重向员工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本单位安全事务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确保生产方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在本单位内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
三、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相关内外部人员积极参与到与安全标准化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四、以预防为主,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治理,组织、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采用新技术对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改造,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
六、按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设备及设施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七、不断提高自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违章指挥,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八、保障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效开展;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九、保障按时按量发放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给员工,并在本单位内得到规范使用。
十、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认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修订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落实,督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树立表率作用,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持续改进。
承诺人: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3、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我公司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定期更新。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每年组织一次“获得适用的安全年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符合性评审会议;负责编制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评价报告”。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工作程序:
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
国际公约;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
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每季度至少交流一次(走访或电话),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体系运行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
4.2.2管理部负责通过体系认证机构、机构以及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管理部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4管理部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
4.3.1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 是否与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 是否为最新的版本。
4.3.2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各部门配合,根据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确认结果,制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并发放到相关部门。
4.3.3各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4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
4.4执行
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4、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公司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借阅、统计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文件、记录、档案资料的管理。 3、正文
3.1文件资料的收集 3.1.1收集范围
凡是在工作中形成或使用的、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各种记录、出版物以及各种图表薄册、照片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①上级来文
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及上级机关颁发的要求我公司执行的文件;
②文件材料
会议文件,包括公司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稿等;
公司发布(包括转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请示与上级批复文件,下级单位的请示与公司的批复文件;
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材料、审计等文件材料;
从外单位带回公司有关的未经登记的文件材料; 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聘任、干部、员工名册、报表以及职工的录用、调资、退职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编印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材料; ③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
公务电报要同其他文件材料一起收集立卷。 正文和附件要同时收集。
一般文件只存印本和完稿,其它底稿不必存档,但特别重要的文件例外。 有领导重要批示意见的文件处理单,应随文件一起存档。
有请示无批复的文件,应当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补齐,没有书面文件的,应注明情况,并加盖公章。
3.1.2归档
各单位于月底前将上年度文件材料立卷完毕,交档案室统一存档(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科技档案等有特殊要求的,由其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各种文件、资料,按一定的特征进行排列和系统化,必须层次分明、编写页码、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卷。 卷必须整齐,底图一律按要求存放,以便保管、查阅。 3.1.3档案保管
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平放或卷放。
库藏档案要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破损变质及时修补或复制。 3.1.4档案借阅
借阅档案必须当面查点清楚,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案卷要注意爱护,不得丢失、损坏、涂改,要如期归还。
借出的档案要注意保密,不得将档案带入宿舍或公共场所,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却因工作需要到期不能归还者,要说明情况,办理续借手续。
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及时注销。 凡需借阅、抄录绝密级重要数据资料,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借阅、抄录、复印。
底图一般不予外借。 3.1.5档案销毁
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经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 3.1.6档案统计
销毁秘密公文,应进行登记,有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要及时对档案数量、鉴定情况、利用情况进行统计。
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统计资料外,还应做好档案统计的基础工作。 统计数字要准确真实。
对永久、长期、短期保存的文件资料分别进行统计,以便反映档案的不同价值和库存发展趋势。
3.1.7档案保密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档案存放要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 不得传播、议论有关机密问题。 3.2档案资料不准带到公共场所。
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会议。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主持召开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 3.2行政部负责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的组织、记录。 3.3行政部负责主持召开轻伤、一般事故相关会议,并记录。
3.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召集人记录。 3.5各基层班组长负责主持召开班组安全会议,并记录。 4程序 4.1会议内容
4.1.1一般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文件精神;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4.1.2安全事故会议内容:调查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处理责任者、教育相关人员。
4.1.3紧急会议:针对紧急任务、事情进行安全工作布置。 4.2会议形式
4.2.1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行政部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2各部门、车间安全会议由各部门、车间第一负责人主持召开,一般由召集人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3各基层生产班组安全会议由各班组长主持召开,由主持人作记录,每月不少于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
4.2.4紧急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4.3会议要求
4.3.1任何被召集参加会议的人不得无故缺席,确实有事者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经同意方可不参加会议。
4.3.2会议召集者应在会前准备好会议资料,列出会议重要事项,重要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相关部门/人员下发。
4.3.3会议召集者应准确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地点、时间、内容等。
4.3.4会议上决定的事情,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去落实,并及时完成。 4.3.5对违反会议纪律和没有落实会议精神的人员,按照公司安全考核奖惩规定进行考核。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地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收入的0.5%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3.2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3.3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4?公司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3.5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3.6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3.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3.8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3.9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3.10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7、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公司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各职能部门。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3.2安全部门负责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对公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3.3财务部负责按安全部门提报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3.4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范围的安全管理和考核。 4.工作要求
4.1实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落实到人。 4.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4.4安全部门根据季节性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事故事件及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汇总。
4.5汇总材料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编写安全通报,奖惩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4.6安全通报及时下发至各部门单位,财务部依据安全通报中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7各部门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惩情况记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记录中,在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时实施。
4.8对错误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对及时发现隐患并果断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及扩大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实施奖励。 8、制度评审与修订管理规定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生产技术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评审输出
a)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b)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4.2.1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参加人员由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组成,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注明生效日期。
4.2.3、修订依据:
(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5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2.6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服务用工和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1.3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结合实际、务求实效。 2、职责
2.1公司行政管理部与生产技术部共同负责组织新进司员工的公司级教育培训和年度安全生产再教育。
2.2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
2.3其他部门和生产车间、班组:负责组织新进员工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复工、转岗员工的教育培训;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日常安全教育;负责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其他各类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3)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4教育培训要求 4.1培训教育管理
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1.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4.1.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1.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4.1.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1.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4.2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4.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2.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每年至少培训一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4.2.3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预案编制、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3.1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2根据公司各品种生产危险性较大的特点,公司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由行政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组织,教育对象是与公司安全生产关系较为密切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年度安全生产再教育应结合公司主要危险特性、安全特点、实际安全状况、所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等因素,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教育内容,必要时可增加教育频次。
4.3.3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职责、培训教育、考核、证书复审、监督管理等按照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4.3.4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3.5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6工艺改进和设备改造以后,由工程部组织对生产相关人员进行教育,详细讲明改造后的工艺操作要求、工艺安全特点、设备安全特点、物料危险特性、危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4.3.7中试项目(或者新建项目)投产前,由研究所(或者技术部)负责组织对参与试验(或者试生产)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生产技术部和相关部门配合,告知相关人员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主要危害和预防措施,学习试验(或者试生产)方案和规程,现场组织模拟典型事故进行应急演练。
4.4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新员工入司应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行政管理部与生产技术部共同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教育后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被录用的新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事故应急救援、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4.4.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要求;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片区)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4.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所在生产班组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车间和班组级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由车间和班组负责,考核应严格、细致,确保员工具备从事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可采用书面考试、现场考核、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4.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5.1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若变换生产车间,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同一车间内调换工作岗位的,只需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上岗位的,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2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见“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中的规定。
4.5.3 应对来公司进行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基本防火措施、防护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并做好相应的教育记录。
4.5.4公司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对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发放入厂证,并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4.6员工日常教育
4.6.1对各类生产员工,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公司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4.8.2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活动采用技能培训、专题讨论、参观、观摩、竞赛等形式。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在活动记录上签字。
4.8.3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4.8.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4.8.5对违反纪律和违章作业行为,除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相关人员应对违纪员工进行耐心细致的安全教育,讲解清楚该项违纪违章行为的主要危害和后果,并指明正确的工作要求。
4.8.6对公司内部各类事故和外部相关事故案例,生产技术部应及时收集、整理并通报,对员工进行广泛教育,以汲取事故教训。
4.8.7对事故或事故未遂责任者、冒险作业者,必须在所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后,方能重新上岗工作。
4.8.8各类节假日、宣传活动日(周、月)等,应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
10、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重大异常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上级要求,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合成药分厂施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一、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范围及安排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范围及安排见附表1。 二、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抽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单位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生产技术部(安监)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调度)。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现场突发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事件时,带班领导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且通报生产技术部。
三、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通知生产技术部(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生产技术部(安监)。
3、现场带班人员应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生产技术部(安监)汇总。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四、考核规定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
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生产部负责人20元。
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20元的处罚。
5、由生产技术部(安监)负责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附表1: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 附表2:现场带班巡查记录表
附表1:
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
时间
合成药领导 电话 备注 附表2:
现场带班巡查记录表
现场带班领导: 年 月 日 时 间 巡查单位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时 分 存在问题
整改及防控措施 负责人 备注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行政管理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审);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作业证书的管理。
2.2其他相关部门和车间配合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3、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公司特种作业包括以下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 ;
(4)锅炉作业(含水质分析); (5)压力容器操作工; (6)厂内机动车驾驶; (7)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4、特种作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的其他条件。 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审) 5.1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3)新学员在取得操作证后,还要在师傅的带领下,经过半年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达到完全能工作时,方可单独作业。严禁因生产缺员,让新特种作业人员早出师、早顶岗。
(4)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2复审(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在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的主要内容有: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3)复训教育应按规定认真执行,应不少于8学时。教学中应突出违章违纪造成的事故安全案例教育和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的学习。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配合公司主管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6.2生产技术部门要建立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工种作业。
6.4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复审者,该证过期作废,同时取消其上岗资格。若需重新上岗则按新上岗要求进行培训和办理操作证,费用自理。
6.5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12、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活动的顺利开展,规范各级班组安全活动,使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日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车间安全活动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 职责
4.1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
4.2车间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至少抽查1次安全活动记录并签字。
4.3安全主管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安全活动的指导,并负责监督。
4.4各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人员开展安全活动;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人员开展安全活动,并督促员工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5 管理内容
5.1安全活动时间规定
5.1.1部门、车间安全活动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
5.1.2班组长对班组安全活动负全责。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班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勤,有事须向单位领导请假。
5.1.3车间领导必须定时、定点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对安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车间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有记录,并以此作为对车间领导的考核依据之一。
5.1.4各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情况要有记录,并以此作为对各单位领导考核依据之一。
5.1.5活动时间和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5.2安全活动内容
5.2.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
5.2.2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
知识;
5.2.3结合事故通报,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5.2.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2.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5.2.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5.2.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5.2.8总结上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5.2.9其他安全活动。 5.3安全活动管理要求
