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定义】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分析】 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简述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依照《刑法》第 91 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1) 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
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如将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交而隐匿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收款不人账或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与他人,非法占有或私自用掉其所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甚至于将自己控制下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用于行贿的款物非法据为己有,等等。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 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 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依据《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通常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特定情况下协助乡镇、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据《刑法》第 382 条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在认定贪污罪时,要注意区分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刑法的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原则上个人贪污以5 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不满5 000元,但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要注意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在贪污活动中,行为人可能采取监守自盗或者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是犯罪性质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犯罪侵犯的客体和对象、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的主体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
3,还要注意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的行为不同、犯罪的主体不同。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这四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形态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则没有这一条件。
(2) 犯罪客体与对象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也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廉洁性和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4.贪污罪的犯罪形态。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的标准。虽然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但该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未被行为人实际拉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5.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如果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如果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的,可以定贪污罪。
6.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 1 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
放;(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坐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但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简述挪用罪的犯罪构成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使用收益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
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一)将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以构成犯罪的挪用行为,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嫖娼、、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以犯罪论。在实践中,这种挪用构成犯罪的行为,以 5000 至 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不受挪用时间的。当然,如果挪用数额不大、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挪用者不知使用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分别情况,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2)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以犯罪论。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是指进行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至于经营性活动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挪用为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做准备,如用作私有公司、企业的资信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等,属于挪用用于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但受挪用数额的。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挪用 1 万元至 3 万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以犯罪论。这里的未还,是指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本息的,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挪用 5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只要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计算挪用的数额时,挪用(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挪用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的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行为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挪用的一并依法追缴,因为该利息是挪用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为本人和其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已实际谋取到,都属于为私利。挪用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擅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
1,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在认定挪用罪时,要注意区分挪用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的主观内容不同、行为的对象不同、犯罪客观方面成立犯罪要求的条件不同。
简述挪用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两者的 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挪用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而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方面不同。二者都是故意,但挪用罪以挪用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罪从重处罚。这是二者最重 要的区别之一。
(4)行为对象不同。挪用罪的行为对象是,包括特定款物在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是二者的另一个重要区别。
(5)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挪用罪将挪用行为分为三种情况,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在客观上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犯罪。
3. 还要注意区分挪用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行为的对象不同、侵犯的客体
不同、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不同。
简述挪用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挪用后.犯罪目的由非法占用转化为非法占有的.如挪用后.携带潜逃的;挥霍.致使不能退还的:使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不能退还的等等.应以贪污罪论处。
(2)行为对象不同。挪用罪的对象仅限于;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也包括公物。
(3)客体不同。挪用罪侵犯的是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挪用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
(5)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罪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简述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罪的主体也 是特殊主体,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挪用罪的对象是.客体是公共财产。具体表现为的使用权: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行为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二者的客体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挪用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普通受雇用人员即非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4..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是主观上不愿意归还的,则属于犯意转化。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5..因挪用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释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挪用进行非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构成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刑法》第273条所规定的挪用特定款款物罪不是挪作个人使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罪从重处罚。
7.挪用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以挪用罪的共犯论处。但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来的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
8.挪用罪的处罚。(1)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多次挪用的,按累计数计算。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2 一.52.简答题)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答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简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受贿罪的实质在于以公权交换私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这里的财物应当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质性利益.但不包括诸如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
本罪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就属于这种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的罪名,但由于它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勒索性,因而比一般收受贿赂的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索贿构成犯罪的,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无论索贿者是否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地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在索贿的情况下,行贿人交付贿赂是被动的,是被索要的结果。
在非法收受贿赂的情况下,行贿人交付贿赂是自愿的、主动的,受贿人有被行贿人收买的特点。因此,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
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至于行为人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同于挪用罪,不同于贪污罪。
3.在认定受贿罪时,要注意区分受贿行为与接受馈赠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馈赠是无条件的,而受贿是有条件的。
4.要注意区分受贿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与其职务无关的活动获取合理报酬的,不是受贿。
5.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较大程度,或者虽然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程度,但是否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6.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名骗取财物,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
为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以要挟、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有求于自己的他人财物的,则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7.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不相同的。
8.要注意在经济往来中受贿的认定。
依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9.还要注意斡旋行为构成的受贿罪。依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0.注意受贿罪与其对向犯即行贿罪的界限。
11.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入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入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他入财物,仍然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近亲属以受贿罪的共犯论。
1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入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论处。
1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入贿赂而为他人谍取了不正当利益,而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原则上应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即“择一重罪处断”,但因挪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一般以贪污罪论。但如果能够证明送礼人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行为人接受礼物后确为他入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应认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的,如果收受的各种回扣、手续费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且收受后归自己所有所有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收受的回扣 手续续费虽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属于应交公的,行为人没有交公而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15.受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则不同,在受贿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索贿行为无需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即可构成犯罪;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要求必须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的要件,才可能构成犯罪。
(2009.三.27.简答题)简述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答案】
(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简述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以受贿罪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客体有所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简述对斡旋受贿行为的认识。
《刑法》第 388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斡旋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情况,有以下三个特点:
(1)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而受贿罪基本构成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至于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便利条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其与受贿罪中的间接受贿行为之间的区别,其区别的关键是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间接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家工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之间的的区别: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由其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则应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三是如果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并群且收受了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行贿罪时,要注意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行贿必须是行为人的主动行为,如果是被勒索不得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
简述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规关于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回扣、手续费,只能在账内公开给予,而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的规定。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只要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就构成本罪。
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称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持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现金、生活用品等私人财产。支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开支、消费。合法收人,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拥有的工资、奖金、津贴、遗产继承,等等。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行为形态上表现出的是持有形式与不作为形式的复合形态。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差额巨大,其财产或者支出的来源是非法的,当司法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因主观上不愿意而拒绝加以说明.从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因此.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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