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施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北斗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一、确保公司所属各船舶按规定在船舶上装设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自动识别系统(AIS)。
二、装配的AIS系统必须具有海事部门认可的型式认可证书,原件留船以备查验。
三、负责北斗管理系统日常使用的监控、联系及反馈,指导和监督各船舶单位正确使用和维护北斗监控系统。
四.完善落实北斗系统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北斗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五.对船舶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北斗系统设置完好。
六.及时处理北斗系统运行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七、监控人员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
八、当船舶发送求助的报警信息,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船舶实
施跟踪监控,有必要时,应及时联系协调船舶所在水域海事部门给予协助。
九.监控人员通过北斗系统发觉船舶异常或船舶所在水域有恶劣气象等,应及时向船舶单位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必要时应联系当地海事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给予协助。
十、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及时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十一、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中的各项功能。
第二条 北斗系统终端使用职责
一、确保北斗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北斗终端系统。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应,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二、BDS/AIS系统装设部位必须满足航行(作业)安全要求,相关设备按图纸规定进行良好接地,BDS/AIS安装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有适当的水密措施。
三、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
四、按操作要求正确接入各项船舶相关信息数据系统,正确输入各项船舶参数。
五、船舶应为BDS/AIS 系统设置两套的电源,且能相互自动转换。
六、船舶驾驶员或船舶指定人员应熟练操作BDS/AIS系统。
七、驾驶员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每日检查,确保终端的正常运行。
八.各船舶在阶段性工作开始及完毕后,例如长途调遣、拖带、港作地点变更、上下坞修平台等,应通过终端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相关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船舶实时情况。
九、除维修保养或其他经报备情况外,不得私自关闭终端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船舶安全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十、船舶单位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回复确认,并根据信息作出正确反应。
十一、船舶在作业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恐怖袭击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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