5.3.1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内容要齐全,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职务)、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签字,记录要认真、真实,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5.3.2车间主管领导每月要对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和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写出评语并签字;生产技术部每月对活动记录要进行抽查并签字。
5.3.3生产技术部要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考核细则,定期检查考核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对活动有成效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处罚。
5.3.4部门、车间安全活动时,主管领导定期参加,定期检查,生产技术部每月抽查。 5.3.5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班组安全活动。
5.3.6要充分发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落实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13、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 目的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是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核心。为对公司生产作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程度,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及控制管理: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坏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 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4 职责与分工
4.1 依据风险评价准则,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分析。
4.2 建立风险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班组长骨干组成。 (1)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负责组织生产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
(2)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表,指导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负责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风险评价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有效性验证。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3)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分别负责分管区域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
(4)各级员工应积极参与所从事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工作。主动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掌握基本分析评价方法,能自行评价。
4.3 施工部门(单位)到基层单位从事某项工作时,风险评价和控制以施工部门(单位)为主,基层单位为辅一起讨论、分析,评价与分析的人员签字也应包括两部门人员。审核审定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负责人员进行。
4.4 同一个项目涉及多个部位作业的(如设备、电气、仪表、几个施工单位等),由各部门自行分析评价后,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
5.工作程序 5.1范围与评价方法
5.1.1公司应成立评价组织,评价组织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1.2确定评价范围,应覆盖所有活动、区域如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装置、特种设备、储存设施、检维修、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拆除工程、后勤服务等活动。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 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5.1.3 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5.1.4 公司应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目标等要求制定评价准则,评价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和后果的严重性S及风险度R。
5.2风险评价
5.2.1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评价内容应全面。
5.2.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正确划分风险等级,记录重大风险,形成《重大风险清单》。 5.2.3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5.3风险控制
5.3.1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应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5.3.2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隐患治理
5.4.1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还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5.4.2对于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需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风险评价报告及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负责人; (5)竣工验收报告。
5.4.3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公司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报告。
5.4.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5重大危险源
5.5.1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标准确定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5.2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并定期
5.5.3.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5.4公司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5.5.5公司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5.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新建企业与周边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老企业与周边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6风险信息更新
公司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风险评价的频次为每年一次,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a)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b) 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c)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d) 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e) 组织机构发生较大变动。
1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验收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各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3职责
3.1总经理: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公司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节前的安全检查,以及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每周自查,个别部门的专项检查,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及参与公司级的重点检查。
3.3车间(班组)负责人:每周安全自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3.4安全员:每日现场巡查。
3.5岗位工人:每个工人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1.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1.2隐患的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工人报各班组长或安全主管,安全主管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2)报告形式: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2.1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整改台帐。
5.2.2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2.3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要做到凡是班级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5.2.4对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纳入计划,并书面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必要时应停产。
5.2.5作好隐患整改效果的现场落实,保证隐患整改的可靠性,并促进隐患整改进度。
15、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各个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3、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参考资料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5、要求
5.1在公司范围内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上报与管理监控。
5.2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监控管理,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成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车间、班组责任和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作业。
5.3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基础管理资料,对每一项重大危险源制订具体的监控管理实施方案,有专人进行管理。
5.4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重大危险源每年评价一次,其他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评价一次。
5.5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5.6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7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其操作与维修规程,在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5.8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对出现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
施,杜绝事故发生。
5.9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开停车、日常检查、检修、技术变更、应急演练等要有详细的记录。
5.10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安全生产,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电气仪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报警仪、作业现场浓度、防雷、防静电等进行检测。
5.1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 5.12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验证,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切实有效。
5.13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1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未限期整改;不采取监控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确定没有重大危险源。
16、变更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3. 编制依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 4. 变更的定义
变更管理是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的调整、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提高变更质量。变更管理的失控,往往会使变更达不到预期目的和引发事故发生。因而对变更要实施管理,履行评审、审批和验收等程序,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保证变更达到预期效果。
5. 变更内容 5.1工艺、技术变更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等。 5.2设备设施的变更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5.3管理变更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较大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6. 变更程序
6.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6.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负责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6.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未经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变更的部门应对变更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订控制措施。
6.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填写《变更验收表》,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7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附表1:
变更申请表
变更名称 申请人姓名 职 务 申请人所在部门 日 期 变更说明及其技术依据: 风险分析情况: 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可加附页加以说明
附表2
变更验收表
验收变更的项目 组织验收部门 姓 名 验收组成人员 验收意见: 验收负责人签字: 部门审查意见: 签字: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注:可加附页加以说明
变更所在部门 日 期 所属部门 职 务 17、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和涉及到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3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4 事故分类
4.1按事故性质分为:
(1)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2)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3)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4.2按事故内容分为:
(1)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2)交通事故:所属车辆在因公驾驶过程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
(3)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5 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 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 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2)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
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5.2 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或者瞒报。
2)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当日内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伤者三日内必须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管理部门,如伤者因伤不能填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邵阳市安监局报告或其他主管部门。
5.3 事故调查
1)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责任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5.4 责任追究
5.4.1下列情况造成的事故,首先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该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者违反相关规定。
(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3)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的事故。 (4)设备有缺陷,不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有不采取保护措施。信号、标识、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消减安全设施。
(7)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8)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9)发生事故后不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三同时”不落实的。
5.4.2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追究当事者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驾驶
(2)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 (3)发现事故隐患、险情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 (4)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5)擅自更改、拆卸、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6 事故统计分析
6.1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门事故台帐,事故登记要在接报当天进行。登记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大致情况、报告人、报告时登记人等。
6.2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7 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包括: (1)事故登记表。
(2)现场调查纪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及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3)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及设计资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资料。 (7)事故调查报告。
(8)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8 责任认定和处罚
8.1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2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须负民事责任的追究民事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口头整改意见并随后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18、交制度
1 目的
为严格交过程管理,明确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推诿、扯皮现象,保证公司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交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4.1.1 值班长应在下班前1小时,将所属的设备、管线阀门、仪表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拖延给下一班。
4.1.2 前三十分钟,由操作工擦试好本岗位的机器、电器仪表。整理好记录,清扫工作现场、检查工具、仪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做好岗位前的准备工作。
4.1.3 前,当班者应向者详细交待本班情况,做到: 十交,即
①本班生产情况;②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③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④设备运转和维护保养情况;⑤仪器、仪表、工具的保管和使用情况;⑥记录表的填写保护情况;⑦室内外及设备卫生;⑧跑、冒、滴、漏及机械用油情况;⑨安全生产情况;⑩领导的指示。
六不交,即
①工艺指标不符合条件不交;②设备保养不好不交;③事故原因查不清不交;④工具不全不交;⑤记录表不齐全不整洁不交;⑥设备及环境卫生不清洁不交。
4.2
4.2.1 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位,认真听取上班值班长对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本班值班长对生产工作的布置。
4.2.2 者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听取者介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2.3 检查要点:十交六不交是否做到,设备运行阀门开关,仪表使用、油、水、电是否正常,各控制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是否符合工艺条件。
4.2.4 要做到接:①项目交待不清不接;②存在不安全生产因素不接;③事故原因不清,处理不完不接;④设备运转异常不接;⑤工具不全、设备、现场不清不接。
4.3 交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检查交接。
4.4 交必须把当班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向人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在人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人方可离开现场。
4.5交时如双方之一发生争执,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进行协商解决。在此期间由者正常操作直到问题解决,交期间发生事故由者负责,后发生事故由人者负责。
5 相关记录 《交记录》
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防火、灭火需要,规范有关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行为。 2 适用范围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3 责任者:
全体员工履行本职责,生产技术部安全主管负责组织实施。 4 正文
4.1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2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防火委员会,各车间,有关部室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生产技术部为安全,消防工作管理机构。
4.3 搞好安全防火工作是总经理的第一责任者,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公司每位员工都应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防火职责,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4.4 流动火源管理。
4.4.1 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化验场地及其它规定为禁烟区内,一律禁止吸烟,禁止动用明火。违章吸烟,动用明火者处500元/次罚款。
4.4.2 拖拉机、柴油车进入禁烟火区内装运货物,必须装置好防火罩方可出入,摩托车不得入内,违者处200元以下50元以上罚款。
4.4.3 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明火或强热源等,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准,在有严密监控措施的情况下使用,违者以违章使用明火处理。
4.5 固定火源管理。
4.5.1 严格点、炉、火炉管理,使用电炉、火炉应办理许可证,并且只能在指定地点使用,同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督,违者处200元罚款。
4.5.2 因设备维修,在禁烟火区需要动用明火者,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在规定时间,规定动火范围内,并采取可靠措施后动火
4.5.3 动火前应清理动火场地,切断物料来源,处理动火设备,“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准转让、涂改、移动动火地点。动火完毕,将余火熄后方可离开现场。
4.6 易燃可燃物的安全管理与保管。
4.6.1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必须具备防火性能好,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库房。非敞开式库房应具备通风、泄压好、防爆设备齐全等条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库房还应具备阴凉、干燥、防雷、防静电措施。
4.6.2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计液体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对闪点低于28℃,沸点低85℃的易燃液体,贮罐,应该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
4.6.3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存放。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分库储存。并标明储物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6.4 能自燃的危险化学品应当保持库房较低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并定期进行温度检测和包装,覆盖物检查,并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
4.6.5 化学危险品库房内,露天堆场附近不准进行实验台装、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不得使用普通灯具照明。
4.6.6 搬运、装卸易燃易爆物质,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发现包装破损,容器渗漏必须及时处理。
4.6.7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经过合法合理处置。
4.6.8 药材、包装、成品、劳动防护用品等可燃物品的保管除应按规定保管外还注意防火安全,按仓库堆码留好“五距”,照明灯用30瓦以下的白炽灯,危险品库必须使用防爆灯。
4.7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
4.7.1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测试,及时维修保养。各类灭火器材要由专人管理,定点存放,不得挪作他用。器材周围2米以内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4.7.2 保证消防用水,建立消防供水网,保证各处消防栓使用方便,不被锈死。 4.7.3 经常保持安全标牌、危险、禁区标志鲜明醒目。
20、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生产现场各类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2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3.3生产技术部负责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4.工作程序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防火防爆
4.1.1生产、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4.1.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技术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4.1.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1.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4.1.5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防火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1.6在工艺装置上在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1.7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4.1.8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4.1.9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4.1.10因工艺反应物料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等装置。
4.1.11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4.1.12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13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1.14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4.1.15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4.1.16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4.1.17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氯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1.18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4.1.19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4.1.2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4.1.21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4.1.2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4.1.23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塔杆高的1.5倍。
