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
1台。
二、人员(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1名口腔医师。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三、房屋
1名注册护士。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四、设备(一)基本设备。
30平方米;25平方米。9平方米。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1支,
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制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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