4.1.24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1.25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4.1.26使用乙炔、氧气时还应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
4.1.27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2动火、用火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3消防组织与设施
4.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实行目标管理。
4.3.2公司设立由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并设有兼职义务消防组织。
4.3.3防火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的过程及有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4.3.5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4.3.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4.3.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4.3.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资,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兼职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4.4 禁烟管理规定
4.4.1公司围墙范围内为禁烟区,禁烟区内禁止吸烟,违者重罚。 4.4.2严禁携带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4.4.3谢绝外来人员敬烟,并劝阻外来人员吸烟,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4.4安全管理部门必须不定期对厂区及办公场所抽检,对禁烟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并纳入绩效考核。
4.4.5凡不遵守规定,现场违章吸烟被发现者,公司一律作出严肃处理。 5.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管理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泄漏事故,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仓库(和罐区)基本安全条件、储存、出入库和装卸、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职责:本制度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管理部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3、仓库(和罐区)人员管理要求 3.1仓库(和罐区)保管人员应经培训教育和考核,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及方法。
3.2仓库装卸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懂得装卸安全知识和防护措施、应急措施。 3.3无关人员不得出入仓库(和罐区)。 4、仓库(和罐区)设施基本安全要求 4.1仓库(和罐区)的消防安全条件,包括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
4.2仓库(和罐区)应有必要的避雷设施,并且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潮、导除静电和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仓库通风良好。
4.3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和罐区),电器设备必须采用相应的防爆类型,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
4.4危险品库房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明火采暖、电热采暖。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4.5严禁在危险品库房内设置休息室和员工宿舍。
4.6仓库(和罐区)应根据库存的物资特性,配备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
4.7储存甲、乙、丙类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仓库(和罐区)储存管理 5.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方式、方法、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5.2仓库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风道及通风口,不得混杂乱放。
各类储罐的实际储量不得超过该储罐总容量的90%。
5.3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押运、双人使用)管理规定。
5.4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2)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5.5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5.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物质应采取避光措施。
5.7各类库存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和发生其它危险。
5.8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5.9各类带压气瓶严禁在露天曝晒或靠近明火和暖气中,并不得倒置。
5.10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化学品不得露天堆放。
5.11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库房和储罐,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5.12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储罐和钢瓶,要有防晒设施。气温超过30℃时,安装有喷淋降温雨淋的各类储罐,应开启。
5.13库房门窗在下班时要关好。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窗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 6、出入库和装卸管理 6.1货物出入库应严格出入库管理规定。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产品标识,不明性质的物品不得验收入库和发放出库。
6.2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的状况、安全设施、货物包装等是否齐全、完好,对车辆和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和污物。不符合要求的,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前不能装卸。
6.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火罩。
6.4装卸易产生静电危害的各类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汽车罐车卸车前应静置2分钟以上,罐车应静电接地以消除静电。
6.5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房(和罐区)停放和修理。 6.6同一车辆不得运输互为禁忌的物品。
6.7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装卸危险性和物质危害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消毒。
6.8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鞋、帽。 6.9装卸、搬运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6.10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和运输车将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11对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固定人员担任。 7、仓库(和罐区)消防安全管理 7.1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7.2仓库(和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7.3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7.4仓库(和罐区)内严禁烟火,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过审批。
7.5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7.6仓库(和罐区)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7.7每个库房应在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7.8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7.9库房(和罐区)周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杂草应定期清除,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7.10仓库(和罐区)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7.11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7.12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2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分工,确定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区域的划分,并对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负责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登记台账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负责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2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的责任。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控。 4.程序:
4.1责任区域的划分:
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领导层的分工和个人职责,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确定责任人,在责任区域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名称、责任人姓名等在责任牌上注明。
4.2承包人职责: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3承包人、承包点所在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4.3.1承包人每月至少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4.3.2承包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书面反馈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4承包人的考核:
生产技术部每季度对承包人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情况纳入管理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4.5.1公司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台账,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4.5.2生产技术部建立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公司。
4.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在部门、班组职责: 4.6.1部门职责:
(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员); (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6.2班组职责: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4.7 应急预案与演练:
4.7.1公司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4.7.2演练结束,对演练效果应进行验证,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现场操作人员通过演练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23、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设施完好,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2、引用法规、标准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职责
(1)工程部负责公司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质量把关、运行管理、日常检查检测、维修保养、改造报废等工作。
(2)其他部门、车间、班组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3)生产技术部对设备状况及其运行情况实施安全监督。
(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均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 4、生产设施 4.1 生产设施建设
4.1.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4.1.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4.1.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1.4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5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 生产设施管理
4.2.1建立生产设施台账、制定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4.2.2生产设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检修后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维护。
4.2.3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和弃之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立即恢
复,只有安全设施恢复后,生产设施才能开始试运行。
4.2.4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雷、放静电灯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2.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3 生产设施检维修
4.3.1建立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把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相结合。
4.3.2在进行检维修前,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控制风险,并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4.4 拆除和报废
4.4.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
4.4.2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彻底,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 安全设施 5.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5.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5.2.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5.2.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5.2.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5.2.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2.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5.2.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5.2.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5.2.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5.2.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3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4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6、特种设备 6.1特种设备范围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具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附则中规定的范围确定。
6.2特种设备管理一般要求
(1)公司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2)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台帐必须帐、物一致,应载明安装地点、起用时间、技术规范等。
(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公司应当向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特种设备操作者必须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必须认真填写操作、运行记录。操作者发现参数偏离应及时调整,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5)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保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6)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记录必须详细、准确、完整。
(7)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公司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公司内部流程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24、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安全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和事故隐患,充分做好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
3.2 相关单位负责辖区内各类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辖区内的安全设施确定责任管理人员。
3.2.1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消防系统、电气系统及其它安全装置、设施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
3.2.2 对施工变动后不能及时恢复的安全设施,值班人员应督促施工人员采取临时替代措施,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
3.3 安全设施使用与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
3.3.1新购入的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生产资质。 3.3.2 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台账,做到帐物相等。
3.3.3 消防系统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消防水带如出现老化、泄漏等现象要及时更换。
3.3.4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监测。
3.3.5 对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4. 公司主要安全设施分类 4.1预防事故设施 4.1.1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等报警设施。 4.1.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负荷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4.1.3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 4.1.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等设施。 4.1.5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等警示标志。 4.2控制事故设施 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放空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 4.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4.3.1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防火堤。 4.3.2灭火设施
消火栓、消防水管网、消防快速接头、灭火器等。 4.3.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4.3.4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4.3.5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5.其他管理要求见《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供应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4.1.1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
4.1.2 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4.1.3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4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2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4.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4.2.2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4.3.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4.3.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3.5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
4.3.6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3.7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4.3.8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
4.5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5 相关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作业操作证》
26、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满足预期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凡本公司所使用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 3.职责
质管部: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的编号、记录、校正及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自己部门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 4. 管理要求 4.1购置
4.1.1总经理对购置计划进行审批,使购置检验器具的准确度、量程、功能满足测量参数的要求。
4.1.2不得购置无生产许可证单位的产品。
4.1.3对购置的检验器具进行入库验收,确保质量符合要求,对质量不合格及运输过程所致的精度差或损坏应及时处理。
4.1.4验收合格的计量器具办理入库手续,按计量器具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保管。 4.1.5对于已报废检验器具,使用部门及时报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包括计量器具名称、测量范围、规格、型号及测量点等。
4.2入库验收
4.2.1新购的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根据仪器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并送法定部门检定合格,方可办理入库。
4.2.2对于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交采购人员办理退货,外购的专用计量器具无法检定的要向制造厂索取校验规程,企业自制的计量器具要编制校验规程。
4.2.3对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按类别进行编号,记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台帐,填写检定周期、精密度、准确度等内容,保证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帐、物、卡一致。
4.2.4在检定期合格期内的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要在明显位置张贴合格标签。 4.3使用
4.3.1使用前要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出库。
4.3.2经检修后精度仍不能达到原标准,但误差在下一级精度内的,可降级使用。 4.3.3所有检验器具均应贴有法定部门颁发的周期检定合格证,无证不得使用。 4.3.4保持检验器具的清洁。
4.3.5与计量器具无关的人员严禁拆装、调动仪表及其附件。
4.3.6在使用时发现检验器具发生故障、准确度或精密度下降,必须及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4.4维护保养
4.4.1.由使用人负责实施。
4.4.2.使用设备要轻拿轻放,切忌碰撞以防止精密设备及器具的损坏,在使用完后要将设备或器具进行必要清洁或保养,并放至其专用容器或地点。
4.4.3.维护保养周期实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作记录。
4.4.4.检验仪器量规如发生功能失效或损坏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送请专门技术人员修复。
4.4.5.对带电检测设备如长期不用时,应进行断电,并在一定时间进行通电以防霉变或受潮。在带电设备使用中发生异常应及时切断电源,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在未认定原因及修复前应停止使用。
4.4.6.一切维护保养工作以本公司现有人员实施为原则,若限于技术上或特殊方法而无法自行实施时,则委托设备完善的其他机构协助,但须要提供维护保养证明书,或相关的凭证。
4.5周期检定/校准
4.5.1根据国家计量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强检和自检器具目录进行分类管理。 4.5.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及时送法定检验检测部门进行检定,并取得证书。 4.5.3为保证计量量值准确,所有计量器具除规定的一次性检定以外,必须按规定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4.5.4计量器具必须按计划检定不得借口拒检或拖延检定时间。 4.5.5周检后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质管部保存。 4.6报废
4.6.1设备及器具经鉴定老化,以及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时,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对一些价格不高在通知质管部负责人,经同意后进行报废;如价值较高应通知总经理,经同意后进行报废。
4.6.2报废的设备及器具在放置于固定地点,并从台帐里撤帐。在一定时间进行销毁。
27、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监视和测量设备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并定期组织检定。
3.2各部门、车间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的使用、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 4 内容与要求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4.1.1由生产技术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1.2供应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3采购回公司的监视测量设备,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准入库,并发放使用。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1生产技术部?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
4.2.2对需进行内部校准的测量设备,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4.2.3对需进行外部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生产技术部应负责联系国家法定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校准),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校准)报告。
4.2.4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由检定人员根据要求出具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封印;校准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应出具不合格通知书或注明标识,根据情况作停用或报废处理。所有测量设备均应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
4.2.5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2.6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4.2.7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生产技术部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
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4.2.8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4.2.9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4.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4.3.1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供应部负责退回厂家。 4.3.2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生产技术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生产技术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生产技术部统一回收处理。
4.3.3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对监测设备进行鉴别记录。
4.4 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生产技术部申请封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4.5 生产技术部每月一次负责对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4.6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计划及报废申请。
28、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行政部、质管部、生产技术部。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行上级。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全部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部门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部门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29、工艺 设备 电气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A、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开、停车作业,正常操作以及各种异常情况的正确处理,保证生产顺利运行,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各操作岗位。 2. 工艺管理
2.1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工艺安全信息
(一)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包括化学品的物理特性、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等;
(二)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等;
(三)设备信息:包括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器类别、调节阀系统设计、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2.2 各车间应保证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一)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阀门及法兰等; (二)泄压和排空系统; (三)紧急停车系统; (四)监控、报警系统; (五)联锁系统;
(六)泵及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 (七)材料、备品、备件等。 2.3 对工艺过程进行危险性分析 (一)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二)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三)控制失效的影响; (四)人为因素等。
2.4 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和条件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一)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二)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转运转调试合格,并有记录; (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方案已制订; (四)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五)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有培训记录;
(六)各种危险得到消除或控制。 2.5 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规定的步骤进行,并有停车操作记录,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得用于正常停车;
(二)设备、容器卸压时,要防止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排放和散发而产生事故。
2.6 装置开、停车方案按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执行。并办理《系统(关键设备)开车操作票》、《系统(关键设备)停车操作票》。
2.7 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二)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车步骤紧急停车;
2.8 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的危险化学品须用管道引到室外并高出房顶排放或运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2.9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参数控制不超过安全限值。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做好相应记录。
B、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和法规,制订本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内容
2.1设备的规划、选购
2.1.1设备的规划与选购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2.1.2选购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1.3特种设备的选购,必须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厂家产品。
2.1.4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2.1.5对新设备认真验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2.2.1对新购设备及调入设备及时建立档案。
2.2.2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 2.2.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2.2.4特种设备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2.3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
2.3.1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2.3.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2.3.3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2.3.4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2.3.5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交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2.3.6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2.3.7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2.3.8.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2.3.9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2.4设备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2.4.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按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5设备报废
2.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5.2积极推荐先进的新设备、新材料。 C、电器仪表安全管理制度 (一)电气安全管理 1 电气运行安全
1.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水电生字[1977]第113号)。 1.2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3 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5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与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 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6 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7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的职责。
1.8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9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是怕安全距离。
1.10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12 供电部门与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3 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13.1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量电流。
1.13.2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1.13.3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3欧姆。
1.13.4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13.5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1.13.6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不接高压主整流油箱),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1.13.7油箱(高压整流器)高压测量输出端子(接地柱),应与测量表计和险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1.13.8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1.13.9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尘)器停用或检查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1.14 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2 电气检修安全
2.1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2.2 一般情况下,不应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醒目标示牌,工作未结束,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2.3 因生产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2.4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2.5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2.6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2.6.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6.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2.6.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2.6.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2.6.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输汇报手续。
2.6.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2.7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8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合适的熔丝,不准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2.9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审批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3 接用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3.1 严禁乱接、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急需架设、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前,使用部门应填写“临蛙线路审批表”,报送动力科,经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予以批准,并应明确使用期限后方可派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架设、安装。
3.2 电工在安装临时线路前,必须查全“临时线路审批表”,方可进行架设、安装,否则有权拒绝。
3.3 临时性用电时,不论每台电器设备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靠近该设备的墙上或柱上,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障熔丝,其防护罩应完整无缺,在室外应有防水保护,开关不得放在地上,并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3.4 接用临界时线使用期限为一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经批准安装使用不满一个月的临时线,在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必须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手续,报动力科批准,但前后时间相加不得超过一个月。
3.5 临时线使用期满,使用部门必须在期满后的一天内拆除,动力科负责复查,如发现不拆除,动力科有权责令拆除。凡因未拆除临时线而由此发生事故,要追查使用部门责任。
3.6 临时线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员负责。 3.7 在易燃、易爆车间、场所、仓库、罐区等和吊机旋转摆度范围内及附近周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3.8 临时电线与设备、水管、蒸汽管、门窗等距离应在3米以外(水平重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不低于6米。
3.9 临时电线应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并禁止超负荷进行。线路装置要采取固守悬空架设或沿墙铺设,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可靠的防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防护。
3.10临时电线严禁采用“一地一线”制安装电器照明及其它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的马达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11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安装好的临时线。拆除临时线前应先切断电源,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照明等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导线,应将电源切断,将线头包以绝缘布带。
3.12临时用电设施应有专人维护,定期检修和试验。 4 使用移动电具的安全规定
4.1 移动电具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维护保养。操作时应二人以上进行,一个操作,一人监护。
4.2 使用的移动电具应具有双“回”字标记。
4.3 工作前要检查开关、导线的绝缘是否良好,导线不应置于高温或热的物件上,并要防止重物及尖锐物质损伤导线。
4.4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 在潮湿或含酸类物质的场所宜戴绝缘手套,应穿胶鞋或用绝缘垫板等措施。使用中发现外壳有漏电或其它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修好后方能继续使用。
4.6 工作完毕或停止工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二)仪表安全管理 1、仪表设备的采购
1.1根据生产的需要,由工程部填写“采购物品计划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供应部门实施采购。
1.2新购进的监视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2、仪表设备的鉴定和校准
2.1仪表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周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为准。
2.2附着在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上的仪器仪表偏离校准状态时,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的校准。
2.3仪表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工程部保存。 3、仪表设备的使用
3.1使用部门保证仪表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 3.2仪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3.3仪表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3.4对使用仪表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难易程度 ,必要时应进行培训。 4、仪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1使用部门应配合工程部对仪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2工程部应对所有仪表设备建立台帐,包括①名称②设备类型③购进日期④使用期限⑤现存位置⑥检定期限⑦目前状况。
5、仪表设备的失效处理
5.1仪表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工程部申报送检。
5.2已经受损计量器具测得的数据视其重要程度,由质检部负责安排重新检定。 5.3仪表设备的报废。仪表设备报废经质检部确认,报上级领导批准后按《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30、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车间生产安全,为了使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公司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电、水、气、通讯、网络等公用工程。
3 职责
3.1 动力部门负责全公司供配电的管理,并保障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正常。
3.2 动力部门负责全公司生产供水、生活供水的管理,并保障供水系统的运行正常。 3.3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循环水、工艺盐水的管理,并负责本车间供水的正常运行。 3.4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排水设施的管理,并保障排水系统的运行正常。 3.5 动力部门锅炉组负责全公司蒸气的管理,并保障供气系统的正常运行。 3.6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通讯、网络的管理,并保障通讯、网络的运行正常。 3.7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辖区的公用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隐患立即上报公司,并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3.8 所有公用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该工程负责部门对其负有全程监督的职责,工程完工后要对工程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4 有关规定
4.1 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
4.1.1 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动力部门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4.1.2 动力部门电工组应加强相关电工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厂区公共场所的的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动力部门电工组应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1.3 动力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供电所的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情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的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的紧急处理。
4.1.4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
4.1.5 其他电气的安全管理遵循公司《电气管理制度》。 4.2 供水系统安全管理
4.2.1 供水系统包括生产供水、消防供水和生活用水的相关设施。动力部门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4.2.2 动力部门应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总供水设施。动力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水管路、泵站及相关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2.3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本辖区内的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水。
4.2.4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循环水、工艺盐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3 排水系统安全管理
4.3.1 排水系统包括雨水、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的相关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总经理办公室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4.3.2 总经理办公室应加强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主排水设施。总经理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雨污切换阀门、排水沟渠、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的相关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3.3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生产污水不允许乱排。
4.4 供气系统安全管理
4.4.1 供气系统包括锅炉和蒸汽管道等。动力部门锅炉组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
4.4.2 动力部门应加强与当地燃气公司的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天然气供应情况。 4.4.3 动力部门锅炉组应加强对锅炉水处理装置、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蒸汽管道主管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水处理装置、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蒸汽管道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
4.4.4 各部门和车间负责本辖区内供气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气。
4.4.5 动力部门应随时与生产部门联系,确保蒸汽的合理使用。 4.5 通信和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4.5.1 通信系统包括公司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的固定电话及其管线。网络系统是指公司办公场所的网络配套设施。
4.5.2 总经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通信设施和网络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室外部分的线路。
31、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3 定义
3.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3.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4 具体规定
4.1全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工程设备部,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协助管理。
4.2工程部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立即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4.3工程部应建立全公司建筑物、构筑物档案,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 4.4新建、扩建、改建厂区建构筑物应由公司主管、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讨论实施,并且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5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4.6工程部对全厂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检查标准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一月检查一次。
4.7每年的5月至9月是防汛期间,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8工程部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4.9工程部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4.10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做好原始检查记录。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无变形。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4.11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附件:
建(构)筑物安全检查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序号 1 检查结果 不符项问题 整改要求 检查内容 室外墙面是否完好 建筑结构是否有变形、裂缝等现象 水落管和屋面是否完好 室内墙面是否完好 室内顶棚是否完好 楼梯、踏步、护栏等是否完好 房屋、门窗是否完好 管道接口及坡度、支架是否完好 检查要求 室外墙面应完好,无裂缝、渗水等现象 建筑结构应无变形、裂缝等现象 水落管和屋面应完好 室内墙面应完好,无裂缝、渗水等现象 室内顶棚应完好 梯、踏步、护栏等应完好 房屋、门窗应完好、无破损 管道接口及其坡度、支架等应完好,符合相关规定 检 查 项 目 建 筑 与 结 构 2 3 4 5 6 7 给排水 系统 建筑电气 8 9 10 11 12 卫生器具及其支架、卫生器具及其支架、阀阀门是否完好 门应完好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是否完好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等是否完好 防雷、接地等设施是否完好 配电箱、盘、板、接线盒等应完好 设备器具、开关、插座等应完好 防雷、接地等设施应完好 其它安全隐患: 检查预责任制挂钩记录: 检查考核意见: 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注:符合(√)不符合(×),并在不符合项填明问题。被查部门负责人签字: 3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 2、范围
机动车和叉车驾驶员 3、程序
3.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3.2各级领导和厂内员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
3.3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3.4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3.5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3.6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3.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注意观察。
3.8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3.9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 3.10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 3.11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3.12车辆装载运输:
3.12.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3.12.2厂内推车行走时应注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3.13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3.13.1 .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3.13.2.严禁酒后开车。 3.13.3 .严禁超速开车。 3.13.4 .严禁空挡溜车。 3.13.5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3.13.6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3.13.7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3.14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3.15厂内交通安全,由行政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3.16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实施监督。
33、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的管理,规避因雷电、静电引起的事故风险,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及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环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盛装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必须加设防静电装置,并经常检查,保障无损、好用。 4.2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必须做好防静电连接,并保证可靠。
4.3 输送易燃易爆物料时,要严格控制流速,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发生事故。
4.4 在装卸可燃液体过程中,禁止从槽车或其他容器中取易燃易爆液体样品,如需取样,应在停止取样5分钟后进行。
4.5 凡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6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与避雷和电器保护的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应单独设置,并离开避雷的接地装置至少3米以上。
4.7 生产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4.8 为防止雷电可能造成的破坏,避雷针、避雷器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接地电阻的测定必须在每年的雷季前进行一次。
4.9 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避雷针装置必须与其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5 相关记录
《避雷、静电检测记录》
34、防跑料、串料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物资在储存及输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因出现跑料、串料情况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物料储存及输送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 相关部门:各部门、各车间。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 4 内容与要求
4.1 物料的储存中必须坚持定人员、定区域管理,每种物料储存在固定的区域内,固定责任人负责收发。
4.2 采用打料泵装卸车时,每种物料必须使用专用管道,禁止混用。
4.3 采用储罐储存的物料,应加设带考克阀的液位计,并经常检查保证其畅通无泄漏。 4.4 车间生产中出具《车间领料单》,凭单领取原料投入生产。
4.5 车间长期停车再生产或遇有工艺技术、设备等变更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变更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岗前二、三级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岗位。
4.6 员工在投料时,必须认真检查各相关管道及阀门,保证管道使用正确,阀门开关无误,投料过程必须由当班班长或指定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复核,并在操作记录上注明。
4.7 生产转料、脱溶等操作中,班长必须认真巡检,保证相关阀门开关正确。 4.8 车间内存放的周转物料,必须保证定区域存放,并做好相应标示;再投料使用时必须经班长确认。
4.9 生产半成品、成品入库时,由仓库保管员开具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5 相关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车间领料单》
《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操作记录》
35、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 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4 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5 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6 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 2.2.7 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8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9 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职责
3.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3.2生产技术部及工程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公共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公共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和检查各单位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内容
4.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4.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4.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4.2警示标志管理
4.2.1公司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GB2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4.2.2公司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2.3公司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4.2.4公司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2.5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4.3直接作业环节 4.3.1危险性作业
4.3.1.1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业证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4.3.1.2公司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4.3.1.3危险性作业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4.3.2承包商与供应商
4.3.2.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应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公司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4.3.2.2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3.2.3公司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4.3.3危险化学品作业
4.3.3.1公司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4.3.3.2 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3.3.3 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3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各类临时性作业火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1.2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动火作业管理
公司危险区域(生产区和科研试验楼内)内的各类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动火所在单位、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共同监管;非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由作业区域单位自行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作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3、动火作业审批与把关
公司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实行两级审批,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填写“动火证”,部门、车间领导审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非危险区域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管理。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点一证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设备设施和部件出现了影响安全运行的故障以后,应立即停车、倒空和清洗。并尽可能将需要动火的设备和部件拆卸后转送固定动火点进行焊接切割,尽量避免危险场所现场动火作业。
对确实难以拆卸转移的需动火物件,现场动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4.1停车放料与清洗清理
4.1.1停车放料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承压设备和真空设备应泄压。
4.1.2对需动火设备及其附属设备、部件和管线,根据其接触物料的具体特性,采取相应的办法清洗干净。
4.1.3需进行电焊焊接的,工房内所有无法与被焊接部位进行电气隔离的各种有爆炸危险的设备、管道、储罐均应清洗干净,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该栋建筑物内其它车间的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储罐、管线,若无法与动火部位进行有效电气隔离时,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1.4将动火部位(包括垂直向下方向)周围10米范围内的各类易燃物、可燃物、工房地面和沟道的可燃物清理干净。
4.1.5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隔离与保护
4.2.1对焊接点周围可能会接触焊火焰或者焊渣,因高温而发生损坏的各类设备、
储罐、管道等,应转移或进行隔热保护。
4.2.2断开被焊接设备与其他设备的各类物料管道连接。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物料除关闭连接阀门外,另应采取加盲板或者拆除一节管段等安全隔绝措施。
4.2.3需动电焊时,对工房内无法清理、转移、隔离,或者正在生产的其它有爆炸危险的易燃液体设备和储罐,若内部物质的爆炸上限不超过15%,可采取抽真空后用氮气放空、进行微正压保护的安全措施。抽真空至少2-3次,真空度应在-0.8㎏/㎝2以下。(注:对装置内有氢气、乙炔等爆炸上限较高的危险性物质,采用抽真空后氮气保护的措施无效)
4.3通风与置换
打开被焊接设备的人孔盖和底阀,进行充分的通风换气,自然通风效果不明显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特别是进入设备、储罐(槽)、地下槽等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通风换气。
4.4检查与测试
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焊接所在车间应对现场各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合格的部位(如: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内部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应通知安全管理部门使用简易气体检测仪进行测试。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测试部位应包括上、中、下和各角落。
在可能有可燃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汽泄漏的设备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应每30分钟测试一次。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测试。
4.5动火证办理
4.5.1车间内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详细写明申请部门、动火部位和作业内容、动焊类型(电焊、气割、塑焊或其他动火)、有效时间、申请人、监护人、防火防爆措施等内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
4.5.2对应各级动火作业的安全员必须亲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4.5.3人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现场后,应和动火人和监火人一同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三方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证”交动火人。
4.5.4“动火证”一式两份,有效期限为24小时,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动火应严格做到“一点一证”。
4.5.5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登高作业证。 4.6现场监火
4.6.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班组指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悉现场、掌握消
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4.6.2应看清“动火证”的全部内容,应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
4.6.3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4.6.4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时刻关注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措施。
4.6.5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6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7现场动火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4.7.1动火人接到“动火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7.2操作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4.7.3动火作业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7.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4.7.5严禁在带压(包括负压)、带电、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不清楚内部物料具体情况的管道和容器上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点附近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4.7.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7.7高空动火作业
(1)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燃周围可燃物。 (2)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
4.7.8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
(1)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每次作业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并有专人监护; (2)照明必须使用电压不超过12伏的低压灯。 (3)采取通风措施,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烟尘。 (4)受限空间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作业。
(5)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每隔1小时对内部安全状况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内部的各类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要特别细致检查乙炔管和氧气管绑扎是否牢固,严防漏气引发危险。
4.7.9电焊焊接切割安全要求
(1)电焊机在使用前,应检查该机是否完好,如电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接地线等应绝缘良好。
(2)电焊机接线或拆线以及接地等工作,均应由电工进行,电焊机接地线不能接搭在生产管线上,更不能让焊接工作电流经过易燃易爆性设备、管道。对接地线的完好情况,焊工作业期间应随时检查。
(3)雷雨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在潮湿工作地带作业时,必须穿绝缘胶鞋。 (4)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
(5)移动电焊机位置时,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关好电焊机。
(6)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敲焊渣时,应注意防止溅入眼内。
(7)当焊接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并检查焊接场地,确认没有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4.7.10气焊焊接切割安全要求
(1)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或动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氧气瓶、乙炔气瓶在搬运时,不准用肩扛;不得打击和冲撞;放倒时应轻轻着地。放置应平稳,气瓶应有防倾倒措施。
(3)气瓶与减压阀的连接必须可靠,气源胶管接头应用铁丝或钢箍扎紧。 (4)不允许把氧气胶管和乙炔胶管互相代用,在工作中应防止接触油脂或高温物体,也不得和电线缠在一起。
(5)胶管横跨道路时,应从空中架设;在地面跨过时须加安全护罩,以防胶管被压破而发生事故。
(6)动火作业前应注意胶管与焊的联接处是否漏气或堵塞。
(7)点火时,焊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8)容器内焊、割如果尚未完工,则严禁将焊、割炬放在里面,以防接头漏气而引起事故。
(9)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乙炔瓶的瓶阀关好,拧上安全帽,检查操作现场,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3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人员进入罐体、舱内、槽车内、下水道内、井下及污水池等涉限空间作业。 3.受限空间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本公司区域的罐、仓、槽车、管道、下水道、井、池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4.职责
4.1需要进入受限空间的部门负责作业措施的制订和落实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4.2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作业部门或班组要求,负责在作业前对作业空间实施气体浓度实施检测。
5.工作程序
5.1需要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班组或部门应事先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受限空间的作业情况,可能存有的有害物质与仓储部作业班组或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对其制订的施工工艺中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对受限空间的氧含量、爆炸性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根据检测结果填写《受限空间气体浓度检测记录表》记录。
5.2应检测情况通知作业班组或部门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班组的作业单上如实填写检测结果并说明检测数据是否在规定许可范围,作业方负责人只有在检测数据合格在许可范围后,方可安排进行受限空间的作业。
5.3《受限空间气体浓度检测记录表》记录一式二份,**班和作业班组各一份。作业班组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核查。
6.安全措施
6.1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部门或班组应针对作业内容,受限空间中存在的危害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2作业班组或部门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3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作业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4经批准的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须变动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当受限空间状态有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应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
入内”的警示牌。
6.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一般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15分钟,需要超时的应安排轮换作业。
6.6 特殊情况紧急的,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进入作业,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6.7受限空间取样作业时,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 - 2007”的指标PC-TWA(时间加权平均许可浓度):苯〈6mg/m3;甲苯、二甲苯、苯乙烯〈50mg/m3;丁醇〈100mg/m3;甲醇〈5mg/m3;二氧化氮、二氧化碳〈25mg/m3;乙二醇〈20mg/m3;硫化氢MAC(最高许可浓度)〈10mg/m3。公司的测爆仪设定三个指标,可燃气体CH4浓度≯2 mg/m3,有害气体浓度≯5 mg/m3,氧含量自然条件下≮20%。
6.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需要照明的,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一般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6.9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0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3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临时用电的安全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临时用电。 2、引用文件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3、临时用电办理
3.1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 3.2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临时用电的危害识别
4.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5、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5.1本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 本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6、临时用电的安全措施
6.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6.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6.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6.4供电主管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6.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供电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7.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部门通知供电主管部门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签字注销。
7.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2年。 8、管理职责
8.1供电主管部门电器科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和审批。 8.2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8.3临时用电业部门或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一 联:存 根
许可证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用电执行人 临时用电时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作业所在部门 临时用电单位 用电设备及功率 工作电压 电工证号 从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作业所在单位意见 供电主管部门电器科意见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验收人签名:
39、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 术语定义
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与控制,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负责高处作业现场督查及《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核。
4.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 5 工作程序
5.1 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5.1.1 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5.1.2 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5.1.3 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5.2 高处作业要求:
5.2.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2.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5.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5.2.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2.5 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2.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5.2.7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5.2.8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5.2.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5.2.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5.2.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5.2.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2.13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5.2.14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5.2.15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5.3 高处作业审批:
5.3.1 由申请作业部门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部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5.3.2 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但需要向部门主管请示同意。
5.3.3 《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6 相关记录
6.1 《高处作业许可证》 40、厂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吊装作业计划和管理,降低吊装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与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吊装作业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具、索具
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3 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 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 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5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5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1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工程部及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施工部门领取《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7 相关记录
7.1《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1、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管理。 3 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5.1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5.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5.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
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10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5.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部及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
6.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处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6.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6.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有生产部、安环部等部门审核,由公司安环部审批。
6.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基建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42、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职责:
2.1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负责断路作业的归口管理。。 2.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2.3作业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 3、内容:
3.1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3.1.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3.1.3生产安全科审批断路作业许可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生产、供销等有关部门。 3.1.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1.5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3.1.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3.1.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1.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许可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1.9对断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10在断路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3.2、《断路作业许可证》办理
3.2.1断路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2.2断路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安全科审批. 。
3.2.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生产安全部领取断路作业许可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2.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作业许可证后,填写断路作业许可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作业许可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2.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作业许可证后,交生产安全科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作业许可证留存,同时送交施工单位一份。
4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员工劳动卫生保护,防止发生高温作业导致的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在公司生产作业区内作业的所有员工。 3.高温作业定义
高温作业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4.作业保护措施 4.1 技术措施
4.1.1 合理设计工艺流程:合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时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根本措施。对热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
②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天窗下面;
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④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⑤使工作地点易于采用降温措施,热源之间可设置隔墙(板),使空气沿隔墙上升,经过天窗排除,以免扩散到整个车间。
4.1.2 采取隔热措施:
①水隔热:常用的方法有水箱或循环水炉门,瀑布水幕等;
②使用隔热材料:常用的材料有石棉、炉渣、草灰、泡沫砖等。在缺乏水源的工厂及中小型企业,以采取此方法为佳。
4.1.3 通风降温措施:
①采用自然通风:如天窗、开敞式厂房,还可以在屋顶傻根装风帽。 ②机械式通风:
A:采用局部或全面机械通风或强制送入冷风来降低作业环境温度; B:在高温作业厂房,修建隔离操作时,向室内送冷风或安装空调。 4.2 保健措施
4.2.1 给饮料和补充营养:高温作业工人应该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饮
料的含盐量以0.15%—0.2%为宜,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或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可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或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适当增加高热量饮食和蛋白质以及维生素和钙等。
4.2.2 个人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按照不同工种需要,还应当配发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4.2.3 加强医疗预防工作,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对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血管舒缩调节机能不全、持久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疾病,明显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机能亢进)、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过敏性皮肤疤痕患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3 组织措施
4.3.1 加强领导,改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高温作业卫生标准搞好防暑降温工作,如按照《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1997)中的方法和标准,对本单位的高温作业进行分级和评价,一般应每年夏季进行一次。
4.3.2 宣传防暑降温和预防中暑的知识。
4.3.3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最高气温。轮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设立休息室,保证高温作业工人有充分的睡眠休息。
5.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评价要求,设计时要严格遵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4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管道的盲板抽堵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体(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3.1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3.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3.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4.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
4.3 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布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挂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4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5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4.6 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方案。 4.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但严禁负压操作,作业人员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站在上风向、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11 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4.12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3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作好记录。
4.14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职责要求 5.1 生产车间负责人
5.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度、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1.3 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2 监护人
5.2.1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5.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停止。
5.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3 作业单位负责人
5.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想作业人员较大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4 作业人
5.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4.2要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4.4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5 审批人
5.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车间办理。
6.1.1 凡已与生产系统进行可靠隔绝或介质不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的抽堵盲板工作,由车间对所加盲板位置进行确认、对绘制的盲板图进行审核,由车间主任审批并做好标识及台帐。
6.1.2 凡生产系统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抽堵盲板工作,所在车间绘制盲板图后由生技科对所加盲板位置进行确认、对绘制的盲板图进行审核,由车间制定实施方案、备好各种防护器材、车间主任审核,装备动力科确定所加盲板的规格、型号、材质符合要求(抽盲板时不用签字),报安环科长批准后进行抽堵盲板工作。
6.1.3 管道带压或设备压力无法卸掉时,由生产副总组织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车间主任共同制定安全方案,生产副总签字后方可作业。
6.2 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个装置一份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6.3 严禁所以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 6.4 《作业证》由作业所属车间负责填写、技术负责人绘制盲板位置图、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审批执行6.1条款。
6.5 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人员、车间各一份,车间负责存档,《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制度的考核
生产技术部对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票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休、自燃物品、遇水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
1.3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报废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安全监管。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2.2生产、供销、质管、研究所等部门和各车间、班组,负责本单位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生产、储存、使用 3.1.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从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取得安全许可;生产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3.1.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1.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1.5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应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按照国家现有规定,剧毒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它危险化学品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3.1.6生产场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定置存放,存放时间、地点应符合规定要求,性质相抵触的物料应隔离存放,间距不小于10米。存放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最大不得超过24小时用量。
3.1.7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止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
3.1.8各类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应有标识清晰,防止误用。
3.1.9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生产现场应设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知卡,将其危害性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员工。
3.1.10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1.11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进食。
3.1.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有喷淋冲洗卫生设施,并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2包装、运输、储存与装卸管理 3.2.1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3.2.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3.2.3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每次使用前应检查,各种污物应清洗干净,有破损时应修补或者更换。
3.2.4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2.5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3.2.6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2.7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门报告,由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3.2.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公司内外行驶都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 3.2.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相应的危险品标志,车况良好,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3.2.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装卸另按照《仓库(和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3.3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3.3.1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
3.3.2 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应向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后,凭证购买。
3.3.3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门审批。
3.3.4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司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3.5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双人管理、双锁、双人收发、双人押运、双人使用)管理规定,定时或不定时检查,严防偷盗、遗失。
3.3.6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指派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库内,严格出入制度,确保库存安全。保管人员定期向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品种、存量及使用情况。
3.3.7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实施安全卫生防护,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及时抢救。
3.3.8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后的废弃物要进行消解处理后才能排放。过期报废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司提出销毁方案,报安监局和审批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处理。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应急管理 3.4.1按照GB18218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应加以辨识。
3.4.2对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部位,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的检测、评估、监控。 3.4.3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4.4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应报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3.4.5应对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公司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等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培训教育,以熟悉和掌握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4.6对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整改,特别是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积极筹措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实施整改。及时、有效地消除和减少各类安全隐患,提高本质安全程度,防止事故发生和减轻事故后果。
3.4.7对各重大危险源,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整体性的检测评估,检测有关设备、设施、环境等的状况,评估其现实和潜在危险性、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的有效性,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控制措施,强化监控效果。
3.4.8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档案,档案应包括危险源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监控结果,隐患及其整改情况,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内容。
3.4.9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剧毒化学品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报告门和环保部门。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4.10公司应为所出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3.5 废弃处理 3.5.1各类废弃物品应及时收集,按照废弃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特性,采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尽量回收处理。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3.5.2废旧设备和管线,应分别单独存放,经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未经处理的废旧设备和管线,不得随意使用、出售。
3.5.3各种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5.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5各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须经公司的环保、技术、安全、生产等部门同意,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应经过机关和安监部门批准。
3.5.6剧毒化学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3.5.7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长时间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46、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使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公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3定义
剧毒物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详见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
剧毒物品毒性判定界限: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
4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查台帐,并负责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供应部负责对剧毒物品的采购;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剧毒物品的储存进行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进行管理;实验用剧毒物品由质管部实验室负责保管、贮存和日常使用管理。
公司安全保卫负责人负责剧毒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5 内容及要求
5.1 剧毒物品购买、入库管理制度
5.1.1需要购买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向有关提出购买申请,经批准取得《使用购买许可证》后方准购买。
5.1.2购买剧毒物品,凭《使用购买许可证》向市办理《准购证》后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物品的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使用的品名、数量、用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同意,向市申请领取准购证。出市购买的还须办理《准运证》。
5.1.3购买剧毒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车运输、专人押运。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5.1.4购买、押运、保管、使用操作等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5.1.5剧毒物品验收时,检查物品外观、包装是否完好、封口严密、无启封痕迹、再核对标签内容中品名等是否正确、清晰。符合后,双方称定重量,填写验收记录,如验收检验时发现有一项不符合,验收人员应拒绝接收。
5.1.5剧毒物品验收后,进入危险品专用仓库的搬运过程中,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
5.1.6剧毒物品的仓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要求。
5.1.7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5.1.8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双本帐记录。
5.1.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5.2 剧毒物品领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5.2.1剧毒物品出入库应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在仓库填写剧毒物品使用登记表,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5.2.2剧毒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
5.2.3剧毒物品投料时应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投料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
5.2.4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
5.2.5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用剩及时退回,严禁私自领用或乱存乱放。
5.2.6如因生产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使用部门负责人、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经二个部门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2.7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5.2.8剧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5.2.9各类剧毒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5.2.10剧毒物品使用车间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 5.3 剧毒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5.3.1各类剧毒物品剩残液必须经过处理,严禁流入下水道。
5.3.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5.3.3包装器材销毁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5.3.4剧毒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
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5.3.5剧毒物品废包装容器应加强回收管理,凡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处置。
5.4 剧毒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5.4.1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处置剧毒物品,为确保安全,检查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定期开展剧毒物品专门检查,严防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和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5.4.2各项剧毒物品安全检查应认真记录。
5.4.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作业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行。作业场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挂贴在现场醒目处。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操作记录真实、清楚、完整。
5.4.4必须服从上级有关部门和门的检查,对上级检查所提出的检查意见和问题必须立即组织整改。
5.4.5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每年委托评价机构对剧毒物进行专项审查评估,评价结果报主管部门和门。
5.5 剧毒物品情况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主管部门和机关报告下列情况:
5.5.1发现剧毒物品遗失、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5.5.2发生剧毒物品误售、误用或泄露、中毒等事故的。 5.5.3非法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或转让、转借剧毒物品的。 5.5.4生产、储存等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5.5违反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5.5.6因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需要处置剩余剧毒物品的。 5.5.7剧毒物品的安全评价报告应每年上报。
47、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相关部门:供应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仓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各车间;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船)。
4.2.3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四、4.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
4.3.3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3.6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4.4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 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5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 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操作记录》 《车间领料单》 《货物装卸证明单》
48、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
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的管理。 3 内容
3.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3.1.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3.1.2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3.1.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3.1.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3.1.5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
3.1.6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3.1.7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3.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3.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3.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3.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3.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3.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3.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3.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3.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3.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3.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3.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炉要稳;
3.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3.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3.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3.4、装卸作业要求 3.4.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①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②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③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④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⑤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3.4.2 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4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检制度
1、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对公司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工作,并做好巡检记录;
3.2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3.3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使用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
4、相关规定 4.1建设安全管理
4.1.1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由具有化工设计甲级资质和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4.1.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毁损或不清的,生产、工程部门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4.1.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试压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应重新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
4.1.4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试运行应由生产、工程部门组织实施,试运行过程中应对管道沿线进行防护。
4.1.5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4.2运行安全管理
4.2.1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4.2.1.1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4.2.1.2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4.2.1.3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4.2.1.4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4.2.1.5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4.2.1.6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4.2.2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4.2.2.1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4.2.2.2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4.2.2.3修建厂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4.2.3安全员除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巡检外,还应对管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4.2.3.1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4.2.3.2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4.2.3.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2.3.4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4.2.4有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时,安全员应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附 件:《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巡线记录》 记录编号 日期 序号 1 2 3 4 5 天气 管道巡查内容 管道有无泄漏 标志桩、测试桩、转角桩及管道配套设施是否完好 管道防护带两侧5m内有无违章作业 管道防护带两侧5m内有无违章建筑 管道附属工程有无遭破坏 管道两侧50m内有无大型工程设施及规划,500m范围内有无爆破作业 沿线管道有无露管或覆土减少,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进翻挖土迹象 沿线阀室及其设施是否完好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巡线记录 有无问题 有 无 巡线人 巡查时间 详细情况记录 6 7 8 大 事 记 故 障 处 理 记 录
50、巡回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 目的
设备是生产三要素之一,设备管理的好坏,对企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设备缺陷,从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其扩大,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设备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工程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巡回检查
4.1.1 巡回检查包括定期、不定期、交、特殊情况检查等。
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正常运行或停运后,按规定的时间对所管辖的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运行或停运过程中,根据设备或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原规定的时间外相应增加的对管辖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交检查:是指运行人员在相互交过程中,根据岗位分工对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
特殊情况检查:是指在设备启动和停止,系统在投运和停运时,特别需要时以及遇有特殊天气(如大风、大雪、雷雨、闪电、洪水、溃坝、高温、寒流)时,对所辖设备,系统及预防措施进行的细致检查。
4.1.2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4.1.2.1 设备、系统的运行、备用是否正常。
4.1.2.2 运行设备、系统的有关参数指标是否合格(如:声音、振动、压力、温度、液位等)。
4.1.2.3 设备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4.1.2.4 设备、系统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4.1.2.5 建、构筑物及其他现场设施的完好情况。 4.1.2.6 生产现场和设备、系统的卫生状况。 4.1.2.7 有关防暑度夏、防寒防冻设施的完好情况。 4.1.2.8 常用工器具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1.2.9 有关记录、指示的情况及变化趋势。
4.1.3 各部门、车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规定检查的范围、时间、路线等。一般重要运行设备和系统每1个小时检查一次;辅助设备和系统每2个小时检查一次;运行设备和系统有缺陷时在原规定检查时间上缩短一半时间。巡检路线的确定不能出现遗漏,同时保证人员的安全,并选择直线捷径。
4.2 设备的维护保养
4.2.1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 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全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已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客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4.2.2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4.2.2.1 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4.2.2.2 精心维护、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板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4.2.2.3 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4.2.2.4 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2.2.5 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4.2.3 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制度。
4.2.4 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4.2.5 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4.3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汇报。
4.4 检查中对设备遇有疑问或不明白的问题,不得随意乱动设备或将其退出运行。 4.5 巡检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安规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或抢救。对于现场无法停电的设备,应及时汇报,联系停电。
4.6 因巡回检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设备缺陷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相关记录 《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润滑记录》
51、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规范生产装置的检维修作业,保障人员安全,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装置及相关设备的检维修施工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对生产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安装等各类施工作业。
2、检维修项目管理 2.1公司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2.2各类检维修项目由工程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作业的审查;检维修所在单位负责作业监护和现场管理。生产技术部、工程部等部门和车间对检维修作业都有监督管理职责。
2.3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对各生产设备、设施和装置应定期进行检维修,制定检维修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建立检维修档案;运行过程发生了影响其功能的损坏以后,应及时停工组织检维修。
2.4检维修应明确检维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大型检维修项目须制定专题方案,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系统安全控制,明确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2.5检维修项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在办理检维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2.6有两个以上检维修单位联合作业时,项目管理部门要对现场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要求。
2.7装置检维修的各项危险作业(动火、高处作业、进罐槽、用电等),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3、检维修作业安全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检维修前,委托检维修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3.1.2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1.3检维修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维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3.1.4动火、高处作业、进罐槽、用电等危险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
应急措施准备、消除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3.1.5检维修和监护人员必须懂得本作业岗位的主要危险性,会正确使用消防安全器具,懂得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3.2检维修前的安全要求 3.2.1装置检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1)装置停工后交付检修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做好装置检修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2)大型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并经审批。 (3)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4)检维修前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6)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7)作业许可证。 3.2.2装置检维修前须切断进出物料 (1)应将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内,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卫生标准。 3.2.3检维修装置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制定工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有步骤地开关阀门。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须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残液和余气。
(3)置换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防止水击损坏。拆下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脱开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
3.2.4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盲板的加、拆应有编制具体方案;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3)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4)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5)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3.3检维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3.3.1装置检修期间,检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3.3.2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3.3.3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3.3.4打开设备人孔盖时,其内部温度、压力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3.3.5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3.3.6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3.3.7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的封堵措施。
3.3.8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9进入装置检维修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车辆防火罩应完好,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3.4检维修完成后交付开车安全要求 3.4.1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装置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并签字确认。 3.4.2确保装置检维修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并得到验证确认。
3.4.3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3.4.4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3.4.5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报警器和静电接地、跨接线等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3.4.6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
3.4.7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3.4.8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3.4.9进料前,确认水、汽、冷冻、风、电等均正常。
3.4.10地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清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3.4.11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
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3.4.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格控制各类危险物品的存量。
3.4.13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行投料。可燃气体等易燃易爆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合格后方可进料。
3.4.14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防止出现冲击喷溅。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3.4.15进出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3.4.16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意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5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杜绝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工程部负责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的管理。
3.2设备使用部门、车间负责提出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的申请;负责本部门、车间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的具体实施。
3.3各相关部门负责生产设施拆除工程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管理。 4内容
4.1各单位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 4.2拆除单位在拆除生产设施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风险评价指导书》进行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措施,对潜在的事故拟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环保措施,并经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3拆除工程经批准后,拆除工程负责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认真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严格按计划或方案进行。
4.4拆除过程中注意事项:
(1)在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应将容器、设备和管道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3)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4)作业现场必须有拆除单位安全监护人员全程监护。
(5)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5生产设施的报废必须从严掌握,认真执行审批手续。生产设施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5份报工程部,由工程部会同财务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技术鉴定,确认后签署意见,对报废容器、设备和管理应有相关部门出具验收证明,报主管领导审核,然后报请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公司档案室存一份,工程部、财务部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53、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装置的开停车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厂大检修过程化工生产装置停开车的管理。 3.内容 3.1 职责与分工
3.1.1 生产车间负责人为生产装置停开车管理的主管领导。 3.1.2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实施。 3.1.3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具体落实。 3.2 管理内容与要求
3.2.1 生产装置大检修开始前一个月,装置所在车间应编制完成停开车方案,一式三份,由车间主任签字后报送生产部。
3.2.2 停开车方案以生产车间为单位进行编写。
3.3 停开车方案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进行审核,于大检修开始前半个月审核完毕,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由生产部组织实施。
3.4 停开车方案的审核程序
3.4.1生产部接到生产车间报送的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设备管理部门。
3.4.2设备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安全管理部门。
3.4.3 安全管理部门接到停开车方案后,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结束签字后转交生产部。
3.4.4 对各部室审核中提出的需要横向衔接的问题,由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3.4.5 审核全部结束后,由生产部将停开车方案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3.5 车间按审批后的停开车方案组织实施,待装置停车操作全部完成,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一份生产部,一份车间存查。
3.6 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停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修证。 3.7 大检修准修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8 生产装置大检修结束后,生产车间应做好开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装置检查、
验收全部合格后,填写岗位开车确认表,一式二份,由岗位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现场检查,确认签字。
3.9 生产车间汇总各岗位开车确认表后,向生产部申请办理大检修准开申请书。 3.10 大检修准开证由生产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联合签发。
3.11 生产车间接到签发的大检修准开证后,按照生产装置停开车方案的要求进行开车。
、供应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供应物资符合本公司的产品生产和安全使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供应商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供应部:负责收集供应商信息,并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4 内容与要求 4.1 供应商开发 4.1.1 供应商资讯收集。 4.1.2 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4.1.3 供应商接洽。 4.1.4 供应商问卷调查。 4.1.5 样品鉴定。
4.1.6 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4.2 供应商调查
4.2.1 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4.2.2 分别对供应商的价格、品质、安全、技术、生产管理作评价,列入《供应商评价表》。
4.2.3 评价合格的供应商则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4.3 供应商的资质预审
4.3.1 供应部和相关部门编制、发送招标书(含有安全要求)到相关供应商,拟定标底。
4.3.2 供应商提交投标书,同时接受资质审查。 4.3.3 资质审查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 4.4 供应商的选用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优选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含有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4.5 供应商评价
4.5.1 每年对供应商就质量、交货期、价格、包装、运输、售后服务和安全要求等项目作出采供风险评价,及时地反馈给供应商。
4.5.2 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筛选,选出《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合格供应商。 4.5.3 列出各供应商的评价等级(或优秀、合格、不合格)。
4.5.4 依规定奖惩。 4.6 供应商复查
4.6.1每年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复查。 4.6.2复查流程同供应商调查一致。
4.6.3有重大质量、交货期、价格、服务、安全要求等问题时,随时对供应商进行复查。
4.7 供应商辅导
4.7.1对等级较低(或优秀以下)的供应商采取必要的辅导。 4.7.2不合格供应商应予停止其供货资格。
4.7.3不合格供应商欲重新向本公司供货,应予辅导及重新作调查评核。 4.8 续用供应商
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评价,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供应商给予续用。
4.9 供应商奖惩
4.9.1对优秀的供应商采用下列奖励方式: (1)可优先取得交易机会。
(2)对价格合理化及提案改善,质量管理、技术改造推行成果显著者,另行奖励。 (3)对优秀供应商,年终可获公司“优秀供应商”奖励。 4.9.2 惩处方式:
(1)凡因供应商品质不良或交货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2)基本达到合格的供应商,应接受订单减量、各项稽查及改善辅导措施。 (3)严重不合格供应商即予停止交易。
(4)供应商三个月内未能达到合格以上供应商标准的,予以停止交易。
(5)因上述原因停止交易的供应商,如欲恢复交易,需接受重新调查评核,并采用逐步加量的方式交易。
(6)信誉不佳的供应商酌情作延期付款的惩处。 4.10 建立供应商管理档案。
供应商管理档案内容:供应商资质资料;供应商信用资料;对供应商的评价及评价等级;供应商相关活动记录等资料。
55、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工程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4、内容与要求
4.1 承包商的资质预审和选择
4.1.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工程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表现;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1.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工程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工程部审查同意。
4.2.2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入场地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4.2.3外来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以此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4.3 作业过程监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3.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3.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3.6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7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8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且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4.3.10外来施工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来施工单位将本单位施工资质证明、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4 表现评价
4.4.1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交施工单位抄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5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对于《合格承包商名单》中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4.6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5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 职责分工
4.1 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4.1.1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1.2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2.2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每年一次的职业卫生体检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2.4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4.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4.2.7会同行政管理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3 行政部职责
4.3.1负责新入司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4.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4.4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4.4.1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4.4.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4.4.3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5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5.1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6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6.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6.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6.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6.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6.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6 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6.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7.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7.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4 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5 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6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7.7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7.8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7.9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8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8.1公司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8.2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8.3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8.4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8.5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6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8.7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8.8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8.9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10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8.11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8.12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8.13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8.14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9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9.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9.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9.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调整工作岗位。
9.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9.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
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0.1 公司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10.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10.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10.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10.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0.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11 劳动防护用品
11.1公司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11.2公司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检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11.3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7、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加强防尘、防毒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的防尘、防毒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管理和监督的责任部门;
3.2从事接触尘、毒工作的相关部门是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实施的执行部门,其部门领导应负责对所辖操作人员的日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4 控制要素
4.1基本原则
防尘、防毒管理应遵循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4.2新建改建工程
4.2.1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2.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4.2.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卫生和防护措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3 尘毒的防护与治理
4.3.1凡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4.3.2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对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要加强通风和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3.4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地面隔离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3.7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警示标识。
4.3.8所有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4工业卫生检测
1、公司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2、员工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予妥善保存,并存档。
4.5组织与抢救
4.5.1公司对有可能发生的尘毒污染和中毒事故,应制定应急救护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
4.5.2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外泄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安全、生产、卫生、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所有参加抢救人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4.5.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场所,必须设立警戒线,并疏散周围职工和群众,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中毒或受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并送医院或职业病防治院抢救。对受尘毒污染的场所,应及时进行清理。
4.6体检与职业病防治
4.6.1新工人入司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4.6.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4.6.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岗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经确认后应及时调离。
4.6.4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6.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5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全过程。 3 责任者 全司在册员工。 4 正文:
4.1 劳动防护用品(简称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
4.1.1防护用品的年度计划由供应部编制,每年元月15日前供应部编制好年度计划送财务部落实经费来源,并交采购员实施。
4.1.2采购应根据年度计划,到劳保商店或定点单位采购符合使用要求的防护用品。 4.1.3采购防护用品时,应根据发放使用情况,分期分批采购,做到即有适当库存,保证生产人员领用,又不积压库存。
4.2 防护用品的保管
4.2.1采购回来的防护用品,应及时验收入库,对品种规格不符、质量低劣、不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应拒绝入库,并通知供货单位退回。
4.2.2入库的防护用品应分门别类,妥善保管,严防品种混淆、潮蚀、虫驻、鼠啃及其他人为损失。
4.3 发放的一般原则
4.3.1 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药品生产卫生所必需的特殊用品,只有属于生产劳动中所必需的才发,否则不发。
4.3.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见附件,发放标准应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要求。
4.3.3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及生产辅助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比生产工人适当延长。
4.3.4 来厂实习的学生,根据生产需要可借给必要的防护用品。 4.3.5 委托培训人员的防护用品自备。
4.3.6 新入公司员工凭入司三级安全教育表及行政部工作分配通知领取防护用品。 4.3.7 防护用品的领用,实行审批制度,车间员工领取防护用品,由车间开出《领料单》,其他人员到生产技术部开领料单。
4.3.8 防护用品的发放和领取期限按标准控制(见附件),一般不提前,过期不补。新入公司的一线生产人员,初次领取防护用品时,工作服、白大褂等经常需要换洗。对药品生产质量影响大的防护用品,第一次发给两套,使用期限为两套使用期限之和,以
后再领时,一次只发给一套,非一线生产人员,每次都只能领一套。
4.3.9 防护用品只能作为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使用,不得变卖或挪作他用,否则给予罚款等处理。
4.3.10 员工变换工种,凭行政部调令办理防护用品的变更手续,发给的原岗位使用的防护用品新岗位不要用的,一般应收回。新岗位要用的,进行期限折算,到期后再发。
4.3.11 员工离开本公司,应缴回防护用品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4.3.12 肥皂、手套、口罩等易耗防护用品,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各车间、部门造表到生产技术部审批。
4.4 防护用品的使用
4.4.1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配发的防护用品,配发了防护用品,却不按要求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而造成工伤事故者,按公司规定处理。
4.5 报废规定
4.5.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判为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破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达不到原有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4)其他失去防护功能,经生产技术部认定应报废的。 4.5.2 防护用品是否该报废,应向生产技术部申请裁决。 4.5.3 判为报废的防护用品,禁止作为防护用品使用。
5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3 内容与要求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
3.2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3.3检测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的检测;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工作。
3.4检测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4 前期工作
4.1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公司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签定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
4.2公司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
4.3开始现场检测时,公司检测部门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5.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检测,使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单 (以下简称记录单)。
记录单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现场填写,填写内容完整,真实,不可缺项,并由公司陪同人员签字。
5.2检测工作步骤包括:
(1)开展现场调查或查阅相关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拟订检测计划;
(2)选择检测方法,准备现场检测器材;
(3)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并填写记录单; (4)规范保存和运输样品,送交样品检验部门; (5)数据处理,出具检测报告书;
(6)检测所用仪器应该进行正常维护,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校准和期间核查,做好仪器的使用维护记录。对于非正常仪器及时维修,维修期间不得用于检测。
5.3公司检测部门应及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沟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网络信息直报的要求及时进行网络信息直报。
6 基本要求
6.1检测的类型与检测要求:
6.1.1评价检测 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不同生产时间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其中应该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日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连续采样 3 个工作日。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不同生产时间连续测量 3 个工作日;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连续测量 3 个工作日。
6.1.2日常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检测。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或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
6.1.3 监督检测 适用于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司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监督检测。
(1)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日和采样点或采样对象进行采样。
(2)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该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一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3)在评价物理因素强度时,应该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点,或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进行测量。
6.1.4 事故性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采样检测。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采样点。监测至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为止。
6.2检测工作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测量)的要求; (2)职业卫生评价对检测的要求; (3)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对检测的要求;
(4)选择量程和频带覆盖面适合于所检测对象的检测仪器,并在检测前根据仪器校正要求对检测仪器校正;
(5)检测的同时应该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白对照;
(6)检测时应该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该避免被衣物等阻隔;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该避免风扇等直吹;
(7)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测量)时,应该采用防爆型仪器;
(8)采样过程中应该保持检测流量稳定。长时间检测时应该记录检测前后的流量,计算采样体积时用流量均值;
(9)工作场所空气样品的采样体积,在检测点温度低于5℃和高于35℃、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 kPa时,应该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10)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 (11)检测时,检测人员应该注意个体防护;
(12)检测时,应该边检测边记录,所记录的参数应该能满足评价分析需要; 7 检测时段与周期
7.1检测时段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检测必须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应该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季节选择为重点采样季节;
(3)在工作周内,应该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检测日; (4)在工作日内,应该将有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检测时段; (5)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应该在最热季节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应该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从事室外作业,应该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测量;
7.2检测周期的选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监测一次; (2)检测项目为《高毒物品目录》外的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3)检测项目为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量一次;
(4)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监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8 质量控制
8.1 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包括:检测工作程序完备;检测人员具备资质;检测结果准确、及时;《检测报告书》规范完整。
8.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执行。
8.3非标方法的运用应该使用参考标准或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与其它不同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通过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对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价,确定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满足检测质量的要求。确认通常要确定参数包括精密度、偏差、线性、检出限、稳健性、选择性、特定性等。
8.4非标方法的运用应该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认并纳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9 结果报告
9.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公司。
9.2对于为建设项目开展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检测部门应该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
10 档案管理
10.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单、检验数据与结果、《检测报告书》(存档件),以及我公司提供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0.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出具《检测报告书》后,检测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档案应该包括下列内容:委托协议书和检测接受通知书、《检测报告书》(存档件)、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检测计划或检测清单、原始检测记录单、样品送检交接单、检验数据和结果记录单、毒物分析记录表和(或)粉尘分析记录表、物理因素分析记录表、我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0.3公司应该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纳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体系中,由专人保管。
60、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2 应急管理原则
2.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2.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居安思危,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2.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 应急管理机构 3.1领导机构
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3.2办事机构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制度起草、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4 运行机制 4.1预警
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站点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4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4.3.2调查与评估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3.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4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
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5 应急保障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资源
行政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合成药分厂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保障
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5.3物资保障
安全生产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5.4医疗卫生保障
行政部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行政部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6人员防护
各部门、生产车间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 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6.2培训教育
公司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存培训记录。
6.3责任与奖惩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61、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和班组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管理。 2、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检查,开展本部门日常巡回检查等工作,督促各类隐患整改工作。
2.2技术、生产、设备、科研、供销等部门参与综合性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业范围内的专业检查,组织实施和督促整改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
2.3各生产车间(和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车间(和班组)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回检查等工作,组织实施相关隐患整改。
2.4工会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实施隐患整改。 3、基本要求
3.1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
3.2安全检查必须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3检查人员应深入现场,紧密联系生产员工,认真细致开展检查,要认真听取员工意见;发现的问题应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或者实施整改。
3.4各类检查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对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 4、检查形式、内容和要求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等;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4.1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类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工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检修安全、公司内交通与贮运安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职业卫生防护等方面。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班组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周开展一次。
4.2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各类特种设
备、通用设备、工艺管道、仪器仪表、通风设施、工艺操作、危险物品贮运、科研试验、电气防火、厂房建筑、消防设施、防尘防毒等方面的专项安全检查。
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根据本专业的安全条件和要求确定。 4.3季节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4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交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通过点检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巡回检查台帐。
4.5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5、隐患整改
5.1各级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逐项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 5.2各部门和车间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制定和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按照自身职责督促隐患整改。能现场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时间较长或者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得拖延。
5.3隐患整改要做到“五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完成期限),各车间、班组能整改的隐患不得推给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
5.4因技术或其它条件不具备整改条件、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5.5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在整改前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应停产整改。
5.6隐患整改完成以后,督促整改的部门应进行验收并记录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应重新督促整改,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5.7对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在预防和控制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5.8重要事故隐患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
62、自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做好公司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使安全标准化得到持续有效的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自评。 3 职责
公司应成立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
组 长: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或兼任) 成 员: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等
其职责为:负责编制、实施公司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负责对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
4. 作业程序 4.1评审频次
4.1.1一般情况下,公司于每年的11月下旬进行一次自我评审。
4.1.2当公司的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产品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社会要求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由公司总经理提出是否需要进行自我评审。
4.2自评计划
每年的11月下旬自评组组长编制内部安全标准化工作自评年度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每年的内部安全标准化工作自评范围至少应覆盖安全标准化工作所有部门。根据体系运行情况,可针对的增加自评频次。
4.3自评准备
4.3.1自评组长召开自评组会议,并制定“自评实施计划”,对本次自评人员、具体工作分工,经批准后于自评前一星期发给受评部门。受评部门接到通知后,做好工作安排及自评前的准备。
4.3.2承担本次自评的自评员根据分工在自评开始前编写好“自评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应包括 :
(1)自评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针和安全管理目标、目标分解及安全标准化工作文件是否符合安标的要求;
(2)依据安标,自评本公司内安全管理计划的落实,自评本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运行是否适宜、有效;
(3)针对自评内容从受自评区域中选取样本,以进一步提出与自评内容有关的问题,
通过自评查证得出结论。
4.4自评实施 4.4.1首次会议 :
(1)由自评组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自评组全体成员,受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2)自评组长介绍自评组成员,说明自评目的、范围、方法及日程安排,澄清自评计划中不明确的内容,征求受评部门对自评工作的意见。
4.4.2现场自评
自评人员根据计划进行自评,通过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现场查看、测试等方式来收集客观证据,并记录自评结果,对受评部门作出自评。自评员应按检查表的项目逐项检查,不轻易偏离检查表,经常对照来核正自评方向,收集证据应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保证所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并认真做好记录。
现场自评后,自评组应评审所有观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开列不符合项,通知被审部门,以使不符合项得到确认。并有针对性的展开纠正预防措施活动。
4.4.3末次会议
(1)末次会议由自评组长主持,本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及自评组全体成员参加。 (2)会上着重向领导汇报自评结果,使领导能了解目前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并对前一段时间安标工作运转作出总结,对改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建议。
4.4.4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由自评组长编写,对自评/考核情况进行概述。 4.4.5纠正措施
(1)自评组对自评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编写“不符合项报告”。各部门在收到不符合项报告后,在完成时间内负责纠正措施实施。
(2)自评组负责对纠正措施的确认,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若受审部门未实施纠正措施,自评组人员应向总经理反映情况。
4.4.6跟踪验证
(1)跟踪自评活动由原自评人员进行,验证并记录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
(2)承担跟踪自评的自评员应检查受评部门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检查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然后填写“不符合项报告”的“验证”一栏。
(3)对报告中不合格,被审部门要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如在限期完成时间内的纠正措施无效,自评员应将情况向上级汇报。
4.4.7自评计划、自评检查表、自评报告和不符合项报告等记录应保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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